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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人寿”)是由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相互会社(以下简称“明治安田生命”)和海尔集团旗下的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原名: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2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总部设立在上海,专为社会大众提供各类人寿、健康、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方正集团、明治安田生命与海尔集团分别持有北大方正人寿51%、29.24%和19.76%的股份。

方正集团由北京大学于1986年投资创办,是诠释中国政府“创新”理念即“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典范企业之一。方正已快速成长为综合实力与华为、海尔同列中国信息产业前三强的大型控股集团公司。现今,方正集团已成功转型为多元投资控股集团,业务领域涵盖IT、医疗医药、房地产、金融、大宗商品贸易等产业。方正金融业务范围涉及:证券、期货、公募基金、投行、直投、信托、财务公司、保险、商业银行、租赁等。方正金融以做大做强各金融牌照为基础,通过在资本层面整合牌照的资源,在业务上逐步实现客户层面、渠道层面和产品层面的协作与融合。

明治安田生命是一家拥有130年以上专业寿险经验的相互制寿险企业,为日本最大的寿险公司之一。截至2014年3月底,明治安田生命的资产总额34兆3,177亿日元。遵循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明治安田生命已经成为日本寿险行业的服务标杆。

海尔集团创立于1984年,经过20多年来持续稳定的发展,致力成为全球白色家电行业领先者和规则制定者。是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美誉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

企业文化

愿景

成为最受尊敬、最值得信赖的寿险公司

使命

共同成长,为大众提供尊严和富裕的生活,并成为他们永远的伙伴

价值观

以人为本 充分信任尊重每一个人

创新求实 创新就在你身边

专业高效 让专业,助力高效

客户至上 我们不仅关注客户需求,更注重客户体验

服务网点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保持着稳健的发展态势,以上海总部为中心,业务经营范围已覆盖四川、山东、江苏、湖北等诸多省市。凭借方正集团与海尔集团的中国知名品牌形象、先进的管理理念及丰富的社会资源,加上明治安田生命在保险行业丰富的专业经验, 在北京大学的大力支持下,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立志成为受人尊敬、值得信赖的寿险公司。

常见问题

Q: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是指哪些人?

A: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Q:买保险不代表进了保险箱 六种情况下出险不赔偿

A:大多数车主都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今后有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内人士指出,千万不要以为买了保险后您的爱车就进了保险箱,有些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1、未年检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

2、未年审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3、无牌照

无牌照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异地购车在提车途中出险得不到赔偿就是这个原因。

4、无过错

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5、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通俗地讲,就是排除4种人:即保险人、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6、收费停车场

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

Q:对保险人来说,“代位求偿权”有哪些好处?

A: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代位求偿权对于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义:

1、更可靠的赔偿保证。保险人可选择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这往往是其他责任方所无法比拟的。

2、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保险人所有。

3、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

但是,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人不能同第三者责任方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否则,保险人将失去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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