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很多卖房方是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他所卖的房屋常常已经设定了抵押登记。那么房屋抵押未告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如果卖房方将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该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果卖房方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那么抵押权人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就不可以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卖方通知了抵押权人可是没有告知买主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则买方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卖方不但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而且也没有告知买方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那么抵押权人和买方都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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