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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的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的理念已经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然而,理念上的共识未必能够导致现实中的共同行动。由于利益分化、信息障碍、制度滞后和社会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干扰,往往导致实践中生态文明多元共治关系的失效。因此,积极构建生态文明协同治理模式,实现多元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合作共治,已经成为新形势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优势分析

所谓协同治理,是指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要素相互协调,合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协同治理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协同治理突破了传统政府单一治理的限制,是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失灵的全新公共管理理念,对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其独到的价值。

1.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具有主体优势。协同治理的最高价值在于通过合理的参与、良性互动、积极回应等变革,促成治理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生态文明协同治理模式,构建了多元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机制,改变了生态文明建设政府一元权利中心的治理格局,企业、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等生态文明建设的利益相关者都可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治理主体。生态文明政府协同治理体现出来的主体优势,使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监督主体范围得到扩大,增强了生态文明建设决策的合法性、执行的有效性和监督的及时性。所以,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对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而言,是理想的选择,也是必然趋势。

2.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具有信息优势。生态文明协同治理,通过网络状的治理结构,多中心的权力运行方式,打破了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下政府垄断信息、信息传播缓慢和信息失真等现象。开放的治理网络,使多元治理主体及时有效地掌握相关的治理信息,从而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决策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所采集到的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信息、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相关信息也能迅速、畅通地进入到决策系统,便于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和阻断。

3.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具有成本优势。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实现生态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建立在多元主体的相互信任、彼此合作和利他行为等社会资本基础之上的,与政府强制型治理和产权与市场制度安排相比较而言,具有较低的运行成本。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对于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是自觉、自愿的,参与治理行动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诉求,因此,生态环境保护与监控行为多是无偿的,节约了生态保护的人力和财力成本。另一方面,开放的生态文明建设网络,允许其他主体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投资,扩大了资金渠道和来源,减轻了政府与国家的治理成本,缓解了财政困难。

4.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具有效率优势。生态文明协同治理是建立在多元主体互信、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多元主体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共识,在行动过程中表现出合作、协调,减少了组织中的内耗,提升了治理效率。网络状的治理结构,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开放多元的治理渠道,通过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及时的信息沟通,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生态文明政府协同治理,通过自主治理机制使生态文明建设由“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治理”,大大地提高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效率。

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现实困境

从政治系统看,政治领域非理性权威的残留还存在,政府管制型治理模式仍占主流。中国目前还是政府管制型治理的社会,政府依然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占据着主导地位,影响和规约中国公共事务治理的方向。这也意味着政府与市场、社会合作分权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因此,实现公共事务多元治理的合作机制也并不完全具备。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政府许多应该让渡的权力还没有让渡,应该放手的领域仍然还在干预,压抑了多元主体的参与热情,导致非政府组织功能不健全。另外,政企不分、政社部分的传统依然存在,这就抑制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减缓中国多元协同治理的进程。从中国目前的形势来看,中国政府仍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合法主体,政府始终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在实际上垄断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力。政府管制型传统的影响短期内还不可能完全弱化,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合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导致生态文明建设能力大打折扣,建设成本增加。

从市场系统看,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市场中的不合理竞争、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机制还不十分健全,这些因素成为生态文明建设中市场机制的重大缺陷。中国缺乏市场机制常规化运行的理念基础,效率、公平、合作、诚信、法治等市场经济的理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加之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性、全局性与企业短期趋利的经营理念相冲突,使得企业违规生产和经营,置生态保护承诺于不顾的事时有发生。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片面追求利润,无视环境,垄断、恶性竞争、粗放型扩张导致资源浪费大量存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资源归全民和国家所有,而在实际的资源利用和资源管理过程中,各级政府成为实际的资源所有者。已有的市场治理机制,是在政府主导控制下,还没有形成真正完善的市场机制,市场制度不健全,市场机制的治理能力薄弱,受政府管制和政策的冲击也较大,市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从社会背景来看,中国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社会基础还十分薄弱,公众的公共精神还很缺乏。生态文明的公共属性与国人的公共精神缺乏形成对照,人们更多关注个人和家庭的私有利益,对于公共利益实现关注有限。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这是公共产品的显著特征。对中国来说,强调公共利益与公共观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注重公共利益,倒不如说是建立在家族联系之上的家族利己主义。这种文化实际上造成了国人对公共事务的冷漠,或曰缺乏公共精神。因为传统中国文化的制约与束缚,社会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态度冷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虽有所重视,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经济发展的高度推崇,对于摆脱贫困的急切渴望,使得生态公共利益再度被搁置。只有生态资源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满怀对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的尊重,才能突破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困境,使生态文明建设焕发主动精神,实现良好的收益。

从利益视角来看,生态文明多元主体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削弱了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基础。首先,府际间的利益分化。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化。即中央政府的生态文明整体利益诉求与地方政府的局部经济利益诉求存在着利益博弈。二是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化。即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政绩攀比心态,地方政府往往会加大对生态资源的开发,但不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本,而是千方百计将它转嫁给其他行政区域。其次,政企之间的利益分化。政府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对违规企业的违规行为予以禁止。而企业要继续生存和获得经济利益,不甘心立即停止其生产和经营行为。这时政府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往往导致两种后果,一是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无视政府监管,暗地里进行违规生产和经营行为;二是企业想方设法争取获得政府的支持,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行为由此滋生。最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分化。这种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生态文明建设所引发的正面直接冲突,如为了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采取强制性手段迫使区域内群众搬迁,这就会造成对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干扰,激化双方的矛盾;二是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相关行业的转产和改造,影响当地群众的就业和经济收入,陷入生存危机的群众也会将这种矛盾的焦点转嫁到地方政府身上,对地方政府的治理行为不满。

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实现机制

(一)培育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价值共识。观念和价值是先导,成功的治理离不开科学的观念变革和价值共识。构建生态文明协同治理模式,需要治理主体之间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有较高的价值认同,即多元主体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达成普遍共识。价值认同是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自组织相互合作协同治理的基本前提。Stoker(2006)研究了最适合网络治理的管理方式,他认为公共价值管理是建立在网络治理的对话和交换体系之中,人们因为参与到网络和伙伴中获得的相互尊重和共同学习而受到激励,网络治理关键是在网络中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关系。网络治理不是建立在合法权威之上,而是建立在多个组织互相依赖的结构之上。这种相互依赖结构中的成员都意识到单独个人是无法达到共同目标的。为达到协同治理的目的,多元主体通过谈判确认共同的目标,并且增强各主体对治理目的的认同,为目标的实现不断地进行正面协调,使主体感到只有参与治理、协调行动才能获取公共利益。目标的设定与价值的共识就成为协同治理实现的重要推动因素。只有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培育成员间的信任关系以及成员与集体之间的信任关系,最终实现互利互惠的合作。

(二)完善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法律政策体系。法律制度与协同治理紧密相关,在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实现机制的探索中,完善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法律政策体系就显得不可或缺。首先,加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立法建设。发达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显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治理成功的根本保障。加强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首要的是通过立法手段来协调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各自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制定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的权限范围并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明确的法律规范降低了不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使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都有了清楚的权责边界,使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都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为双方的合作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其次,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政策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多元公共利益,离开了稳定健全的政策系统就谈不上治理的有效性,缺少了治理的政策依据,会使治理变成一盘散沙。完善生态文明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相关政策体系,让生态文明建设有依据,用政策形成长效治理的机制,依据政策规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才更符合现实需求。

(三)建立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协调机制。生态文明多元治理主体相互信任与协调是协同治理得以实现的基础。在协同治理中,信任是一种核心的凝聚力要素,它的作用等同于科层制的合法权威。在网络关系中,行动者是否能够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而实现合作,除了制度上的因素之外,主要取决于成员之间发生联系的信任关系。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联盟”,“战略联盟”成员之间都掌握着为达到互利结果所必需的信息资源,减少合作中的噪声干扰,为良好的协作提供依据。这样一来,人际的信任可以使组织之间的谈判较为顺利;组织间的对话可以促进系统间的沟通交流;而噪声干扰的减少又可以通过增进相互理解和稳定期望而促进人际的信任。因此,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持续不断地坚持对话,通过反复协商与对话,产生和交换更多的信息,建构协同治理的人际网络关系;或是通过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进行谈判、建立互信,借助制度化的谈判达成共识,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相互合作。

(四)构建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实现生态文明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推行生态文明协同治理,必须以构建开放、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为依托。首先,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以立法的方式促进环境信息公开是多数国家在信息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环境信息公开的关键主体是政府,其透明的程度可以说是协同治理能否实现的关键性因素。所以,推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法》,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以专门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其次,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作为各治理主体间相互发送与接收信息的媒介物,传输渠道是否健全通畅决定着生态文明协同治理模式的运行质量与治理效果。随着网络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为环境信息传输提供了新的宣传载体和平台。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博客、微博、论坛等途径提出大量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观点与意见,便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社会公众的关注所在,政府也可以通过在线访谈,网上信息披露等多种渠道加强反馈互动,从而更好地推动环境信息的政务公开,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公开性和有效性。

注:本文是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3年)规划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协同治理模式研究”(13ZZ0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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