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制度,是指依法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财产权发生转移。而死者遗留的财产,也只有合法的财产才可继承,称之为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公房继承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杨某有两个兄弟,父亲早逝,母亲生前在2001年购买了一套二手公有住房,价值15万元,其中母亲出资10万元,老大出资5万元,当时过户时直接过到老大名下。而后,母亲为避免纠纷,便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老大享有公房份额50%,老二和老三各占公房份额25%。现在母亲过世,理应按遗嘱执行,但老大以母亲的10万元钱还在其处保管,没用此款购房,都是自己全款出资购买为由,不同意履行遗嘱。受诉法院认为遗嘱处分了他人财产,认定遗嘱无效。碰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维权??假如该公房的承租人是母亲,承租人过世,该遗嘱是否有效?现实中,常常出现若干权利人争抢承租权的情形,没法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本案中老大承认母亲生前的10万元没有用于购房,仍在其处保管,那么律师建议退而求其次,将这10万元作为遗产,另行起诉,主张法定继承。至于诉争的公有住房,由于承租人是老大,因此法院认为其母无权处分是正确的。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享有承租权,因此公有住房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形式处分,只能根据《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变更承租人。但是公房承租人只能是一人,所以在权利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协商来决定由某一人承租,谁承租,谁给予其他权利人补偿。
现阶段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纠纷,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直接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先受理,若调解不成,由原告撤诉。如果遇有此类纠纷,法院若不受理,纠纷可能很难得到解决,因此上海房产律师建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生前就通过置换程序,过户到自己指定的人名下,或者购买产权,将公房变为私产性质,一旦发生继承问题,即可依继承法来处理纠纷。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房屋交易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的介绍,相信大家阅读本文后会有所收获吧?到底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有哪些呢?欢迎咨询本站小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