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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有多可怕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为保证平稳过渡,不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中国将采取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式。从延迟退休,到渐进式延迟退休,延迟退休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媒体热议的焦点。延迟退休年龄真的是洪水猛兽吗?退休年龄到底如何确定?财新2013年第12期《中国改革》刊发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的见解,以飨读者。——编者

近来,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话题引起了公众、官方、学界的巨大争议,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媒体热议的一大焦点。清华大学的养老金顶层设计方案,主要是希望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方案的八个内容只有第五点讲了“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结果方案设计者杨燕绥教授在接受凤凰卫视采访后被网民大加指责。中国社科院拉美所所长、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教授在微博中指出:延迟退休是一个趋势,全世界都是这样做的,中国计划生育这么多年,人口老龄化更严峻,同样招来指责声一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此前提出鼓励参保者自愿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为避免挨骂,他此后又不得不澄清“多部门就延长养老保险缴费等达成共识”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惟有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唐钧提出的中国社会无法承受延迟退休之重的观点,得到了多数网民的支持。那么,延迟退休年龄真的是洪水猛兽吗?退休年龄到底如何确定?

国外延迟退休年龄的现状

在讨论中国人的退休年龄问题之前,先来看看国外延迟退休年龄的情况。总体而言,国外延迟退休年龄主要是因为期望寿命增加、人口出生率下降,这一增一减逼迫各国政府不得不延迟退休及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来应对老龄化和少子化的双重挑战。

经合组织被称之为“发达国家俱乐部”,其34个成员国中,大部分国家国民的退休年龄在65岁以上,有13个成员国的退休年龄甚至在67岁以上。以英国为例,女性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在2020年时达到65岁,与男性持平。从2020年起,英国所有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每10年增加1岁,到2026年、2036年、2046年分别提高到66岁、67岁和68岁。实施延迟退休年龄的另外一个透明方式是像丹麦、意大利那样,退休年龄随着期望寿命的增加而成比例地增加,将退休年龄与期望寿命作制度性挂钩。

在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美国,依靠政府工薪税发放的公共养老金替代率只有40%左右,其领取与退休年龄密切相关。据美国劳工部统计,2012年美国已退休人员中有40%在60岁以前退休,25%在60岁-64岁之间退休。所有在65岁以前退休的美国人,无法全额领取公共养老金。在其余可以全额领取养老金者中,9%的人65岁退休,10%的人在66岁-69岁之间退休,8%的人甚至在70岁以后退休。政府对到了退休年龄但仍愿意坚持工作者给予激励,每多工作一年就奖励8%左右的退休金,以鼓励人们延长工作时间、增加缴费数量。

除公共养老金之外,美国的养老金是多支柱体系,私人养老金融体系发达,私人养老金替代率在20%-50%之间,成为公共养老金的很好补充。但是,美国的私人养老金同样有领取年龄的严格限制,如著名的401(k)计划,如果在59.5岁之前领取,将被征收惩罚性税款。

由此可见,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有非常严苛的提前退休条件,而对在规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者给予奖励,一边是胡萝卜,一边是大棒,退休年龄的选择权交给了个人。

中国当前退休年龄的基本假设

中国作为转型的发展中国家,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已经实施了数十年、上百年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应当根据未富先老、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国情,确立退休年龄。要想真正厘清退休年龄争论的本源,我们可以先从基本假设出发来分析。同时,为了让每个人都能够看得懂,我们使用最简单、最基本的算术来计算和推演。

关于退休年龄如何确定的基本假设是:目前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完成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不管是政府官员、事业还是企业单位职工,所有劳动者都按照企业职工标准,即社会统筹20%、个人账户8%的缴费率缴费,退休养老金都可以领到退休时工资的70%(该比例即养老金替代率)。这里只涉及比例,不涉及具体金额,以消除长期通货膨胀的影响。

同时假设,此前计划经济时代参加工作或已经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缺口都已经得到弥补,政府在管理养老金体系的过程中无贪腐、无成本,同时政府也不给养老体系任何财政补贴,完全依靠职工缴费来为自己的未来提供保障。

为方便计算,我们把每月的基本工资数额规定为1,这个1可以代表现在的社会平均工资3000元,也可以代表未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3万元,即当时在职职工可以正常生活的月均收入。同时,假设职工不分男女,都在20岁时开始工作。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2010年中国平均期望寿命为74.83岁,比10年前提高了3.43岁。按照这个提高速度,假设今天人均期望寿命已经达到76岁。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标准”的中国人应当何时退休

假设该职工从20岁工作到60岁退休,工作了40年,积累了40年的养老金,每年积累的养老金点数是:0.28(公民交纳的养老保险由两部分组成,由企业代缴公民收入的20%,公民直接交纳收入的8%)x12=3.36,40年即134.4,退休后每月领取0.7,每年领取的点数是0.7x12=8.4,所有积累的点数134.4/8.4=16,即所有积累的点数正好可以领取到终老。一个更简单的算法是:工作时每月积累0.28点,退休时每月领取0.7点,即每2.5个月的缴费可以领取1个月,40年的缴费可以领取16年。

这样一个“标准”的中国人在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期望寿命的情况下,60岁的退休年龄是完全适当的,延迟退休或者提前退休都没有道理,这也是民众反对当前立刻延迟退休的民意基础。

60岁退休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我们是否可以一直坚持60岁退休的年龄不变呢?政府官员或者学者都不能决定,答案取决于我们自己。中国人的期望寿命在不断增加,在《2011年北京市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北京市户籍居民平均期望寿命已经达81.12岁,上海更高达82.13岁。保守一点估计,假设全体中国人的期望寿命在20年后增加到80岁,仍然是20岁开始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看看这个“标准”的中国人在20年后的退休年龄应当在几岁。

到中国人的期望寿命达到80岁时,一个人从20岁工作到去世一共有60年,即720个月。这里假设退休是在其职业生涯的第X月,即在整个职业生涯期间他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达到0.28X点。他领取退休待遇的月数为720-X,如果领取标准仍为0.7的话,可以有以下方程:

0.28X=0.7(720-X)

解得X=514.3(个月), 即必须缴费42年零10个月,也即在中国人期望寿命从76岁延长到80岁的情况下,退休年龄必须推迟2年零10个月,方可确保在大数法则情况下退休者有养老金可领取。

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当未来中国人的期望寿命延长的时候,增加缴费年限、延迟退休年龄是政府、企业、职工个人都不得不做出的无奈选择,即使目前60岁的退休年龄不延迟,未来也不得不延迟。按照缴费每2.5个月领取养老金1个月的基本比例,期望寿命平均每增加一年,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就不得不推迟8个半月,目前60岁的退休年龄在未来是不可持续的。

对自愿推迟退休的鼓励

上述基本假设的重要前提是养老保险缴费义务(40年)和领取权利(16年)的完全匹配。《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法律条款规定了养老保险缴费的最低年限是15年,如果职工只是单纯满足了15年缴费的期限而不愿意多缴的话,按照每2.5个月的缴费可以领取1个月的基本比例,他实际上只能领取6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想多领的话要么侵占其他人的养老金,要么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从而出现养老金的亏空。

基于“大数法则”,这些情况都是不可持续的,法律规定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只能确保6年的养老金领取,显然公众对只领取6年是不满意的。而法律只是规定了最低缴费年限,并未规定最高缴费年限,随着期望寿命的增加,职工自己自愿增加缴费年限,同时相应增加领取年限或者增加领取待遇的标准,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在目前期望寿命76岁的情况下,如果职工自愿增加缴费,推迟退休年龄,政府应当给他多少退休待遇的补贴呢?假设该职工增加了1年即12个月的缴费,他积累的养老保险点数从40年即134.4增加到41年,即137.76,其领取年限相应减少了一年,即15年(180个月),每月应当领取点数则增加到0.7653,比0.7的标准提高了9.3%。也就是说,如果职工自愿延长1年的缴费,未来每个月的养老金待遇应当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9.3%,这与美国每多工作一年就奖励8%左右的退休金标准类似。

可见,此前一些地方政府对自愿推迟退休的人员每多缴费一年仅仅增加1%的养老金,对自愿推迟退休的职工是不公平的。

几点基本结论

当然,上述假设仅仅是为了说明问题而大大简化了的模型,并不完全符合千差万别的现实。特别是应当考虑能维持良好日常生活功能的“健康期望寿命”,它是以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为终点的。早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就推荐用健康期望寿命来反映居民健康综合情况,因此,延迟退休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在健康期望寿命之内。在2010年联合国开发署公布的数据中,中国人期望寿命为73.47岁,而健康期望寿命只有66岁。基于这些考虑,借鉴发达国家在延迟退休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从我们的基本假设出发所进行的论证来看,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在目前养老保险缴费率28%、养老保险待遇替代率70%、期望寿命76岁的情况下,中国人现行的60岁退休年龄是恰当的,不需要立刻延迟退休

第二,不考虑其他因素,单纯因为期望寿命的增加,未来每增寿1岁,就不得不相应延迟退休8个半月,否则养老保险体系将难以为继。

第三,如果职工自愿延迟退休,每推迟一年,至少应当增加其养老保险待遇5%-9%,以鼓励更多人自愿延迟退休,但不鼓励超过66岁健康期望寿命的自愿延迟。

本研究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前期预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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