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介绍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交通银行控股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前身为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康联”),成立于2000年6月16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交通银行于2010年初收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持中保康联的全部股份,并于2010年1月28日正式更名为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康联”)。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其中交通银行持股51%,澳洲联邦银行持股49%。公司资本将在近期增至5亿元人民币。
交银康联
交银康联为客户提供各类寿险投资、保障方案和服务,包括分红保险、外汇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数十种保险产品。
交银康联是中国内地首间由中外两家知名银行强强联手投资的保险公司,旨在创建国内寿险业银保合作的第一品牌。公司将以责任立业,秉承诚信永恒、稳健致远的经营理念,以内含价值增长为导向,适时构建全国性服务框架,依托交通银行健全的网络、卓越的品牌信誉,不懈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努力满足银行渠道和其他方面客户的保险需求,积极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为人类社会美好的明天持续做出杰出的专业贡献。
交银康联成立以来,业务发展突飞猛进,市场排名稳步提升,市场份额逐渐扩大。2010年开业首年即实现新单保费同比增长7.8倍,列当年各家寿险公司保费增长第二。2011年始,公司在新的专业定位与发展定位牵引下,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实现新业务价值同比增长10倍以上。2012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新业务价值继续大幅增长。
产品与服务
交银康联目前为客户提供各类寿险投资、保障方案和服务,包括分红保险、外汇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数十种保险产品。
交银康联是中国内地首间由中外两家知名银行强强联手投资的保险公司,旨在创建国内寿险业银保合作的第一品牌。公司将以责任立业,秉承诚信永恒、稳健致远的经营理念,以内含价值增长为导向,适时构建全国性服务框架,依托交通银行健全的网络、卓越的品牌信誉,不懈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努力满足银行渠道和其他方面客户的保险需求,积极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为人类社会美好的明天持续做出杰出的专业贡献。
经营范围:
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经营区域:
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服务网点
交银康联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交通银行持股62.5%,澳大利亚康联集团持股37.5%。公司总部位于上海,相继在江苏、河南、湖北、北京、安徽、广东等省市开设了多家分支机构,形成了全国性寿险公司架构。
常见问题
Q:什么是现金价值?我可以怎样利用自己的现金价值呢?
A:答: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人寿保险时可取回的现金。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保险公司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但是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保险种类都有现金价值。退保意外伤害保险或医疗保险时,所退还的保险费即是按照实际投保时间和已缴保险费计算的。
Q:保户除了在退保时可以取回现金价值外,还可以以下列几种方式利用自己的现金价值:
A:1、当保户停止缴费时,可利用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
2、 当停止缴费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合同转为减额缴清保费;
3 、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Q:作为投保人,我可为别人投保寿险吗?
1、本人;
2、子女、配偶、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除前三项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投保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条件限制。
2、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给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条限制。
Q:我应该怎样向保险公司索赔?
A: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尽快得到寿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保户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及时联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伤亡等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户有可能要承担因迟缓通知而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调查费用。当被保险人达到领取保险金的年龄时,保户为了自身利益,当然也应及时向寿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2 、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通常包括:
1)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最近一次缴费凭证;
4)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5)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详见条款)。
3、我国《保险法》对理赔时间作了一定要求:
1)人寿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户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否则,将赔偿保户因此受到的损失;
2)人寿保险公司自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在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3)如果保险合同无效,或有欺诈行为,或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会下达拒赔通知书;
4 )保户对理赔结果不服或有异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4、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