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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炼成:宪政社会主义要伸张民权

在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之际,我们畅谈宪政社会主义,就不能不重提孙中山先生所力倡的“民权主义”。

何谓民权?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缺一不可。人民具有此四大民权,方得谓为真正之民主国家。

孙中山认为,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孙中山主张宪政分权,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宪法”,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分立。用人民的四个政权也即四大民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的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宪政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控制治权,伸张民权。现在讲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了一个万能政府,人民没有办法去节制它;最好的结果是得到一个人民能驾驭和控制的高效能的政府,完全归人民使用,为人民谋幸福。做到这一点,关键在宪政建设。

现在的状况是党政不分、权能不分、有宪法无宪政,政府过于专横,人民没有办法来驾驭和控制。在一些地方,不管人民是怎么样不满,怎么样反映,政府都是不理,民意很无力也很无奈。官员惟上是从,把持权力,却漠视权利,甚至与民争利。这些都是不好的制度体制机制造成的。

民权就是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民权不是天生而来的,是历史生成的,是时势和潮流所造就出来的。故追溯到人类社会进化的源流上,并没有卢梭所说的那种民权事实。卢梭说民权是天赋的,自然不合理;但是反对他的人,便拿他那一句没有历史根据的言论,来反对民权,也是不合理。毋庸置疑,卢梭提倡人民主权、提出公意和众意、主张法治,功在千秋。但是,卢梭对于如何在制度上保障公民权利考虑得不够多。事实证明,没有有效的分权制衡和公民权利制约,没有完善的宪政制度,人民主权就会形同虚设,为权贵既得利益者所侵蚀。

我国当前的现实总的来说是民权太小、治权太大。从“四大民权”来说,首先是选举权实行的范围很小。先不说民选官的问题,就说人民选代表吧,现在的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基本上是一种形式,我就从来没有参加过。至于全国和省、市一级的人大代表选举就更不用说了,主要是由同级或上级党委少数人说了算。选官更是如此,往往由“一把手”说了算,选举或民意测评只是完成手续。这也就是为什么“买官”、“卖官”案件很多而且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至于其他“三权”就更不用说了,可能再过10年还实行不了。从“五个治权”来说,总的来看是政府的权偏大,几乎是个“万能政府”,而且是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试问:这样的国家能够治理好吗?这样的“治权”能适应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需要吗?宪政社会主义提出要宪定规制和保障执政党权、参政党权和公民权利,实行多元共治,推动分权和放权,允许围绕行政治权的公共政策竞争等等改革新思路,对于解决“民权太小、治权太大”的弊政或有助益。

我们实行市场经济已经快20年了,再不抓紧时机在这个基础上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那么经济改革的成果终将丧失殆尽,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势必扭曲。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关键在推进宪政建设,全面实行“宪政优先、宪法至上”的发展战略。我们一定要在民主化之前首先把国家宪政制度建设好,以宪制规制民主,以民主促进善治。要使《宪法》发挥至上性、决定性作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实施。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任何地区、任何机构、任何单位,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尤其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自觉接受宪法的权力规制,限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使自己成为一个维护宪法最高权威的维宪者组织,成为保障国家现代化平稳转型的宪政建设主力。这些都是宪政社会主义的基本观点,我很赞同。我认为,宪政社会主义完全符合“民权主义”的基本精神,理应通过促成宪政共识、推进宪政建设来伸张民权,也即实现人民主权,扩大公民权利。至于如何具体实行,应当集中有关学界专家学者的智慧,充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群策群力,专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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