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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基本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人在我国专指保险公司,其名称为保险公司的全称,须与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批准和登记的名称一致。其住所为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场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一般在格式保险合同上先印好。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组织,这三者可以为一人或数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要使用真实姓名,住所地址要使用全称。

(3)保险

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是可保利益的载体。明确保险标的,有利于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在财产险中,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坐落地点或运输方式、工具、航程等均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应详细记录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及其与投保人之问的亲属或利益关系等,这些都足确定其危险程度和保险利益的重要依据。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牛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保险责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它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除外责任的明示可以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保险合同在此期间内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的长短依合同种类及投保人的需求而不同,长的可达几十年,短的可以按分钟计算。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由合同双方约定,通常以年、月、口、时在合同中标示。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是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的零时为具体开始时间的,即“零时起保”。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约定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以外,即使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亦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由此町见,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止时间,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依据,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

(6)保险金额

保险会额通常简称为保额,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为计算保险费和确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提供依据。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必须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范围之内。在人身保险中,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与缴费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共同决定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多种,因合同种类而异,有趸缴、期缴等方式。趸缴即一次缴清,期缴即按期分次缴纳。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费的数额、缴纳方式、缴纳时间和次数。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足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的数额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还取决于保险责任范闱的大小、经营成本等因素。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足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具体方式。该项约定有利于明确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按规定的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在给付性保险合同中,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为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违约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采取哪种方式解决保险争议,应在保险合同中有所约定。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注明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具有非常莺要的意义,它是判断可保利益是否存在的时间标准,以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避免保险欺诈,还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了避免纠纷,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是保险合I司必不可少的条款之一。

常见问题

Q:基本条款又称什么?

A:法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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