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那么,仓储货物损坏如何赔偿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仓储货物损坏赔偿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 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此法 律规定,应从多方面进行理解,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 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另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 也不承担责任。保管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 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的。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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