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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烟一元薄利换来五年牢狱之灾

迫于生计,被告人胡志荣、万文华从江西抚州的零售店收购卷烟,并运至上海销售,一条烟只赚取一元多的差价牟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烟草是国家垄断的,没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是不可以销售的,本想让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换来的是五年牢狱之灾。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胡志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文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9月,被告人胡志荣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的零售店收购上海红双喜、南京等十几个品种的卷烟,并运至上海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1,252,290.5元。

 

2011年1月4日,被告人胡志荣与被告人文华共同出资在抚州零售店收购上海红双喜、南京牌卷烟共计2800条,在被告人胡志荣家中用纸隔板包装成39箱,之后被告人胡志荣和万文华驾驶赣A9K180号货车将该批卷烟运往上海销售。1月5日凌晨,货车途经梨温高速公路时,被铅山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2800条卷烟为真品,价值191,7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志荣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43,990.5元,被告人文华非法经营数额为191,700元。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志荣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收购、销售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文华伙同被告人胡志荣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志荣、万文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志荣有关经营数额的辩解以及被告人文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志荣辩解其投入本金仅有十余万元,获利较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与事实、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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