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中国农村改革是一种以下放权力为主要表征的分权式改革。分权式改革的推进意味着村民获得了日益增多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也意味着强行政控制的村治体制面临解体。与此同时,备受农民群众青睐并且得到国家回应的民主化村庄治理模式迅速发展起来。其标志就是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
当前对村民自治的关注重在于其民主方面,而对治理方面的研究比较弱。即使已有研究,也多在对其价值和效能的评判。然而,无论是思考村民自治的价值功效,以推测“草根民主”到底能走多远,还是探索民主化村庄治理模式的选择,都不能置乡村的具体场域不顾。关注村民自治不能回避对特定乡村社会的性质的思考,因为特定乡村社会的性质不仅型构着乡村的选举风景,而且还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选举后的村治运行和村庄政治。
必须理解特定乡村社会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不能忽视乡村社会的性质。因为村庄内诸多活动是脱离不了乡村社会性质的掌控,受制于乡村社会的性质。二是不能忽视我国乡村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事实,必须看到我国从来就不存在统一农村的客观实际,注意区分不同地域的乡土性质,分清四种不同类型的村庄[1],及其村庄治理的不同内涵,避免笼统地谈论村民治理的不适宜性。理解特定乡村社会的性质,并不在于要抓住乡村社会的固态容貌,而是要掌握其线索和构成因素。掌握这些线索和构成要素,必须思考村庄内部结构。在村庄内部结构中,起关键作用的无疑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2](P5)然而,“在大多数政治体系中,对政治事务极感兴趣,关心并了解政治,活跃于政治事务的人,一般来说,往往是少数……简言之,大多数人是无政治性的”[2](P131)。因此,在村庄治理中,对乡村治理产生影响的是有政治性的人。在这些人中,起主导作用的就是乡村精英。从理论上讲,民主化村庄治理,是村民通过民主的方法获得村庄秩序。民主,作为一种妥协机制,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让少数与多数达成一种相对的势态均衡。然而,村级民主是社会民主而非国家民主,它必须找出一种与国家暴力不同的机制来完成自己的任务。这种机制在乡村社会就是乡村精英运作机制。从历史实践来看,自皇权不下县的封建帝国到民主法制的现代社会,任何时代的任何乡村社会都有精英。
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精英”一词首先指优秀的社会群体,并很快随着精英理论(尤其是帕雷托的精英理论)的传播而被广泛采用。本文的乡村精英,在比较分析的基础,倾向于仝志辉先生在《村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一文中所作的概念“在小群体的交往实践中,那些比其他成员更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的权威性价值分配的人,就可称之为精英”[3]。也就是说,它强调的是精英动员资源的能力,而不局限于拥有资源的量,这在调查过程中也得到了印证。乡村精英一旦行动起来,就会对村庄治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真可谓村庄治理“成也精英,败也精英”。尤其是在村委会选举中,总会看到村庄精英忙碌的身影,传递选举信息,制造选举波澜,增添选举成败系数。
乡村精英的产生,本身与村庄选举没有必然的联系,二者之间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村委会选举是村庄民主化治理的焦点性事件,村庄治理离不开村庄性质的因子。因此,村委会选举粘连于村庄性质,而村庄性质的主要参照物是乡村精英。借此,可以看到这样一幅景观:乡村精英——选举——村庄治理。也就是说,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的关系。
治理,在政治学领域,是指官方或民间组织在既定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它强调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是一种非强制和自愿的合作。美国学者丁·库伊曼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界定了治理,他认为治理是一种在社会政治体系中出现的模式或结构,是所有被涉及的行为者互动式参与努力的“共同”结果或后果。也就是说,它关注的是治理过程的权威性、互动性和多元性。
乡村治理尤其如此。缺乏权威性、互动性和多元性的乡村治理可能是只“治”而不“理”。就其权威性而言,在一个政治体制下,固然法律是权威确定的制度根基,行政权力是权威确立的直接基础,但是自古以来的“皇权不下县”,法律和王权不入乡舍,乡村自生权威的逻辑一直适用于乡村。一方面,以政治技术政治机构为配套的皇权若抵达乡村,不仅成本昂贵而且乡土社会无以承受:另一方面,乡土社会是无诉的社会,乡村权威只能内生于乡土社会自身。就其互动性而言,根据“谁授权,就对谁负责”的原理,乡村社会的公共机构——村委会与其成员——村民之间应该是互动的,权力来源和权力运行蕴涵着一种交换式契约关系,而非权威与依附单向的垂直关系。就其多元性,库伊曼论证说,社会控制主体的多元性是有效自治的必要前提。帕特南的验证也启示人们:多个治理主体的出现和公共权力的多元化凸现出乡村社会发展的态势,只要治理主体都能在一定的范围内,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在既有的平台上博弈,就能使乡村社会朝预定的目标前进。乡村社会政治格局及已有的众多研究均表明,乡村治理体制转换激活了乡村精英,现代乡村精英是乡村治理权威性、互动性和多元性的生动的体现。
在传统的村庄治理模式下,乡村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缺乏开放性,权力结构较固化。作为乡土社会权力场域的精英特色固定。在封建社会,乡村精英主要由乡绅、绅士阶层来扮演,缙绅阶层的特有社会地位使其成为乡村与国家交流的桥梁。在近代社会,乡村精英主要是有财富、有声誉的人,甚至地痞流氓、土豪劣绅也跻身入内。[4](P213)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导致农民心理人格超同质化,乡村社会出现了迪尔凯姆所描述的“机械团结”的局面。因此,这一时期乡村精英是代表国家利益而很少体现乡村社会要求的单一、一元的政治精英。
按照吉登斯的说法:只有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时代进程中,随着公共教育的加强,传统价值日益退守并顽固存在,农村价值形式和话语权威呈多元姿态并产生壮大。[5](P12)20世纪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村原有的组织体系丧失了调控手段,原有的一元化意识形态随之瓦解,加上村民自治制度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支撑下在广大农村迅速铺开。社会资源控制的分化导致的农村权力结构日趋开放、多元的状态为广大乡村精英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生存逻辑。他们凭借自身的个人素质和制度优势,在农村脱颖而出,成为有别于其他一般村民的少数乡村精英。
“一个非正式的权威人士是力图通过一个有益于人的信仰(反贪,减负,民主等)来建构自身的权威地位,因此,他们的权威一方面是个人努力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特定时代观念及其面临危机的表现。”[6](P56)这同样适合于乡村精英在新的治理模式下被激活的现实。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下,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动员初见成效,村民因市场训练而产生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相对提高了,参与热情日益激发,然而国家并未将这种参与要求通过正式制度设计使其得以正确抒发,从而导致了亨廷顿所描述的“社会动员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为了把这种矛盾及其爆发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国家允许或者默许了公共舆论的存在。因为,现代国家把人民主权当作自身存在的前提,而这种主权就是公共舆论,否则,现代民主就失去存在的根据。[7](P106)
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公共舆论的形成在乡土社会更有其生长的土壤。任何一个村庄都有一个村民集中的场所,比如村落的小商店、村部、小河边。这种公共场所就是村民议政之地,就是乡村社会的“信息港”。“信息港”既诞生了乡土社会有识之士,又在有识之士的直接推动下,不断地焕发生机,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乡村社会的秩序化和民主化,这些有识之士就是乡村精英。乡村治理体制的转换为乡村精英活力的迸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同时新的乡村治理模式对乡村精英的需要也激活了乡村精英。
根据贺雪峰的分析,村庄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行政嵌入和村庄内生。事实上,在这种二元性的村庄秩序生长逻辑过程中的最终依托还在于村庄内生性,尤其是在国家与乡村关系紧张的时期。国家权力再强而有力,也还是冲不破村庄内在的人与人之间的隐形、模糊的约定,互相依赖的网络或“游戏规则”。在新的村治模式下,依然如此。一方面是自古以来就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另一方面是现行的法律规章都明显规定基层政权对村治是指导而不是领导。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作为国家政权最末梢的乡政权根本无暇,也无力直接面对一个个马铃薯状的村民。传统、法规也好,基层政权的现实情况也好,最终都把目光聚焦于乡村精英。乡村精英确实不负众望,既帮助乡政权向村庄传达国家旨意,收取税费,完成计划生育任务,调控乡村社会秩序,又代表民众向上表达意向和要求,反映自身利益、期望。
藉此,乡村精英在民主化体制下得以激活:从其生长土壤来看,在新的乡村治理体系下,乡村精英有了比传统乡村精英更坚实的生长根基。最明显之处即在于有国家明确法律规范的支撑和乡政权现实运行的需要。从其活动方式来看,新的乡村治理体制下,乡村精英有了传统乡村精英无法具备的公开、正当的活动舞台。村委选举即是明证。从其力量源泉来看,在新的村庄治理体制下,村庄民众的民主意识得到了较大增强。这种意识是传统乡村精英所渴求而无法获及的,更是现代乡村精英的重要力量源泉。
依据拥有权力的形式和影响力的来源,可以将当前乡村精英分为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在行政权力确立之前,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是高度融合的,直到20世纪初,国家为提高对社会资源的统摄能力,重构农村基层权力结构,才使体制内精英浮出水面,由此也就出现了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的分化,只不过在开始之初,体制外精英缺乏足够的影响力。
村治模式的转换激活了乡村精英,既使体制内精英具备深厚的制度生长土壤,又使体制外精英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村治运行过程中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因自身的生长环境不同,而使自己在不同类型的村庄有不同的特质和表征。根据笔者长期的调研和观察,可以看出乡村精英的一些特点。
1. 体制内精英
近年来,农村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村民社区关联程度较低。正是这两低的村貌,决定了这种性质村庄的体制内精英既不源于特殊的经济能人,也不源于拥有特殊传统权威的人士,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权力经过国家灵活变通以后在村域内的继承。体制内精英一旦实权在握,也就有了用权的地方和理由,也使自己成为决定村庄治理最为根本的基础。但是,在村庄内伸张、运用权力,体制内精英不得不思考两个问题:一是自己出任村干部的动机;二是如何处理与体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的关系。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体制内精英显然背离了杜赞奇在其权力文化网络中的动机分析——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是基于获得利益的价值原因。即使当村干部总是挨人骂,可体制内精英仍争着去当这个“小官”,因为当村干部换来的收入,相对普通的村民收入而言,还是合算的。诚然,向利是人的本性的使然,只是体现在不同的人身上程度不同而已,但问题是体制内精英过分强化了这一点,他们不仅凭借国家的支撑,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使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天平发生倾斜,倾向自己,严重扭曲了自己“当家人”的角色。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体制内精英是村治的主体,但其行动受普通村民和体制外精英的监督,体制内精英从来既不敢怠慢体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但也不会过分迁就他们。在处理同他们的关系时,体制内精英既会使正式权力非正式运用,又会利用村落文化网络。一方面,体制内精英一般会利用掌握权力的便利,给体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适当的好处(实际上,在体制外精英与普通村民之间是存在一定区别的)使其不直接反对自己。另一方面,体制内精英一般既会利用村落“半熟人社会”的特征来扩大自己的影响,消弭非体制精英的力量,又会利用家族等传统习惯给自己叠加筹码。
2. 体制外精英
一般而言,在体制内精英缺乏的村庄,体制外精英才又有展现雄姿的舞台。在新的村治模式下,乡村关系依然不容乐观,体制内精英深深依赖着国家政权,但压力色彩浓厚的乡政权却时常使其被挤在艰难的境地。体制内精英艰难的处境再加上普通村民在社会关联链条较短等原因下产生的政治无力感为体制外精英的崛起拓展了空间。
体制外精英大致由以下三类人构成:一是非在任的村组干部。他们凭借以往的工作经验容易唤起其他普通村民的参政意识和热情。二是村民代表或村民党员。因为他们有制度化约束村组干部的合法渠道——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是“说是干部,又不是干部”,但对普通村民有号召力,对在任村组干部有约束力的“大社员”。中部农村的现实状况决定了体制外精英的特点是人物众多,构成复杂,缺乏与体制内精英单独竞争的能力。但是,他们在一定范围内还是能够“点燃一团火”。
体制外精英既然具有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因而也就有了与体制内精英讨价还价,调动普通村民的能力。面对比自己占据优势的体制内精英,他们也许会与之针锋相对,制造波澜,发泄不满。但更多的情况是他们会被体制内精英所吸纳,逐渐消弭自己的独立性,不过,他们对村治运行的影响依然不可忽视,至少使国家政权和体制内精英认识到体制外精英等社会力量对村治的影响,使其或多或少认识到体制外精英的潜在力量,从而在日常权力运行过程中不会一手遮天。
体制外精英能够同体制内精英一决雌雄,是因为他们同普通村民有着特殊的联系。在传统依存的社会,首先是体制外精英的身份使其同普通村民有了心灵相通的默契,这种默契就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所产生的一圈圈推出的波纹”[8](P12),由点及面逐渐在村落社会推延开来。作为体制内精英的村干部被普通村民看作是“官”,既然是“官”,那些体制外精英才是自己的“代言人”,“有事找他去”成了普通村民日常生活的潜在逻辑。
心灵的默契并不能否认体制外精英也会令普通村民所厌弃,尤其是当体制外精英利用特殊身份牟取好处时,普通村民就会对其恶评。长久下去,体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就会松弛,甚至解体。一旦出现这种关系状况,体制内精英就会无比高兴。因为体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出现险境,意味着二者共同对抗体制内精英能力的下降,体制内精英控制体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也就因之提高。
总之,体制内精英、体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博弈状态。决定这种博弈状态和结果有三种变量:一是体制内精英的能力和道德素质。如果体制内精英有较强的对外和对内工作能力,但无政治道德,在三者的博弈过程中,他就居于主导地位。但同时也预示着民主化村庄治理面临危机。因为民主化村庄治理要求民众参与,而无政治道德的体制内精英总是极力钳制压抑民众参与。二是体制外精英谈判能力和调动民众的广度。如果体制外精英谈判能力较弱,参与村治的动机又不纯,且不能广泛调动群众,在三者的博弈中,他将始终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并且被普通民众所鄙弃。三是普通村民的这种效能感。如果普通村民具有较强的政治效能感,他就不会被人所左右,民主化村治也会因此变得日趋平坦。而目前的境况显示,这还不是现实。
选举既是乡村精英的主要活动舞台,又是村庄治理的焦点性事件。从选举与乡村精英的关系来看,一方面,选举凸现了乡村精英。乡村精英的产生虽然同选举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日常的村治过程中,乡村精英大多沉浸于村治的里层,但是,选举可以使乡村精英尽情地释放自己的能量,既让乡村精英因之多姿多彩,又使乡村精英日益注意自己的言行,反映村民的利益需求。另一方面,乡村精英增添了选举的风景,使选举给人以“跌宕起伏”的感觉,没有乡村精英的选举也许是寂静毫无生机的。从选举与村庄治理的关系来看,选举本身就是村庄治理的重要内容。它对村庄治理最大的影响是,使村庄权力具有合法性,可以使民选的村官知道谁是自己权力的源泉,从而使村庄治理日趋民主化、公开化。
乡村治理中,选举过程中的各种各样活动虽然没有改变村治的权力布局,村庄权力结构依然为传统的体制内精英所把持,体制内精英同体制外精英也没有实现角色互换。但是,选举结束后,依然存在精英改善村治的可能。因为,村民会以精英在选举过程中的承诺来“监督”当选干部的精英,进而督促他们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这些情况表明,只要正视乡土社会性质,村庄治理还是可以开花结果,尽管它还不是非常甘甜,不很丰满。
然而,让国家政权和乡土社会所期盼和渴求的使村庄治理之树常青,让“草根民主”不夭折的美好愿景得以实现,其生长和发展的制度环境不容忽视。因为,制度作为过滤器不仅在于个人与资本之间,而且在于资本量与经济实绩之间,它决定着体制的产生及其收入分配。[9](P67)
但是,村庄治理因其自身内容和实际运作的复杂性而使其制度环境不可能整齐划一,而且也无法渴求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当前农村治理的诸多问题。在分析村庄治理的制度环境时,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思忖:一是制度赖以生长的社会基础,即本文的探究所在。二是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弹性。封闭的和僵硬的制度只会使其客体茫然失措,继而使乡村治理左右受阻。综合这两点,就是要使村庄的社会分层和分群制度富有开放性和弹性。因为村庄的社会分层和分群制度是理解乡村社会基础的重要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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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协商合作型社区治理体制建构研究:以南京等地城市社区为例》(项目编号:11YJC810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