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报记者 陈标志 海南报道
近日,部分自媒体推送了一则《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及现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这份5月22日印发的通知在当地住建部门上未能查询到。经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向当地权威部门求证,证实确实出台了前述限购政策细则。该通知涵盖了两方面的内容:本地居民限购规定和项目现房销售事宜。
记者了解到,早在今年3月7日,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通知》,该通知提及了对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以及商品住宅项目要进行现房销售的问题。5月22日海南省住建厅印发的上述通知,作为补充细则明确了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具体措施,以及项目现房销售的界限。
本次出台的本地居民限购政策措施,涉及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和自建房,限购范围包括新房和二手房。该通知还重点提及了司法裁判、合法继承等情形下房屋交易的限购规定。另外,通知还以“2020年3月8日”为时间界限,规定商品住宅项目是否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本地居民限购两套房,继承等除外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也梳理了上述通知,在关于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方面,明确要求各市县要严格执行限购政策,对在本省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户籍和常驻居民家庭,停止向其销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而限购时间的“分水岭”为2020年3月8日零时起实施。
通知称,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安置住房和自建房(前述房屋含新房和二手房)。
通知规定,在海南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可以购买第二套住房,其中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须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对于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也做了明确的规定,符合个税或社保及住房等条件的,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另外,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其随迁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此类常住居民家庭,已在海南拥有一套住房的,可以购买第二套住房。
通知称,经合法继承、司法裁判的住房,不受住房套数限制,可以凭有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赠与的住房不受住房套数限制,可以凭赠与合同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但赠与方已赠与非直系亲属的住房套数,仍视为赠与方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
涉及司法竞拍房产,竞拍人应符合海南本地居民多套住房限购政策。在2020年3月8日零时前已拍卖成交的,可以凭《成交确认书》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对于经司法拍卖程序后仍无法处置的房产,法院裁定将该房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的,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2020年3月8日零时之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的二手房,购房人与出让人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按约定支付相应房款,可凭相关有效凭证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但是,购房人以现金支付房款的情形,不予认可。
项目是否现房销售取决拿地时间
上述通知对商品住宅项目是否实行现房销售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在2002年3月8日后(含3月8日),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商品住宅,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此前的此类商品住宅项目,可继续按照预售制度执行。
通知称,在2020年3月8日前取得的土地,经依法依规批准置换后建设商品住宅的,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
对分期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是如何规定呢?该通知称,一次协议、分期出让土地或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在2020年3月8日后,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商品住宅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以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和征收补偿安置等方式实施的项目,在2020年3月8日后,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商品住宅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
另外,老旧小区全体业主以自筹资金或招商合作等自主改造方式实施拆除重建的项目,在2020年3月8日后建设商品住宅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在2020年3月8日前取得的土地,经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建设商品住宅或法院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处置后建设商品住宅的,也实行现房销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