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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文”触痛银行

3月25日,银监会下发“8号文”,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全面的规范。8号文的出台并不意外,算是近年来监管层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态度的具体体现。8号文之后,银行股领跌,明显抓住了银行理财业务的痛处。要搞明白为什么市场反应这么强烈,我们需要先瞅瞅理财产品的本质是什么?

目前中国银行业处于由国家主权信用担保的状态,银行的风险就是系统性风险、国家的风险。而理财产品风险要显著高于系统性风险,一般来说,他们要融资,利率水平要高一些。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通过多对多的资产池、银行隐性担保等手段,模糊了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承担主体,使得理财产品也获得了与存贷款等一样的、等同于国家信用的风险水平。可以说,通过银行的表外业务衍生的理财产品,占了银行的光。

对于融资方来说,产品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也就降低了;对于投资方来说,单个理财产品因为风险略高于系统性风险,收益率也会高于存款利率。所以投资方赚了高于存款利率的利差,融资方赚了低于贷款利率的利差,银行赚了中间业务收入。吃亏的只有银行的靠山——国家,系统性风险在上升。

显然,这不是银监会想看到的。银监会的逻辑很清楚,谁的孩子谁抱走,银行、投资方与融资方不能赚着明白钱,算着糊涂账,最终出了娄子让国家买单。

积极的观点认为,非标准化的债权产品规范起来,会对标准化的债券业务有促进。短期当然没问题,但长期却未必。理财产品能红红火火,是因为存贷款市场的利率受管制,国家对银行经营实行隐性担保,银行处于价值的洼地。市场化环境中,只要允许银行经营中间业务,鼓励非银行机构进行创新,就会出现各种逃避监管的金融产品,其中大多数可归结为设法从不能倒闭的银行身上分一杯羹,而非标债权产品投机取巧的动力无疑是最足的。

所以央行、银监会面对的重心不是如何监管银行理财,而应该转向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在此之前,有一个更基本的问题需要解:让银行自担风险,将其从系统性风险中剥离。如果改革不往前走这一步,我们就必须退回到改革前,不准银行经营中间业务、把银行管死看牢,只有不做事,才能防止做错事,让国家少吃亏。很明显,这不符合当前银行改革的方向,十几年以来银行改革的逻辑终点就是经营主体的独立化,国家不再为银行的经营兜底。

事实上,2012年颁布的金融十二五规划明确表示,“通过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等途径,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而理财产品、债券市场、信托等直接融资工具走的就是这条道路,银行理财这些可替代金融产品的兴起,也成为利率市场化的旗手,倒逼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8号文可看成权宜之计,防范银行理财快速扩展对短期系统性风险的冲击,以此为进一步银行改革与利率自由化等制度的出台赢得时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3年3月25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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