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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的铅山虹桥流氓案庭审现场9人受审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丁铭华,刘金龙等九人涉嫌流氓罪一案。

 

1993年,因资源管理站征收煤税一事,宁财旺、宁福旺与铅山县虹桥乡桥亭、王坂、窑山等村村民产生矛盾。1993年8月29日,被告人丁铭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陈相芝、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等人闻听宁财旺、宁福旺准备与虹桥乡桥亭、王坂、窑山等村的人打架,便商议准备当晚在姚家湾聚众与宁财旺、宁福旺斗殴,并伙同当地百余名村民携带了铳、炸药、刀、棍等凶器,在姚家湾丁铭华的家中守候宁财旺。晚上十一时许,当宁福旺和马永德两人前往姚家湾兰麻煤矿时,众人便将宁福旺和马永德围在姚家湾兰麻煤矿内,将宁福旺殴打致死,并打伤马永德。案发后,陈国玉、刘金龙、王仕全、陈伟、陈相芝、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等人潜逃至福建、深圳等地。

 

案发后,被告人陈增芝、陈伟于1994年1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相芝于2010年8月16日向公安局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丁铭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陈相芝、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流氓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增芝、陈伟、陈相芝具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陈相芝、刘太和、丁双勤具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九被告人在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综合予以量刑。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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