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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旗下唯一的直保财险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金73.02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25亿元,市场排位稳居第六。

公司创立十一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现已设立分公司35家、营业部1家、航运保险运营中心1家,省市、地级和县级机构总数超过1800家,形成了全国性服务网络。2014年,通过贝氏评级公司(A.M. Best Co.)“A级(优秀)”财务实力评级(FSR)和“A级”发行人信用评级(ICR),评级展望为稳定。

中国大地保险的业务经营范围涵盖非寿险业务的各个领域,包括企业财产保险类、机动车辆保险类、工程险类、责任险类、信用保险类、保证保险类、家庭财产保险类、货物运输保险类、船舶险类、农业保险类以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类等。2014年,公司获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资格,成为全国拥有该项资质的五家财产险公司之一。

致力于建设独具特色的服务体系是公司业务跨越式发展的致胜法宝。在全国统一客户服务专线95590平台基础上,拓展了车险电话销售,成为第二家具备车险电话销售专营产品经营资格的财险公司,网电一体的4009666666.com更是为客户提供了便捷、实惠的服务;2007年在车险全国通赔的基础上,率先推出了“赔案网上查询”特色服务,成为业界的标杆;开发运用了技术领先的RAS快速定损系统,极大地提高客户服务速度,推广了全国免费非事故道路救援、车险理赔零单证及上门收单证等特色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保障;运营中心建设不断完善,客户服务水平和品质不断提升,为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开拓提供持续支持。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重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已拥有一批专业的管理队伍和业务精英,总公司具有博士学位、博士后经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3%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超过 50%。公司热心公益,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企业公民职责,努力“用社会给予的关心积极回馈社会”,创立11年来,公司为企业和客户提供保险保障56.6万亿元,支付保险赔款355.5亿元,捐款捐物超过2500万元。公司还成立“中国大地保险·希望工程快乐体育基金”,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在全国捐建300个“大地保险快乐体育园地”,捐款600万元。

不平凡的创业发展历程,赢得了良好社会口碑。在人民网“2005年最受网友信赖的十大保险公司”评选中,公司从上百家公司中脱颖而出,名列第七;在新浪网“2006年网友最信赖保险公司”评选中,跃居第一;自2008年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始,三次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五次入选“上海企业100强”;2008年,荣获搜狐网“财险理赔最迅速的保险公司”奖;公司全国客服专线95590第五次荣获“中国最佳联络中心奖”。2010年,荣获搜狐网“最佳保险服务创新奖”、和讯网“最受信赖财险公司奖”、东方财富网“最具成长性保险公司”奖、第四届保险创新大奖“最具成长性保险品牌”奖,中金在线“理赔服务最佳保险公司”等; 2011年,荣获第六届亚洲品牌盛典“中国品牌成长冠军”奖、和讯网“年度最受信赖财险公司”奖等,第六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最具影响力保险品牌”;2012年赢得“消费者最满意金融机构”奖、“消费者金融机构”奖、“年度金融服务创新”奖、零点民声“金铃奖”; 2013年,公司荣获“2013中国品牌100强”,荣获“年度最具社会责任企业”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杰出企业”两项社会责任大奖;2014年,公司获得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车险理赔服务ISO9001和ISO14001证书、荣获“2014年最佳客户联络中心客户服务大奖”、“希望工程25年杰出贡献奖”。

面向新征程,公司提出了“二次创业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在深化转型、稳健发展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具有大地特色和竞争力优势的商业模式,努力做优做强,提升行业地位。公司上下将始终坚持“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为上、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和“立足大地、携手创业、共享未来”的企业精神,再出发,再努力,再奋斗,再谱发展新篇章,再创大地新辉煌。

企业文化

经营理念: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至上,服务社会。

企业精神:立足大地,携手创业,共享未来。

社会责任:用社会给予的关怀积极回馈社会。

员工座右铭:以积极的态度把握工作,用充分的沟通实现完美。

员工口号:爱中国,爱大地。

服务网点

现已覆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等35家省(市)级分公司。

常见问题

Q:保险代理人包括哪几种?

A: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现任公司。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Q:投保人可以重复保险吗?

A: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禁止重复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惯例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保险金额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投保人甲将其价值15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保险公司乙、丙投保,乙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丙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甲发生全损时,乙、丙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以15万元为限,乙公司赔偿6万元,丙公司赔偿9万元。此外,在重复保险时,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

Q: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A: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保险公估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有:

1、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与境外同类机构进行评估、勘验、理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合作。

4、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Q:投保人在投保后有哪些义务?

A:1、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按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减少保险金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合同复效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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