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国车险市场有两件大事:一是在交强险业务方面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限制;二是在商业车险业务方面重启了条款费率的市场化改革。本质上,它们都属于市场开放的重要举措,前者取消了市场进入的门槛,后者则是对市场管制的放松,目的均在于加强竞争,促进市场发展,增加消费者福利。不过,相比之下,条款费率的改革比开放外资更为重要,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它面向的是全体在中国境内经营的财险公司,包括外资公司,触及深层次问题,体现了监管取向的调整。毕竟外资进入交强险市场只是大幕的拉开,能否达到良性效果,还要依赖于监管所营造的竞争环境。本报告拟从对我国车险市场竞争的阶段性回顾入手,剖析监管部门对车险市场竞争的日益清晰的监管取向,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向外资开放交强险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
车险市场竞争阶段回顾
我国车险市场的竞争可分为4个阶段:监管统颁阶段、首次市场化改革尝试阶段、行业统颁阶段和二次市场化改革阶段。
进入21世纪,车险逐渐成为我国财险市场的主导性产品。在短短十数年时间内,从条款费率制定的主导权角度,可以将车险市场划分为4个发展阶段,经过了3次改革的洗礼,不同阶段均呈现不同的竞争特点。
——监管统颁时期:2003年之前
1998年保监会成立以后,车险条款、费率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当时险种单一,只有两个基本险和九个附加险;费率厘定模式粗放,风险只针对车型的分类有大致的区分,而对不同的投保人和地域则按相同的费率水平收取保费。由于车险市场已经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展开竞争,再加上必要的监管制度都没有建立,因此市场竞争呈现高手续费、高返还、产品同质、服务水平低等特点。
——首次市场化改革尝试: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
在入世后开放的压力下,2001年10月保监会在广东省启动车险条款费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试点,并于2003年1月1日向全国推广。改革的核心要点是不再施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表,而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报保监会审批后使用;各保险公司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在经营区域内调整费率,并报当地监管部门审批。
改革所带来的积极影响是: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中引入了“随人因素”和安全驾驶因素,并在风险细分的基础上,开发出了一些个性化产品,出现了一些个性化服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然而,改革启动时,配套的监管措施并没有同时跟进,例如2003年刚开始建立偿付能力监管制度,2004年开始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再加上保险企业历史数据积累不充分、定价技术粗糙、精算人才匮乏等原因,从统一制定条款费率到自主制定条款费率缺乏现实的充分准备,使得此次改革的负面后果远远大于积极影响。除高额手续费外,大幅费率折扣又名正言顺地成为保险企业的竞争利器,市场的恶性竞争更加严重,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车险价格战,造成全行业亏损。可以说,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
——行业统颁时期:2006年7月至2012年3月
借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之际,保监会改变了对车险的改革思路,重新进行管制。主要方式包括:?穴1?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发了与交强险相衔接的三套商业车险产品供保险公司选择和使用;?穴2?雪严格限制费率向下浮动的上限,明确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综合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要求手续费?穴佣金?雪标准必须明示报告,不得突破报备标准;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调整车险费率的申请。
在这一时期,除个别专业性保险公司外,其余公司均使用行业基本条款费率。由于三套行业条款的内容以及费率水平几乎完全一致,降低了产品、费率竞争的空间,但手续费仍然是主导的竞争手段。2007年以后电话销售的兴起,使得手续费竞争之外又增加了新的渠道竞争手段。随着精算、偿付能力等监管制度逐渐到位,监管查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车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有所缓解,这为2010、2011年商业车险市场的重新盈利奠定了基础。
——二次市场化改革:2012年4月至今
2011年以来,车险保费增长率随着新车增长率的下降而显著下降,中国财险业的转型和改革已经具有了现实的紧迫性。在这种背景下,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正式启动了第二轮市场化改革。此轮改革的核心是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穴1?雪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行业示范条款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加上不超过35%的附加费用率拟订商业车险费率;?穴2?雪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竞争的监管取向以及向外资开放影响的总体评估
从上述车险不同发展阶段的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到监管机构日渐清晰的监管取向,这构成了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公司同场竞技所共同面对的竞争环境。
——加强竞争是基本方向,为外资在我国车险市场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基本的良性环境
作为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保险业的竞争并非人们想像得那样理所当然。由于保险业涉及众多投保人利益,担心过度竞争容易引起保险企业丧失偿付能力,影响经济金融稳定,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长期对保险业的竞争进行限制。最突出体现为,在反垄断法中对保险企业和保险协会的某些行为实行特殊豁免。在美国这一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上,曾长期存在一个理念,即为了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防止破坏性的费率竞争危害行业整体偿付能力,有必要对竞争进行限制。为此,从19世纪直至20世纪晚期,美国财险业的一个惯例是不断寻求利用集体协定的方式确定费率和代理人佣金率。保险业的集体定价一般并不被认定违反“反垄断法”。在德国,1998年对其竞争法进行修订时,仍将保险业作为享受一般性豁免的部门。然而,随着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福利观念的不断深入和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不应该以行业或者部门的特殊性否定竞争的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德国、美国等少数国家以外,已经很少有国家承认保险业的反垄断豁免地位。即使在美国,对车险市场应不断加强竞争的呼声也占据了上风。美国消费者联盟CFA于2008年对美国各州车险市场进行了综合评估,将加州认定为美国车险制度的最佳典范,其中最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该州车险市场竞争程度很高,反垄断法完全对车险保险人适用”。
我国车险市场监管制度的改革,从严格管制,到放开管制,再经过新一轮循环,虽然几经波折,但强化竞争的大方向已经不可更改。
1.法律上对车险市场竞争的支持。我国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与当前多数国家一样,并没有赋予保险行业享受反垄断豁免的待遇,这意味着一些以往的行业惯例,例如在新车共保市场上划定市场份额、统一费率折扣比例等明显的市场共谋属于违法行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的第一起诉讼案件就是针对车险行业的这种市场共谋行为。
2.监管上对车险市场竞争的支持。例如,对于长期以来主导的市场竞争手段——手续费竞争,监管部门采取了逐步放松的态势。 2005年以后,原来执行的8%的手续费上限不再作为监管层判定保险公司是否违规的标准,而只是作为纳税的标准,这实际上取消了对手续费上限的行政管制。此外,针对普遍的行业手续费自律行为,2010年5月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不应“强制或变相强制保险公司签订有关佣金上限的自律公约,对保险机构的行政处罚不应以行业协会或自律公约的规定为依据”。
2012年初的两项举措——开放外资进入交强险市场,以及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再次启动——是在整个法律和监管体系肯定竞争作用、增加竞争手段、强化竞争效率的大方向下进行的,这为外资积极作用的发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环境。至少外资的进入,会增加市场合谋的困难,有利于打破现在一些默认的所谓“行规”和“惯例”。
——渐进式的审慎改革是基本路径,表明外资进入的影响将是逐渐体现的
纵观车险市场迄今为止的两次市场化改革,采用的具体方式并不相同。第一次采取了激进的方式,在市场条件、监管配套等还没有完全具备的条件下推出,尽管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总体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相比之下,2012年启动的第二次市场化改革,即使经过数年的建设,监管和行业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都大大加强,仍然采取了渐进、审慎的方式。以下两个例子足以说明。
1.条款费率的放开是审慎的
在新一轮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中,尽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但前提条件并不易达到。具体包括: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根据上述条件和最近的财务信息,只有少数公司具备自订条款费率的资格。
2.新兴销售渠道的放开是审慎的
国际经验表明,利用新型销售渠道是新设公司和中小公司实现市场业务拓展的常用利器。自2007年监管机构规范电话销售以来,电销凭借15%的价格优惠迅速发展,为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所看重,成为中国财险市场上继手续费、费率之后又一有力的竞争手段。然而,整体来看,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电话销售的监管是较为审慎和严格的。 (1)实行牌照管理。自2007年平安财险获得第一张电话销售牌照后,截至2012年末,如愿获得电销牌照的保险公司不足20家,而申请者远超这个数目。(2)电销业务的扩张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以及付出极大的成本。获准开展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需要新增设电话销售职场,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集中销售电销专用产品1年以上,且累计保费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原电销职场坐席规模数不少于500个,新电销职场坐席规模数不少于500个;1年内未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客户投诉事件。
渐进式的审慎改革措施,一开始往往只对大企业以及有较长经营历史的保险公司有利,而中小公司和新设公司则较难享受。上面的两个例子足以说明。外资在中国财险市场要么属于小公司,要么属于新设公司,经营车险的历史普遍很短,难以满足享受改革措施的监管条件,既无法自订费率,也无法采用电话营销,有关车险经营的国际经验和技术在短期内无法充分利用,所能选用的竞争手段是极其有限的。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