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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亟待结构优化与法治规范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明确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划分,这样才能知道哪些地方政府财力薄弱,需要给予什么样的帮助。

●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明确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划分,这样才能知道哪些地方政府财力薄弱,需要给予什么样的帮助。因此,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前提。

中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较大,不同地方的财力不一,有的非常富裕,有的十分欠缺,公共服务的水平极不平衡。特别是城乡之间差距明显,近年来甚至还有扩大的趋势,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存在冲突。

为了做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落实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保证公民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落后地区财力不足的问题。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意义即在于此。

财政转移支付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存在地区间发展差距,就会有财政转移支付的必要。区别只是在于,由于每个国家存在的问题不一,制度背景也各有特色,解决问题的方法自然不同。

比如,有的在划分财政收入时就已经考虑不同地方的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相对较小;如果不是这样,转移支付的规模就会相对较大。再如,有的国家存在地方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有的则只有由上到下的纵向转移支付

此外,国家的法治化水平也会影响转移支付制度。有的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行为,有的国家则完全由中央政府单方面决定,缺乏程序性的地方参与决策制度。不过,就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结构而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这在国际上应该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太小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在继续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大幅度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种类和规模,同时在法治的基础上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地方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参与权。

中国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其初衷是为了增强中央财力,既保证中央国家机构的正常财政需要,也希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解决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同时树立中央的政治权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在这一背景的影响下,中国财政转移支付呈现四个特点:

第一,以1993年地方收入作为基数,设定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照顾发达地方的既得利益,保证其不因分税制改革而受损。

第二,一般性转移支付从零起点起步,逐渐发展壮大,并逐渐规范化、标准化,不过,相比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其规模和比重明显偏低。

第三,专项转移支付的类型十分复杂,规模非常庞大。很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对地方的财政自主权构成很大的干涉。

第四,财政转移支付的法治化程度低,至今没有相关的立法加以约束,甚至连一部行政规章都没有,全部都是中央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化和透明度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财政部《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一般性转移支付21471.18亿元,专项转移支付18791.52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占全部转移支付的53.3%,比2011年提高0.8个百分点。

相比1994年20亿元资金起步时的情景,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确实有了非常大的扩展,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相对比例也在不断调适。到目前为止,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超过专项转移支付,而且比重还在持续增加,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变化。应该说,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也预示着财政转移支付未来的发展方向。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还是太小。1994年以来转移支付的发展路径是,维持专项转移支付不变的前提下,不断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量和规模。鉴于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优势,以及当前专项转移支付带来的特定问题,我们认为,中国财政转移支付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在继续增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大幅度压缩专项转移支付的种类和规模,同时在法治的基础上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地方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参与权。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优势在于,可以对地方财力进行整体性考量,在追求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指导下,测算出本地区标准财力与实有财力的差额,用以确定是否需要对该地区进行转移支付,以及需要转移支付多少资金。人口、面积、资源、自然条件等,都可以设计成标准化的因素,通过统一的公式计算,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都可以得知转移支付资金的数量。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以预测,标准公开,程序和结果都高度透明,中央主管部门没有寻租的空间,地方的财政自主权也得到了维护。不仅如此,由于中央没有设置资金的使用目的,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这些资金可以完全融入地方的需要,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如何使用。鉴于地方政府更能了解本地居民的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效用通常比专项转移支付要高。

专项转移支付当然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专项转移支付的特点在于,资金有特定的使用目的,每一笔资金都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因此被俗称为“项目资金”。也正因为如此,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标准化不一样,专项转移支付有较大的机动性,只有在符合条件时才有可能拨付。不仅如此,中央还可以要求地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带动地方积极参与项目建设,放大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效应。

不过,专项转移支付的规模如果过于庞大,种类过于复杂,管理过于繁冗,其效用会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可能成为官员寻租的机会。

以2012年为例,1.8万亿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即便平均分配给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管理,每个单位也有将近400亿元可支配资金。由于主管部门太多,为了完成一个项目,地方不得不与多个部门打交道,请客送礼、贪污腐败的行为自然难以避免。很多地方在北京设立专门的办事处,主要就是为了疏通各个部委的关系,争取专项资金。

对于急缺资金的地方而言,专项转移支付当然也能解燃眉之急。但是,按照专项资金的本来要求,打酱油的钱不能打醋,不管地方的实际需要如何,资金不能跨项目调剂。

另一方面,由于每个部门争相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种类不断增多,项目金额越来越小,对地方而言,成本和收益明显不对称。正因为如此,目前地方在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时,多头申报、套取和挪用资金的现象也十分普遍。

2007年,时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向全国人大承诺,将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并做了《关于规范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涉及了一系列规范整顿的思路和管理意见,如将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为取消、整合、固定数额、保留四种类别,并分别处理。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以及不再需要设立的项目将被取消。但2008年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机来袭,不仅阻碍了这一改革的步伐,“4万亿投资”反而催生了更多的专项资金向地方下拨。

如前所述,专项转移支付不是不可以存在。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补充,在均衡地方财力的基础上,通过专项支付达成某些特定目标,这也是中央实现自身职能的手段。不过,如果种类太多、数量太大、管理职权交叉、设立和使用过于随意,就会违背政策的初衷。

正因为如此,李克强总理于2013年5月13日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下决心较大幅度减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合并专项,扩大一般”,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为地方政府更好履行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理虽如此,要真正做到,难度不小。一方面,中央部委有自身的利益所在,合并专项意味着简政放权,会影响一部分官员的个人利益,执行起来自然会有阻力。另一方面,目前地方确实没有稳健的财政治理机制,预算执行的随意性非常大,专项资金一旦取消“专项性”,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确有可能难以实现中央的政策目标。因此,中央在这个问题上立场有所反复,也算是情有可原。

不过,既然目前转移支付的最大任务是均衡地方财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减轻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阶层差距,一般性转移支付就应该成为主角,专项转移支付只是起补充作用,弥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不足。

例如,针对汶川地震这样的重大灾难,一般性转移支付难以发挥作用,专项转移支付的功能就体现出来了。至于地方财政治理的欠缺,这是一个整体性问题,并非只有地方才有,中央也同样存在。应该强化地方民主和自治,而不宜事事包办,越俎代庖。

以法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

从长远看,对于财政转移支付这么重要的问题,必须借助立法程序,广开言路,妥善照顾各方面的利益,而不应由中央职能部门行使决策权。因此,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以外,中国还有比较特殊的体制性上解和税收返还,前者是地方向中央上解资金,后者则是中央向地方返还资金。

体制性上解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符合财政转移支付的精神,与均衡地方财力及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毫无关联,早就应该被取消。好在其数量微不足道,不足以影响大局。但是,作为分税制改革副产品的税收返还,目前仍有每年5000亿元的规模,不能体现财力均衡原则,实现按需分配,而是继续照顾发达地区,这确实有些匪夷所思,亟待在未来的改革中予以调整。

除了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优化,另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从法治的视角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规范,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和程序,同时保障地方的参与权。

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直接依据只有财政部的文件,没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更没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财政部每年制定《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来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则以《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作为依据。

例如,《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通常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享有制定和调整转移支付办法的权力,而约束这一权力的主要规范是其自己制定的文件,财政转移支付似乎完全处于“法外空间”。

实际上,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财政转移支付法”就已经被列入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不过,后续的五年里,这方面并无实质性进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甚至将其剔除,不再列为考虑对象。我个人认为,这个结果并不代表财政转移支付法不重要,只是说明其中困难很大,暂时难以解决。

不过从长远看,对于财政转移支付这么重要的问题,必须借助立法程序,广开言路,妥善照顾各方面的利益,而不应由中央职能部门行使决策权。因此,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从中国现实来看,财政转移支付运行的时间不算短,实务部门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立法机关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时,应该审时度势,在吸纳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下列问题:

1.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对此,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但是,如何平衡对落后地区的帮助和对发达地区的激励,仍然需要创新性思维。

2.就一般性转移支付而言,需要设计出一套指标,测算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和财政需求,并以此判断财政转移支付的规模。这些指标体系既有国际共性,也有地域特性,需要多方面综合衡量。

3.就专项转移支付而言,需要考虑如何贯彻补充性原则,以及专项资金的设定、审批、监督等内容,特别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将其透明化,如何加强财政部门对业务部门的制衡,等等。

4.如何处理体制性上解、税收返款等历史遗留问题?如前所述,在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时不宜继续回避这些问题,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解决办法。

在一些国家,不仅有纵向转移支付,也有横向转移支付,德国的《财政平衡法》就是一个例子。不过,横向转移支付的规则过于复杂,对中国目前的阶段未必适用。况且,即便是横向转移支付,也必须通过一个枢纽,即中央政府,其功能与纵向转移支付有类同之处。因此,中国当务之急应是完善纵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可以留待未来进一步讨论。

此外,由于转移支付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在具体的决策程序上,不妨考虑吸纳地方政府的代表,组成财政转移支付委员会。由于专项转移支付需要体现中央的政策意图,具体立项可以由中央直接决定。但是,在资金审批和拨付方面,只要标准已经确立,就可以交由转移支付委员会决定,或者吸纳财政转移支付委员会共同行使决定权。

通过这样的设计,不仅可以让地方政府参与专项转移支付程序,平衡不同地方的利益,而且可以提高透明度,减少寻租行为。

当然,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明确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划分,这样才能知道哪些地方政府财力薄弱,需要给予什么样的帮助。因此,政府间财政收支划分法是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前提。另一方面,还要完善《预算法》,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监督的范围,在制度上保证上下级政府预算的衔接。

总之,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需要优化,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归并和压缩专项转移支付,是当前改革必须坚持的大方向。与此同时,还有必要推动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制定,同时推动地方参与决策,促进程序的公开和透明,让财政转移支付在法治的轨道运行。■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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