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涉及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案件。那么,如何判定摄影作品被侵权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判定摄影作品被侵权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中有12条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值得引起大家注意,符合其中12种情况之一的皆不算侵权。除此之外,使用方都要付给作者报酬,否则就是侵犯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请记住一点:摄影作品除付不付报酬这一条外,更重要的是署不署名。如果不署名,则是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后果更严重,因为署名权属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在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特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中,侵权的多为普通网站,不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符合“避风港”原则的情况很少见。
这时,摄影人就要考核一下使用自己图片的网站是否符合以下“避风港”原则。其一,网站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纯粹是一个技术服务平台,内容是广大网友提供的;其二,网站没有实质性使用摄影作品(如果网站对侵权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且知道信息部分内容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则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判断标准是:应注意、能注意而又不注意);其三,网站注明了自己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其四,网站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上传的图片侵权;其五,网站没有从作品中直接获利;其六,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网站不承担赔偿责任,摄影人也就没有必要诉诸法庭。还有一些普遍情况外的具体细节,影友们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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