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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构建新时期和谐医患关系

近年来,我国医患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医患矛盾的激烈程度不断加剧,暴力伤医事件屡屡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好医患纠纷这一热点和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医患双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关注的一项重要议题。 

一、新时期我国医患纠纷的特点   

一是医患矛盾的激烈程度加剧。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纠纷数量大幅度增长,大量未能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的纠纷转向寻求信访、闹访、缠访等非常规途径,矛盾激烈程度日益加剧,一些重大突发医患矛盾的暴力倾向也日趋明显。医务人员身体受到攻击、造成明显伤害甚至死亡的恶性事件逐年增加,患者一方采取在医疗机构滞留、闹事打砸、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医院设灵堂甚至冲击政府等极端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是“医闹”职业化倾向明显。“医闹”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为了获得高额赔偿,以一定的医疗事故为借口,患方单独或者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妨害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威胁医疗人员生命的冲突性事件。为了牟利,“医闹”已经呈现出职业化特点,并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造势模式:通过网络、微博、微信等工具散布医患纠纷信息甚至谣言,攻击医院和政府,向医院和政府施压→集合大批社会闲散人员,怂恿家属在医院内闹事,威胁医务人员→向大媒体“爆料”,向医院和政府进一步施加舆论压力→逼迫医院和政府与家属进行再次谈判→医患双方讨价还价,重新商议赔偿金额。职业化的“医闹”通过专业的运作,帮助患方从医院获取高额赔偿,并从中提成,已经形成了一条固定的利益链。

三是闹事方式多样化。除了暴力手段外,闹事群体还采取更加多样化和策略化的方式与医院进行对抗,例如“柔性抗争”,即采取非暴力不合作、不触犯法律和反复纠缠的手段达到自身目的。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家属与职业“医闹”结成联盟,对医疗事故采取不鉴定、不起诉、不调解、不打砸医院设施、不殴打威胁医务人员的方式,身穿统一服装在医院集聚、静坐、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反复纠缠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不达目的不罢休。社会舆论出于对患者家属的同情及对弱者的保护,往往偏向于支持患者家属,造成医院屡屡被动的尴尬局面。各地的“柔性抗争”事件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侵犯了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矛盾的化解难度加大。我国的医患纠纷有三条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调解和向法院起诉。但是,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无论是在诉讼前还是诉讼中,矛盾化解的难度都非常之大。在诉前调解环节,由于调解缺乏权威性,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度不高,通过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比例仍然不高。在诉讼环节,由于法院的审理周期长、上诉率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实际判决之间的差距巨大,法院终审后患方上访依然不断,这使医患纠纷当事人不愿选择诉讼途径。在此背景下,化解医患矛盾的制度内渠道逐渐弱化,矛盾在制度外激化,医患纠纷的对抗程度和社会破坏力也不断升级。

 二、我国医患纠纷的主要成因   

一是医疗行为的高危特性。一方面,生命系统本身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期性,医疗技术的内在局限性决定了医疗过程本身存在大量不可控的风险。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医生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而患者对医疗过程及其风险缺乏足够了解。患者在追求安全高效心理的驱使下,热衷于使用进口药品和先进材料,患方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也由此水涨船高,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疗效,就极易产生对医院的不信任,从而引发医患纠纷。纠纷发生后,由于医疗问题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难度极大,通常是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造成医患关系的恶性循环。

二是医疗体制改革滞后。受医疗体制制约,我国各地卫生事业费用的支出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经济与财政实力,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均衡问题十分突出。大医院资源紧张,而小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资源利用率不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2012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总诊疗人次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占总人次的59.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占总入院人数的23.6%。优质卫生资源和高技术人员配置的不均衡客观上使人民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一直难以解决,群众对医院的满意度普遍不高。

三是矛盾化解机制的内在缺陷和互不衔接。医疗事故发生后,患方和医院之间可采取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或诉讼的方式,但是各项化解机制都有其内在缺陷。首先,行政调解具有快速和低成本的优势,行政机关作为调解主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在行政调解中,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医院的主办机构,又是监督管理机构,这种“管办合一”的模式使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其次,一些地方设立医疗调解委员会,力图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而我国医调委的经费仍然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行政部门尚未完全退出,医调委的第三方独立地位尚未完全确立,其中立性也受到质疑。再次,司法作为医疗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其程序严格严密,能够确保审判结果的相对公正,但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如诉讼的迟延性和高昂成本。在司法判决中,法官大多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在确定损害的因果关系和过错时必须借助鉴定,司法权常被架空。

医患纠纷化解的实际过程来看,目前的化解机制还处于各自为政、互不衔接的“碎片化”状态,无法形成合力。医患纠纷进入医调委调处程序后,行政机关难以介入;如果医疗纠纷从医调委流出,则前期调处工作作废,医调委也不再追踪这一纠纷的解决是进入了法院或是信访机关;进入诉讼的纠纷,有的已经过多轮调解而无结果,患方容易形成思维定势,心理预期往往较高,法院后续工作较难开展。

四是患方的机会主义倾向。“一票否决”的考核评价体制使地方干部承受了极大的维稳压力。在“不出事”的逻辑下,地方干部往往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手段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社会心理。患方正是利用这一点,想方设法动员一切资源把事态闹大,给地方政府施压,争取利益最大化。此外,在医患纠纷的赔偿中,由于标准不统一,难以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赔偿模式。医方往往以“人道补偿”代替“责任赔偿”,这激励了患方相互攀比补偿金额,助长了患方希望通过把事情闹大以获得更多赔偿的机会主义心态。 

三、创新医患纠纷治理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和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治理医患纠纷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必须通过体制机制的整体性改革,实现对医患纠纷的系统治理、动态治理和源头治理。

一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医患纠纷的治理不仅仅是对矛盾发生后的化解,还应包括源头治理。首先,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健康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做到公平公正,让人人分享医改成果。在资源配置上,要把政策和投入重点向农村、社区、困难地区、中西部地区倾斜,着力改变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状况。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努力让群众就近享有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在城市,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与大医院分工协作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其次,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补医的体制机制。各地要统筹推进管理体制和价格、药品供应改革,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二是探索建立协同互补的“联调联动”机制。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于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属于非诉讼途径,这三者之间可通过医疗调解委员会这一平台建立医患纠纷信息共享机制;当纠纷调解不成功而进入法院系统时,医疗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可形成信息双向沟通机制。其次,强化部门协同机制。可由地方党委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设立相对独立的医疗调解委员会,联合卫生、司法、公安、财政等多个部门,独立运作,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建立跨领域、由复合型人才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医学、法律、保险、心理咨询等不同领域组成专家组,为医疗事故的科学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再次,构建程序衔接机制。加快建立诉讼与非诉讼途径间的程序衔接机制: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的医疗纠纷和解协议、经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医调委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都要与法院诉调中心形成对接。

三是建立调解和保险的对接机制。近年来,我国江苏省常州市探索调处与保险的对接机制,实现了患者、医院、保险机构和医生之间的多方共赢。调解和保险的对接机制的具体操作过程是:常州市卫生局统一组织10家二级以上医院,捆绑合成一个共同保险体,按医院规模分担医责保费,以提高投保金额;医疗责任险与财产险捆绑,即各医院按核定的医疗责任保费再加财产保费向保险公司交纳总保费;医院与医务人员捆绑,即各医院医护人员按岗位分担本院医疗责任保险费。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依据约定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出具的“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实践中,常州的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对全国其他地方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四是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医患纠纷化解的程序和标准。首先是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我国当前的医疗鉴定呈现双轨制: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加快探索建立常任专家库,各成员包括临床医师和临床法医师,同时引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逐步将两种鉴定体系并轨。其次是统一赔偿标准。建议加快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统一法律适用和司法标准,实行一元化的赔偿标准。

五是加强监管,提升医疗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首先是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负责监管内容、监管程序和监管标准的制定,依据上述要求和标准分别针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进行监管,要求被监管者遵守各项监管规则,提出改进要求并负责监督实施。其次是要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完善医疗机构等级认证体系和药品质量的考核体系,建立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为病人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和专业护理。再次是加强医患安全排查。加快改进医疗机构薄弱环节,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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