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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十大热点及其借鉴

近年来,世界主要经济体均面临着经济不确定以及财政赤字带来的挑战,运用税收政策刺激经济和增加税收收入成为了世界各国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随着跨国企业的经营模式与税收筹划安排日趋复杂,不断涌现的税收问题也引发了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深人研究和广泛讨论。本文列举了目前世界的十大税收热点问题,希望对了解今后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的国际税收工作有所裨益。

税制改革与缩减赤字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浪潮中,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以降低税率为目标,藉以刺激经济复苏,其中以英国、日本、加拿大、德国等国为代表。当然,低税率改革的推进仍然受到政府缩减赤字的制约,尤其是西方国家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制定税收政策将减少赤字作为重要考量。因此,各国在普遍降低税率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扩大税基,以弥补因降低税率导致的财政收人的减少。如俄罗斯在2013一2015年的税收政策基本方向草案中,计划完善税收体系,包括降低劳动和资本税负,提高消费税负,逐步取消垄断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各国也将比从前更重视打击企业滥用税收优惠的行为。

超过15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税制

根据2011年普华永道研究报告,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5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税制,另有7个国家考虑于2013年引入增值税税制。特别是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将引入统一的增值税制度。日本也计划2015年前分两步将现今5%的消费税(相当于增值税)税率提高至10%。

欧盟正在考虑在27个实施增值税税制的成员国中简化增值税申报管理。荷兰也表示有意增强间接税征管,以平衡雇佣税减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目前在我国日常的国际税收征管工作中,除了在部分税收协定中提及的关于航空和海运等的间接税征税权划分外,主要是针对直接税进行管理。在国际社会重视间接税的进程中,我国税务机关对间接税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如跨境电子商务,包括软件交易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的征收,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开展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涉及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问题。

增强国际协作 打击跨国避税

在20国集团峰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大力推动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成为了各国关注的重点问题,G20与OECD也呼吁各国加强在这一领域的合作,以解决日益严重的跨国企业跨境避税问题。

2013年2月,OECD发布《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该报告不赞同各国采取单边行动,并强调OECD将致力于推动国际间在该领域的合作与沟通,以找到合理的解决机制。

该报告呼吁全球统一行动,采取措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现象,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明确无形资产等转让定价规则,对电子商务中来源地规则进行明确或重新划分,加强反避税规则的执行效果,打击税收不透明的避税地等。

各国税务局之间的合作变得越来越紧密。过去,一国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他国税务机关“配合”进行国际税收征管。现在,“互相配合”越来越多地变成多国政府部门的“协同作战”。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税收中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作为传统的资本办理入国和所得来源地国家,国际合作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现象总体而言对中国的税收征管非常有利。中国加入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后,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也初见成效。今后,中国可以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借助在G20中的影响力,更深层次地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订,与其他国家合作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活动,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软实力。

强化税收主权

在强化税收主权方面,美国通过加强税收协定中利益限制条款的执行,来应对企业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比如,美国和德国在新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于在缔约国一方财务透明,而在另一方国家不透明的纳税人,若居民国将该收入作为该国居民的收入,所得来源地国就需要作出对应调整。OECD正在对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条款修改征求意见。俄罗斯把受益所有人概念应用到其所认定的“背靠背”交易中,否定中间控股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并对类似安排征收预提所得税。

近年来,中国在维护税收主权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包括细化“受益所有人”概念、加强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境外间接转让股权的征管力度等。我们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国的税务机关能进一步统一并明确包括一般反避税规则在内的各项措施所适用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在强调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同时,更好地捍卫我国的税收主权。

经济实质和一般反避税规定

为了应对跨国企业日益复杂与巧妙的避税安排,各国税务机关越来越多地在实践中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纳税评估。

俄罗斯税务机关最近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裁定,包括打击形式上不受资本弱化规定限制内的借款安排。英国政府于2013年3月发布了《财务法案2013》,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以打击避税和虚假税务安排。美国税法虽然没有成文的一般反避税规定,但是通过判例发展出一系列反避税原则,税务机关可以运用这些原则对企业的避税交易提出质疑。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已有独立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但相对而言,执行的程序和条件仍不够明确。我们认为,中国实施一般反避税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般反避税措施是弥补税法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用来打击不符合正常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而不是各级税务机关增加税收的手段;实

施一般反避税规则必须尊重现行税法的规定,例如,不应采用一般反避税规则来改变税法的来源地原则;实施一般反避税规则必须对商业目的进行详细考察,不能仅因安排减少了税收就推断交易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从而损害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基础。

更严格的转让定价规定

目前,各国对于防止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措施日趋严格,在增加税收的压力下,转让定价似乎正在成为各国税务机关实现税收增收的突破口之一。

OECD在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转让定价立法管理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OECD所倡导的独立交易原则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判定跨国关联交易合理性的准则。然而,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已经不满足于发达国家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解释方法,而是倾向于结合发展中国家各自的特点,对在转让定价管理与调查中如何适用独立交易原则提出新的见解。

为了协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于转让定价可能存在的不同立场,联合国下属的国际税收协调专家委员会开展了《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的编写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撰写了《中国实践篇》,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税务机关在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并且非常棘手的问题、中国税务机关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经验。

笔者认为,这表明中国在转让定价方面已逐步从国际规则的追随者变为规则制定的参与者。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主要代表,在转让定价领域中提出的观点也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我们期待着中国继续扩大在这一领域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加强对跨国企业离岸活动的监管

在监管跨国企业离岸活动方面,美国首先限制企业在海外设置从事盈利活动的分支机构。其他国家也紧跟美国的步伐。日本引入了新的“收益剥离”规定以限制海外关联方利息费用在日本的扣除。

中国的税务机关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在立法和实践层面的经验相对比较缺乏。但是中国的对外投资活动发展迅猛,这造成了中国在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方面相对滞后。笔者认为,中国应学习资本输出国管理本国个人及企业离岸活动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尽快加强针对企业离岸活动的监管,规定“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相关申报义务,积极利用税收情报交换等手段,防止出现纳税人利用税务机关不了解境外经营状况而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生。

企业纳税信息披露

美国在企业税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方面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比如,近期媒体报道颇多的海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中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限制金融高管薪酬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披露不确定税务事项,以及更严格地要求企业披露其所有权信息。最近,美国国内收入局希望通过罚款和其他强制手段对纳税人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惩罚。

中国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一般依靠《税收征管法》中比较概括性的规定。我们希望目前正在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能够对税收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虽然细化提供信息的要求可能会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负担,但明确的规定也有利于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税务主管当局在日常管理与审计过程中

引入风险管理机制

目前许多国家及地区都在建立符合其实际情况的税务风险管理模式。比如,英国税务机关一直注重以风险为导向进行税务审计和稽查,针对大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也考虑了风险导向的因素。澳大利亚税务局为了管理大企业的税务风险,要求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申报税务状况”的表格,该表格可以反映一些以往只有在税务审计时才会发现的税务问题。澳大利亚税务局还设计了一个被称为“风险区别框架”的综合性风险评估系统。美国国内收入局目前已经引入了一套完整的合规操作流程。设计这套流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涉税信息的透明度以及在实时更新的信息基础上完成税务审计。

风险管理目前在我国的税务征管工作中仍属于探索阶段。由于国际税收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利用风险管理的方法总结和识别税收管理的重点,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在加强对高风险领域税收监管的同时,对企业能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或行业中介能自律的事项,应尽量不预设事前审批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手续和流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及地区税务机关的目标。根据2011年普华永道对183个国家及地区进行的调查,超过60%的国家及地区已经或正在简化纳税申报过程。另外,36%的国家及地区已经开始使用网上报税和支付系统。

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我国的税收征管现代化不断推进。然而,我们注意到,非居民的纳税申报还远不如居民企业便利。由于非居民企业一般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除代表处外),无法办理网上自行申报。基于同样原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银行开设账户用以缴税仍然不方便,也无法通过ETS进行网上扣款。这些均给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带来不便。

在协定待遇申请上,目前中国的相关制度要求相对严格,纳税人需提供较多的资料。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简化协定待遇申请,这样既能减轻税务机关的压力,又可以使纳税人方便快捷地享受协定待遇,进一步提高中国在国际投资市场的竞争力。

作者单位:普华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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