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他人让自己帮忙作担保,对担保人的各种情况可能了解也可能不太了解,在债务人保证只是让自己在签字而已并不会让自己承担实质的责任,大家会出于某种原因而答应,却对自己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则需要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则向债务人追偿时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债务人在拿到钱款后消失且名下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就很难得以实现。那么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负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初步了解了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用。平时多掌握一些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有百利而无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