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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喝死人需要担责吗?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隐藏着食品安全问题,更拷问着当下酒文化的“良知指数”。喝酒死人是一个结果,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和饮酒数量、共饮者的行为、酒局组织者的行为、酒的品质问题、当事人饮酒后的自身行为等因素都可能成为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 

这里问是否担责,一般是针对酒局共饮者或组织者是否需要担责而言。法律上判断,就要看哪些原因行为存在过失或过错,违反了相应的义务,并出现了侵权的后果,进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用“过错责任、安全注意责任和公平责任”三个理论来指导裁判: 

1、强制劝酒、恶意灌酒,用强势威胁、言语挑衅、纠缠不休等手段迫人饮酒,特别是明知对方不胜酒力或有体疾的情况下,致人死伤的,是为过错,可能要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甚至不排除成立故意伤害的责任; 

2、共饮者或组织者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在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当事人出现醉酒危险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其续饮行为,未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医疗部门,或者未劝阻其酒后驾车,或者未护送其安全返家等情况下导致饮酒人死伤的,是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部分的侵权责任; 

3、即使共饮人或组织者确无任何过失或过错的,饮酒人出现死伤事故后,考虑到当事人家庭的重大损失和精神创伤,出于人道主义,也可能要承担适当经济补偿的公平责任,当然这个责任比例是很小的。 

适当的劝酒和敬酒,是人之常情,礼之必要,活跃气氛,沟通感情,增进融洽,频添欢乐,为酒文化之传统。敬酒人对被敬者说,“我敬你一杯酒”,然后把酒喝到自己的肚子里。酒,就是这样把“我和你”联系到了一起。自古以来,酒之所以能成为文化,并且是文化中具有独特魅力和相当权重的灿烂之星,一定有它的深刻道理。生人通过酒成为朋友,朋友通过酒加深感情。酒这个媒介,功不可没。酒桌上一群人入座,顿时成为一个集体,成员之间就自然地形成了一种相互照顾的关系。这也是法律设定共饮人之间负有互相关心的“安全注意义务”的朴素法理来源。因此,强迫劝酒的诸种恶意行为或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饮酒人死伤的,需要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饮酒者自身存在赌酒、斗酒、无法自制的行为当然只能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了。品酒者呼吁,酒友应当文明饮酒,适量饮酒,品酒不拼酒,敬酒不灌酒。提高酒文化的“良知指数”,酒友们人人有责啊。 

劝酒

上面是从“情谊行为”侵权的角度谈责任担当,下面谈谈人们容易忽视的食品安全问题。 

排除酒后驾车、摔倒等引起的死伤事故,喝酒死人的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但“酒官司”大都在上述情谊侵权的角度讨论,还没有看到从食品安全角度去维权的典型案例。 

品酒者听有个警察朋友说过,发现在凌晨马路上或者哪个地方躺着但已经猝死的人,往往身边有空酒瓶,而这些酒估计都是价格很低廉的酒精勾兑酒,且此种现象还不是偶例。常言道,三斤粮食一斤酒。有些酒价格还不到三斤高粱的价,怎么可能是纯粮酒?喝液态法发酵的酒精酒,食品安全风险还是蛮大的。酒精勾兑酒,由于工艺导致的劣质毒素难去除,存在过度添加香精等问题,一旦过量是很容易诱发急性疾病导致饮酒人伤亡的事故。而有些标注固态法却添加食用酒精和其他香料的假纯粮酒,既卖了高价又损人健康,本质上更为可恶。一瓶真正的好酒,从原料选择、用曲发酵、蒸馏工艺到窖藏诸环节,步步精心者方可成就。即使是正宗的纯粮酒,如果没有好的窖养技术予以品质提升,也是很难达到“好酒”标准的。 

可以说,凡“上头、烧心、口干”的酒,多因甲醇或其他毒素超标导致。假如饮酒者的死伤真的是由食品安全引发的,也由于取证难、鉴定费高、维权综合成本大等原因,事实上很少有人去和生产厂家或销售者较真。 

由喝酒引发的急性死伤事故姑且可以找到个维权的方向,但多年来那些所谓的“新工艺”酒精勾兑白酒是否“贡献”了大量的慢性死伤后果就更难在法律上去证明因果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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