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公交车身系万千乘客的安全,安全行车是重中之重。那么,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怎么维权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的维权:
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乘客应向公交公司索赔。乘客自上公交车那一刻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据此,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下,承运人所负有的义务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即合理运输义务;二是对乘客的人身、财物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公交公司对乘客的人身、财物安全保障责任划分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例如,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行为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2、因公交车本身的安全隐患导致乘客伤亡或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提供适航的运输工具履行承运义务,因其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存有安全隐患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应负责赔偿。例如,公交车因扶手缺失、设备损坏、座位松动等情形给乘客造成损害,因车辆未能达到安全标准,则公交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乘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自身故意、重大过失所致伤害,公交公司不应担责。我国《合同法》第302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里的旅客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4、根据《合同法》第301条之特别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法律施加于承运人一方在承运过程中的一项附随义务。据此,如果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出现乘客被第三方刑事侵害的情形,公交公司应当尽可能地提供给乘客帮助以有助于其脱险。如果公交司机对已经知道的侵害行为视而不见或放任其发展,则应视为承运人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公交车内的损害,从法律关系上讲,属于侵权和违约两种关系的竞合。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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