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立案时需要提供借条原件,那么借条原件丢失能否认定借贷事实?请看下面本站小编介绍的详细内容。
2013年7月9日,同村的杜某因翻盖新房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载“今借同村马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人:杜某。2013年7月9日”。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屡次找到杜某要求还款,杜某都以没钱为由搪塞我。我准备到县法院起诉杜某,谁知借条原件不慎丢失,只有一份复印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借贷事实吗?
马某某读者:我国在当事人举证上实行的是“原件、原物优先规则”,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收集原始证据,但并未排除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不会机械的以当事人之间的借条原件存在与否认定借贷事实。即便当事人之间原始的借条丢失,只要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据占优势或者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可证明借贷事实存在。若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借款,则要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你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杜某向你借款或者杜某自己承认借款事实、对借款复印件无异议,各个证据之间相互衔接、互相印证,则能认定你和杜某之间存在借贷事实,杜某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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