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在民间是很普遍的行为,有时候向朋友借钱应急,有时候向同事借钱应急,特别是小企业或者公司,因为周转不灵而向周围企业或者个人借款,那么,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被债权人公示后,债务人的名誉必然遭受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的人格损害、债务人被公示后,其社会评价肯定会降低,还会造成债务人的精神损害,使债务人在生活中感到被孤立、冷落、精神上痛苦不堪,伴随而来的就是经济损失,因为精神痛苦就会产生神经性失常,就会去就医,就会产生一系列费用。
第二,债权人肆意公示债务人的名单,在主观上就存在一种恶意行为,是故意的违法行为。
第三,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与债务人名誉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是前者所引起的,没有债权人去公示债务人的名单,那么债务人也不会产生名誉损害,所以这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从以上五点我们可以看出,债务人的名单被公示,是债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被公示后债务人的名誉被损害的既定事实,这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所以公示债务人名单已经侵犯了债务人的名誉权,应负起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