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从1918年开始,政府便拥有了剥夺归化英国公民的公民权的法律权力。但是,在2005年伦敦交通系统恐怖爆炸案发生前,这一权力极少实施。2005年后,伦敦政府剥夺了42人的公民权,其中2013年有20起。英国内政大臣特蕾莎·梅(Theresa May)说,公民权是“一项特权,而不是权利。”
42个被剥夺公民权的人大多拥有双重国家,但穆罕默德·萨克尔(Mohamed Sakr)不在此列。他的父母从埃及来到英国,但他没有埃及公民权。因此,在英国政府剥夺了他的公民权后,他成了无国籍人士。
萨克尔在他的居住地索马里就该决定提起上诉。他的案子是一个重要案件,因为英国最高法院随后在另一宗案件中裁定政府不具有让个人沦为无国籍人士的权力。尽管如此,萨克尔并没有坚持上诉,这显然是因为他担心使用手机将把他的位置暴露给美国情报机构。几个月后,身在索马里的他在美国无人机空袭中丧生。
如今,部分是因为担心在叙利亚参战的英国人可能回国实施恐怖活动,政府建议立法授权它剥夺被疑月恐怖活动有涉的归化英国人的公民权,即使这会导致他们沦为无国籍人士。(今年以来,40多位英国人因为被疑参与了叙利亚军事活动而被捕。)下议院在1月通过了该立法,但4月的上议院投票结果是将该立法送交联合议会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议。
在美国,只有有限情形才能被剥夺公民权,如在申请公民资格时弄虚作假或在别国服兵役。可以指出的是,参加与美国敌对的恐怖组织比加入外国军队还要糟糕,因为恐怖组织更有可能针对平民。
但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如果参加别国军队的人被迫放弃美国公民权,他们就很有可能加入他们为之战斗的国家的国籍。而恐怖组织通常不会与具体国家的政府有联系。
1961年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确实允许国家在证实公民做了“不利于国家关键利益”的事后宣布公民为无国籍。英国也是该公约的签约国。目前正在接受英国国会审议的立法不要求任何司法或公开证据,哪怕是某人出现在该国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弱指控。
如果被剥夺公民权的人提起上诉,政府不需要向上诉人披露剥夺决定所基于的证据。尽管政府在这类案件中不乏冤假错案,但法官和法院将无法调查呈现给他们的证据。另一个更糟糕的可能性是有意滥用这些权力剥夺仅仅给国家造成不便的人的公民权。
很有必要建立一个可以对剥夺公民权的裁决进行充分而公正的审议的上诉制度。但政府会辩解说,公开据信与恐怖组织有染的人的证据可能泄漏情报资源和方法,从而威胁国家安全。
在不公开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剥夺公民权的能力是政府更喜欢以此为借口逮捕和拘禁恐怖嫌疑犯的原因。但光是剥夺公民权并没有解决涉嫌恐怖分子逍遥法外这一问题,他可以在其他地方组织袭击,除非他像萨克尔一样被杀。
英国审议中的立法所带来的更大的问题是个人权利(包括公民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假设政府凭借怀疑与恐怖活动由涉而剥夺某些人的公民权,并且20次中有19次确有其事。如果这符合2013年英国的情形,那么仍有极高的可能性有无辜归化公民被打为无国籍认识。这是巨大的不公。
但是,假设被正确地怀疑与恐怖主义有染的19人可以回到英国,并且其中一人实施了类似于伦敦交通系统爆炸(导致52名无辜群众被杀,四名炸弹袭击者也丧生)的恐怖袭击。面对如此暴行,很难坚持绝对的个人权利。一个无辜的人被不公平地打为无国籍人士,与52名无辜群众被杀、另有众多群众受伤,哪种结果更好?
恐怖袭击所造成的伤害要大得多,这是不容忽视的;但当民主政府开始剥夺公民权、让人沦为无国籍状态,它就为极权主义开启了通过放逐处置持异见者的先例——苏联诗人、后来获得诺贝尔奖的约瑟夫·布罗茨基(Joseph Brodsky)等人就有此遭遇。在全球公民权缺位的情况下,或许最好还是保留不可在不经司法听证的情况下剥夺公民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