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少年”是一个美好而富有诗意的字眼,是人生珍贵而又短暂的时期;对于普通孩子来说这个年龄应该是在宽敞明亮的教室里接受正规的教育,而此孩子却因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而身陷囹圄,等待他的是一年铁窗生活。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系江西省铅山县人。2010年3月份的两个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韩某等人租用一辆小货车窜至铅山县河口镇工业园区的原上饶绿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内将三十余辆电动车盗走,这一举动从此改变了这位孩子的命运。
另查明被告人杨为波共盗窃电动车30余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7,100元。
庭审中,杨某泪流满面,失声痛哭说:“我已经知道自己错了,我对不起父母、老师和同学,希望法院能对我从轻处罚,让我早日回归社会,重返学校接受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为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