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数十年的发展,使人们逐步意识到,GDP不是追求的目的,收入才是。改革成果为全社会共享,直接的体现就是收入。因此收入在政府、企业、个人之间以及在不同行业之间如何分配,成为近年来持续升温的热议话题。
日前,有关收入分配改革的“国35条”在其目标中提出,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这四个方面,每一个都有特定的理解范围和对象。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对于农民工或低收入群体来说最为及时,因为欠薪始终是他们最为头疼的问题。比如最近媒体曝出的讨薪千元,居然要办九个证。弱势群体的收入本来就已是血汗钱,再遭欠薪,岂不是雪上加霜?这方面的保护必须是有力的。
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目标应该直指垄断高薪行业。因为他们的高薪不是教育成本的差异,亦不是辛苦程度的不同,更多的是垄断差异,这方面的过高收入若不调节,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是说不过去的。这也是为什么“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是非常有含金量的一条。需要指出的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当前不应误伤或打压正常竞争行业的中高等收入群体,因为他们的收入是市场效率的结果,且是消费者的中间阶层。
隐性收入,毫无疑问就是灰色收入,而灰色收入被认为是我国收入差距不公正扩大的主要推手,其不仅是反市场的,更会瓦解社会的公正基础。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应该变成一个预防机制,而不仅仅是惩罚机制。对于腐败,最重要的不是事后严惩直至死刑的刑罚,而是事前就已能够预期的“伸手必被捉”概率。
其实,收入分配最大的不公平,还是在于规则的不公平,上述四个方面的目标,潜台词都是想致力于规则的公平。寻租特权、牌照垄断、法治不足、所有制歧视等等不公平的规则导致了机会不公平,在很多情境下变成了QQ与路虎在竞争,而且QQ还跑不了路虎可以上的高速路。这样,即使在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上出台许许多多的政策,都不足以扭转这种不公平的现象。
规则的公平,还在于政府放权让利。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在解答近期纳税咨询热点时表示,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两件事之所以引起很大的争议,原因就在于,人们觉得这是鹭鸶腿上割肉,锱铢必较地与民争利了。基本上什么该征税,怎么征税,其中的细则都是税务部门一张嘴的事儿了。对照权利与义务,征税和预算,都应该是商量的结果,都应该是讨价还价的结果,在这个政策出台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缺席,就很难使得收入在政府和企业、个人之间达到平衡。常见的情况是,政府在收入分配中居于强势地位,既制定规则,也从中分利,这是我们收入分配改革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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