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增长,国际上关于跨国投资的各种制度安排不断涌现,形成了以双边投资协定(BITs)为主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其涵盖了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内容。进入新世纪,尤其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为了适应跨国生产的新要求,许多国家围绕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展开了新一轮谈判,新的国际投资规则呼之欲出。鉴于跨国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以及投资规则对跨国投资的显著影响,我们需要对国际投资规则的最新发展给予密切关注。
一、国际投资规则的新发展及其影响
作为国际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外直接投资通过资本和技术的跨国流动,优化了资源的配置,促进了国际分工和各国经济的增长。然而,与贸易和金融等领域内状况相比,目前国际社会在投资领域内的合作明显跟不上国际投资发展的势头,有关跨国生产的管理仍缺乏一套全球性的体制和规则。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主要由双边投资协定所组成,而多边性的投资协定要么只是局限于特定地区,要么只是针对投资领域内的某一专门议题,或者只是不具约束力的指南和宣言,因而适用范围和效力非常有限。随着生产全球化的进一步拓展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投资规则必须同步跟进。也正因为此,如何制定和完善国际投资规则,成为各国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议题。美欧等国家为了引领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全球化的秩序安排,以及将自身的竞争优势、发展理念、价值观转化成“标准性”的国际经济规则,正分别积极推进高标准的投资规则谈判,从而使得国际投资规则出现了新的发展动向。
近些年来,欧美等传统的资本输出和输入大国的关注重点不断向亚太地区转移,加快推进与亚太地区各国建立自贸区的谈判进程,希望通过谈判降低投资的准入门槛,拓宽投资领域。在2009年与韩国达成自贸协定后,欧盟分别在2012年和2013年完成了与新加坡和加拿大的自贸协定谈判,而后又积极推进与印度、日本的自贸区谈判进程。美国也于2011年10月通过了与巴拿马、哥伦比亚和韩国的自贸协定,目前正加紧推进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与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的谈判。这些双边和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囊括了“高水平”的投资规则,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除了市场开放、投资保护等传统议题之外,还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竞争中立、劳工、环境保护、安全审查、投资争端解决等很多新议题。
在积极推动双边和区域性的自贸区建设之外,美国还通过设计和签署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力图推广“美国版”的国际投资规则。上台之初,奥巴马政府就开始着手修订2004年的双边投资协定文本,并在2012年4月发布了最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用于与其他国家进行投资协定谈判。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在金融服务监管领域增强了政府的权力,提高了涉及跨国投资的劳工和环境标准,同时在透明度、业绩要求、国有企业等议题上增加了东道国的义务。与此同时,美国又与欧盟达成了《国际投资共同原则》(Shared Principles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这些原则体现了多个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包括承诺实施开放和非歧视性的投资政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有力的保护措施、公平而有约束力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方面的强有力规则、负责任的商业行为,以及定义明确的国家安全审查规则等。
总体来看,目前最新出现的国际投资规则具有显著区别于以往投资规则的特征。
第一,目前的投资规则与其他经济议题更加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以往关于投资规则的谈判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投资规则的制定更多是单独签署相关的协议。而近些年,各国更倾向于在涉及面更广的谈判中来解决传统的投资保护和投资自由化问题,投资规则只是经济一体化协议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些协议不仅涉及货物和服务贸易,还涉及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透明度、商务人员短期入境、环境保护和劳工权益等。另外,国际投资规则谈判所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引入了国家安全、金融体系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等议题。
第二,对概念的内涵和义务的范围予以更加详细的界定。目前,包含更详细投资保护条款以及自由化承诺的投资条约越来越多,缔约方对“公正和公平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间接征用”等概念的界定更加明确,尽可能减少规则内容的不确定性,对缔约方所应承担的义务更加严格。在程序性条款的设计上,一些国际投资协议对投资者与国家之间争端解决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增加仲裁过程的信息披露、增强投资争端仲裁的透明度,对争端双方的陈情、能否首先考虑初步问题,或者可否将相关权利请求提交一个裁判予以裁决等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投资的自由化水平更高。美国2012年的BIT范本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即在投资发生和企业建立阶段就开始给予外资国民待遇,并且在清单中列举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例外,确定外资不能自由进入的行业,而清单中没有列举的内容,都是自由投资的领域。目前,这种模式已成为多数投资协定谈判的标准,泰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智利等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接受该模式。外汇的自由转移是投资自由化的另外一个特征。美国的BIT范本明确要求,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在内的外汇可以进行无条件自由转移,这也成为美国参与投资规则谈判的重要前提。
第四,更加注重边境后措施。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以资本跨越国境时的措施为主要对象,强调市场准入的开放、优化和便利,以及对外国投资的保护。目前的国际投资规则越来越多地关注边境后措施,即投资进入一国管辖范围之后,所面临的经营环境,包括竞争中立、知识产权、参与东道国技术标准的制定权等问题,同时也要求跨国公司在环境保护、劳工保护和反腐败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国际投资规则的以上发展趋势,使得发展中国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不仅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还因为将面临国内外资监管体制的艰难调整与改革。对于中国来说,国际投资新规则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投资准入和市场开放上,更体现在投资权益的保护和投资规范上。例如,现有的投资规则更加强调公平竞争原则,这涉及到业绩要求、国有企业、环境、劳工等方面。具体来讲,即不能对外来投资强加特定的业绩要求,要保持国有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中立性,在吸引外资的同时要注重环境的保护,要履行劳工保护的义务,等等。关于这些议题上的新要求和标准,要么与我国传统的外资政策不符,要么与我国现存国有企业制度存在冲突,甚至其中的某些制度要求在我国国内尚未涉及。另外,欧美国家提出的新投资规则要求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在内的外汇可以进行无条件自由转移,但在人民币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以及汇率、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中国很难做到。
国际投资规则的新变化,必将给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带来重大影响,也将极大地改变国际贸易和投资格局。由于投资规则对跨国投资的替代和转移效应,中国如果应对不当,就会在新的规则重构中被排斥在外,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
鉴于国际投资规则的新发展及其深远影响,要求中国必须积极应对。从国内来讲,我们应该加快促进国内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外资的准入水平,保障公平竞争,依据国内法和国际通行规则给予外来投资合理待遇。从对外政策来讲,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包括双边、地区和多边的投资协定。然而,由于双边和地区投资协定的局限性,以及由于中国的海外投资利益已经遍布世界各个角落,从中长期来看,我们还应主要关注综合性多边投资协定的制定。
目前,全球共有数千项已经达成或正在谈判中的国际投资协定,其庞大和复杂程度令各国政府和投资者都难以应对。对于各国政府来说,错综复杂的投资协定耗费了大量的签署成本和实施成本,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对于投资者来说,综合和统一投资体制的缺乏使得他们无法获得稳定的、标准化的和可预见性的政策信号,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额外的负担。另外,虽然目前各国达成的投资协定数量众多,但这些投资协定却只能为全球2/3的直接外资存量提供保护,并只涵盖了1/5的双边投资关系,一些重要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关系(如中国与美国、中国与巴西之间的投资关系等)并没有被包括在内。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计算,如果要通过双边投资协定来涵盖世界上所有的投资关系,则需要再缔结14100项双边条约,这无疑要求各国继续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因此,对于国际社会来说,在推进双边和地区投资协定谈判的同时,更要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
早在十多年前,学界关于建立多边投资体制的必要性问题就存在争论。反对建立多边投资体制的观点认为,当前的政策环境已不再是跨国投资面临的主要瓶颈,现有的以双边、地区为主的投资体制已经在促进投资自由化和保护跨国投资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极大地降低了跨国投资的交易成本。另外,迄今为止并无令人信服的研究证明,多边投资体制能够促进跨国资本的流动。例如,在过去20多年来,虽然不存在一个多边投资体制,但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增长速度却仍然远远高于同期产品出口的增长率,这也从反面证明了多边投资体制并非是影响外资流量的决定因素。
支持建立多边投资体制的观点则认为,随着跨国投资在国际经济中重要性的不断上升,以及投资与贸易之间联系的日益加深,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制定规则,对跨国投资进行调节,对各国的外资政策进行协调。正如上文指出的,目前以双边投资协定为主的国际投资体制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和规模效应,而多边投资体制能够克服这些不足,为跨国投资提供稳定、可预测和透明的制度环境。过去几十年来,国际投资立法在双边和地区层面上取得的巨大进展,也表明制定全球性投资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
对于中国是否应该支持或推动多边投资体制的建立,国内学界在近些年来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反对的观点认为,通过多边投资协定来推动跨国投资的自由化会给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风险。由于中国仍然属于“转型”经济体,在与以投资自由化为导向的多边投资协定的接轨上面临很大难题。相对于仅涉及到产品销售环节的国际贸易规则,多边投资规则将触及企业的设立、生产和经营等各个方面,甚至涉及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因而对国内的冲击更大。另外一种反对的观点强调,多边投资体制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对外投资作用有限。该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之所以在发展中国家中名列前茅,主要取决于中国国内潜在的巨大市场。在对外投资上,虽然近些年来中国的海外投资额实现了大幅攀升,但目前中国仍是明显的资本净输入国,对外投资额远远少于外来投资额。因此,通过多边投资体制来促进跨国投资的自由化给中国带来的收益比较有限,不足以表明中国现阶段应该推动多边投资体制的谈判。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对外投资主要流向发展中国家,而中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已经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这些协定对中国的投资已经提供了足够的制度保护,因此现在并没有迫切的需求促使中国推动多边投资体制的谈判。另外,历史上表明,发展中国家普遍对促进外资自由化的多边投资体制持消极态度。因此,即使中国希望推动这种多边体制的建立,也将面临很大的阻力。
与此相反,支持中国加入和推动多边投资体制谈判的观点则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经济实力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较强,国内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力较大,因此在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中国也有能力抵御由投资自由化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多边投资体制能够减少中国对外投资所面临的外部阻力和不确定性,进一步推动“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从长远来看,随着国内对外投资的迅猛发展,中国必然会从倡导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的多边投资体制中取得巨大收益。
本文认为,要判断中国在现阶段是否应该支持和推动多边投资体制的建立,必须首先对目前建立该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客观分析。
关于必要性的分析,主要涉及多边投资体制给中国所带来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及其变化。多边投资体制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强调东道国在投资准入、投资待遇和投资保护上要给予外来投资者国民待遇,限制各国给外来投资施加各种歧视性条件,包括持股比例、业绩要求、技术转让等。这些新的要求显然会限制东道国在国内实施经济政策的空间,尤其是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各种宏观经济政策促进产业升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仍需不断完善,国内相关产业和企业仍在成长之中,政府仍需通过各种产业政策扶持相关弱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在成本方面,多边投资体制的建立必然会对国内相关产业和企业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压力,同时也会对政府实施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空间带来更多的限制。
然而,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表明,外资的引入对中国促进出口、创造就业、引进和消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现阶段,中国制定了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新的战略目标,而放宽市场准入和优化外资的引入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对于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投资自由化给国内相关产业和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以及对政府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限制,不能成为限制外资进入的借口。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经验表明,市场的开放和外来竞争的引入,是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促使政府转变和完善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推力。尤其是随着近些年中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强,以及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日益提高,中国完全有能力抵御外来投资自由化程度的提高所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对外投资额在近几年的迅猛增长,中国吸收投资和对外投资之间的关系已经开始发生结构性转变,即中国的对外投资量已经逐渐接近并且在未来数年内有望超过所吸收的外资量。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吸收外资与对外投资额的比例是18:1,而到2012年,这一比例已经接近1:1。根据商务部的数据,在2002-2012年的11年间,我国对外投资的年均增长率达到41.6%,远远高于同期对外贸易16.9%的年均增长率。2012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创下878亿美元的历史新高,是2002年的近33倍,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可以预见,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我国的海外投资将会超过所引进的外资规模。因此,通过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水平的提高,多边投资体制的建立必然能给中国带来可观收益。
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对外投资飞速增长的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外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不断凸显,诸如投资壁垒、业绩要求等投资保护主义和其他各种政治风险,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分析,近些年来,各国针对外资采取的各种监管和限制措施逐年增加,投资保护主义风险也不断加大。遗憾的是,虽然中国目前签署了大量的双边投资协定,但这些协定在促进和保护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上仍显不足。因此,正如只有多边贸易体制才能有效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一样,只有多边投资体制才能有效遏制投资保护主义。
事实上,国际社会自二战结束以来就建立综合性的多边投资体制进行了数次尝试,但均以失败而告终,包括战后初期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上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谈判、经合组织(OECD)关于《多边投资协定》(MPI)的谈判,以及世贸组织关于“新加坡议题”的磋商。从历史上看,建立综合性多边投资体制的主要困境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上的严重对立。发达国家主张国际投资制度应主要调整东道国对外资的管理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经营权利并创造自由化的投资环境;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国际投资制度应主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加以限制,并维护东道国对外资行使管理的权限。显然,这种分歧根源于国际投资体系的失衡,即发达国家是跨国投资的主要输出国,而发展中国家主要是跨国投资的输入国。半个多世纪以来,大多数跨国公司的母国为发达国家,因此发达国家更倾向于推动投资自由化,促进和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然而在过去十多年间,国际投资的这种模式已经开始发生显著变化。发达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占全球的比例总体上已经开始呈下降趋势,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投资体系中的份额却不断得到提升。在2012年,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吸收的直接外资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的52%。另外,这些经济体的直接外资流出量在2012年也达到历史新高,占全球流出量的31%,并且仍在不断增长。而在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发展中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只占全球流入量的27%,外国直接投资流出量只占全球流出量的11%。
随着在国际投资体系中份额的提升,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规则的立场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发展中国家之前更加强调东道国管理外资的权利,如今也开始注重投资的保护,使得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立场逐渐趋同。联合国贸发会议投资与企业司司长詹晓宁指出:“这些发展中国家也有必要对传统的目标进行调整,从争取宽泛的规制方面的灵活性,转变为以更充分地保障本国对外投资者的利益为目标。”之前,关于投资体制对跨国投资影响的争论被认为是一个南北问题,但如今这种界限已经开始变得模糊。发展中国家不仅将国际投资协定看作是从发达国家吸引外资的工具,同样也开始把它们看作是鼓励和保护它们自身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手段。显然,国际投资体系的变化以及发展中国家对投资体制认知和利益的转变,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以往阻碍达成多边投资协定的阻力。
总之,无论是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还是从可行性上的分析,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中国应该支持和推动综合性多边投资体制的建立。
在回答了中国是否应该支持建立多边投资体制的这一问题之后,必然要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即如果国际社会在不久的将来启动关于该体制的谈判,中国应该如何推动这种体制的建立。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必然会牵涉到以往国际投资协定谈判所面临的普遍议题,包括谈判平台的选择、谈判目标的设定、谈判策略的使用和制定协定文本的模式等。
首先,关于谈判平台的选择。正如上文指出的,国际社会建立多边投资体制的最初两次尝试都是在联合国的框架内进行的,包括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和制定《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谈判。联合国的广泛代表性无疑是其最大的优势,然而以往的经验表明,多边投资体制的谈判并不适合在该平台上进行。与成立初期相比较,如今联合国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国际政治问题,在处理国际经济事务方面,其能力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等国际组织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在制定《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努力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彻底失败之后,联合国关于国际投资的工作重点已经逐渐转为研究跨国公司的活动和行为,以及在跨国投资上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或者为其他国际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关于多边投资体制谈判平台的另外一个选择是经合组织。该组织在制定多边投资体制上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一方面是因为经合组织的成员国数量较少,在进行多边谈判上面临的阻力相对较少,并且主要成员国都是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工业化国家,其与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更希望通过统一的国际条约保障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经合组织在推动投资自由化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立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先后主持制定了《资本流动与无形贸易自由化守则》和《关于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国际投资规则。然而,经合组织却存在一个显著缺点,即它本身是一个非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其达成的协议对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很难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联合国和经合组织相比,本文认为世贸组织是进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更为合适的平台。该判断基于以下四个原因:第一,世贸组织是一个成员广泛的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在该组织内就投资问题形成的任何协议本身都具有多边的性质,能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第二,由于贸易和投资在经济上的互补性不断增强,由世贸组织主持制定投资规则,比较能够有效地实现投资与贸易之间的良性互动;第三,也正是由于贸易与投资之间联系的日益密切,如果世贸组织在未来无法达成一套完整的投资规则,则可能会降低现行贸易规则的有效性;第四,世贸组织现有涉及投资问题的协议,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等,为建立多边投资框架奠定了重要基础。近期关于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建立多边投资规则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世界经济论坛于2013年发布报告,明确提出世贸组织应推动多边投资协定。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虽然目前世贸组织的“多哈回合”谈判未能涉及投资议题,甚至“多哈回合”本身已经陷入停滞,但该组织仍是进行多边投资体制谈判的最为合适的平台,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也应该涉及投资问题。
其次,关于谈判目标的设定。未来的多边投资体制谈判应该改变以往的零和思维,即要么是完全的自由化,要么是完全的保护主义,而应同时关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在投资自由化水平和投资保护规则上要采取适中标准。这既是对以往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基于国际投资现状的考虑。联合国之所以无法成功通过《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守则主要反映的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即要求跨国公司尊重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权力,并主张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管理和限制。经合组织框架内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的努力则主要反映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即为本国的跨国公司开拓国外市场创造机会,为跨国公司的海外运营提供保障,并为此设定了有史以来自由化程度最高的投资标准,这也是该协定以失败而告终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目前的国际投资体系虽然已经开始发生结构性转变,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成为跨国公司的母国和跨国投资的来源地,但多数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发展压力,不可能完全接受高度限制其政策空间的投资自由化规则。
这种目标上的设定一方面要求多边投资体制要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多边投资体制不仅要强调东道国应该放松外资审查,推动投资自由化,以及为外来投资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同样也要关注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资进行管理的权力,如限制性商业措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以及其他针对东道国的行为等。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即“经济上的不对称性”,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显然无法在同等的条件下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竞争,发展中国家经济在承受外来冲击的能力上也同样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如果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投资体制内只是享有同等的权利,担负同等水平的义务,则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如果要推动多边投资体制谈判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上给予发展中国家合理的照顾,使其在外资管理上保持必要的政策灵活性,包括为发展中国家制定过渡性条款和提供技术援助等。
再次,关于谈判策略的使用。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不同的投资议题上,以及在包括投资在内的各种经济议题上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要推动多边投资体制谈判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采取“议题交换”的策略,即一方通过在特定议题上的妥协,换取另一方在其他议题上的让步。该策略也是世贸组织的前身— 关贸总协定 — 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具体地,在关于多边投资体制的谈判中,各方可以在投资议题与其他议题之间,以及在各种投资议题之间进行妥协和交易。例如,在贸易领域,发展中国家非常关注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补贴等问题,而发达国家则关注投资、政府采购等议题。在世贸组织未来的谈判中,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补贴等议题上作出妥协,以换取发展成员在投资等领域内的让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样可以在各种具体的投资议题上达成交易和妥协。例如,由于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拥有更多的资源来吸引外资,因而发达国家会反对将吸引外资的激励政策纳入投资谈判的议题当中。而出于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外资时往往对外国投资者提出各种业绩要求,包括出口要求、技术转让和当地产品含量等,发达国家则一直对这些做法提出质疑。因此,双方完全有可能在这两个议题上进行交易,换得对方在各自所关注议题上的让步。
最后,关于“例外”条款的达成。由于多边投资体制的谈判涉及众多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国家,它们的发展要求和利益诉求必然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需要在多边协议中附加相关的“例外”条款,否则多边投资体制的建立将很难实现。目前,有两种方法可以用来达成“例外”条款,即经合组织在制定《多边投资协定》时所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方法和关贸总协定在制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时所采用的“自下而上”方法。其中,“自上而下”的方法是让缔约方首先就较高水平的条约义务作出承诺,而后就那些各方不愿受其约束的方面列出国别保留清单。虽然这种方法允许缔约方对条约的义务列出保留清单,但是在“冻结”和“回溯”这两项原则的约束下,这些保留清单在实际使用上受到很大限制。“自下而上”的方法是指各缔约方在总体上坚持一个适度的标准,不同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在这个标准之上进一步作出更高的承诺,但可以把不准备或暂时不愿意接受协定条款约束的议题排除在正面的承诺列表之外。
由于多边投资体制的标准必须适度,其设定的投资保护水平和投资自由化水平不能过高,因此建立该体制的谈判应该采取“自下而上”的渐进式方法。显然,这种方法不仅可以使各方在特定水平上达成关于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的统一规则,也有利于保证多边投资体制标准的适度和灵活性,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管理权。对于中国而言,由于仍处在经济转型阶段,中国的现实国情将很难适用纯粹市场化的多边投资规则。因此,中国要强调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在多边投资体制中达成“例外条款”,只有这样,才能在投资体制的总体水平不降低的条件下,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灵活规则。当然,必须承认的是,在世贸组织的框架内制定统一的多边投资规则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尤其考虑到“多哈回合”本身已经陷入停滞。因此,国际社会建立多边投资体制必将面临一个艰难和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