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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车酿出命案司机主动投案获刑

  对于一位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司机来说,“安全驾驶”是最基本的要求,有些司机为了钱财,竟然触犯这最基本的底线,从而酿出命案。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杨吕驾驶超载的赣E14029货车在铅山县稼轩乡中学门口路段倒车时,未注意到后方情况,与杨长富驾驶的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车上乘坐四人)发生碰撞,造成该两轮摩托车乘车人杨建明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杨芋莹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经铅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吕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吕在案发后主动向铅山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陈述肇事事实;民事部分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杨吕就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律师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辩护认为,被告人杨吕在家庭经济困难情形下多处筹借资金就民事部分积极对被害方家属理赔,案发后投案自首,请法庭对其被告人适用缓刑。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对被告人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首,并就民事赔偿部分在家庭经济困难情形下多方筹借资金积极进行理赔,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依法对被告人予从轻处罚,并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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