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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苏黎世保险集团

企业概览

苏黎世保险集团(苏黎世)是一家全球领先的多险种保险供应商,为全球及本地市场的客户提供服务。苏黎世拥有超过55,000名员工,所服务的客户遍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苏黎世为个人、大中小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提供广泛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及相关服务。我们的总部位于瑞士苏黎世,创建于1872年。苏黎世的控股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公司(ZURN)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上市,并具有在OTCQX场外交易的一级美国存托凭证计划。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业务成就

凭借138年的悠久经验,苏黎世保险集团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风险及财富管理服务, 帮助客户掌握现在、计划未来。我们为不同层面的客户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既有大型的跨国企业, 也包括各地的中小企业。 我们为财富杂志全球500强中排名前100位的大部分企业提供服务。

企业价值

企业价值

苏黎世核心价值 (Zurich Basics)

我们的经营原则根植于苏黎世核心价值 ("Zurich Basics") 中。 这些价值不但指导我们做正确的事,更保证我们按正确的方法做事。 我们的成功依赖于客户对我们和我们为其提供价值的能力的信任。我们将精益求精, 继续以公平及诚信之心服务客户,增强他们对我们的信任。

我们建立价值与诚信

我们依法正确地行事

我们积极公平地竞争

我们尊敬诚恳地待人

我们愿意承担责任

我们按恰当准则决策

我们是良好企业公民

我们有苏黎世团队精神

苏黎世在中国

苏黎世保险集团对中国有坚定的信心, 我们期待用我们的全球知识和资源, 造福中国百姓, 促进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1993年,苏黎世在中国大陆设立了代表处,是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的欧洲大陆保险公司。

2000年,苏黎世通过战略性投资,入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向进驻中国市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06年5月,我们获得财险营业执照,成为第一家在北京设立财险分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2011年度,在北京市场上,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费收入与市场份额均位列外资保险公司第一。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获保监会批准改建为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苏黎世将运用其在风险管理、产品开发、客户服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利用其全球资源和网络的优势,结合本地市场实践,支持与加强在中国市场的发展。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苏黎世将全球的领先经验带到中国,并结合对本地市场的充分了解,积极创新,为中国的企业提供先进的财产保险和风险管理的产品与服务。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将着重服务于企业客户,包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客户,苏黎世全球客户在中国的机构,以及国内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那些走出去的中国跨国公司。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将借助苏黎世在全球的金融实力以及风险管理的专业经验,为那些在中国发展的企业提供有价值的风险管理以及创新的产品和服务。

常见问题

Q:什么是保险?

A: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Q:为什么说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功能?

A: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Q:保险利益是什么?与投保有什么关系?

A: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预防道德风险,确定保险赔偿范围。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存在;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则存在于合同成立时,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Q:保险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A: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三、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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