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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仰,破除邪教秘密崇拜

5月28日在山东招远发生的故意杀人案,使邪教问题再度进入社会的视野。行凶者仅只是因为被害人拒绝提供手机号码,便将其残忍殴打致死,理由很简单,“那名女子是恶魔、邪灵,就是要打死她” 。

这一悲剧给我们提出一个很大的疑问:既然有了自己的宗教信仰,怎么还会打人致死?既然是虐待生命、不拿人当人看的宗教,还会有人去追随、去信奉?人类文明的常识告诉我们,世界上任何一家宗教,都会极大地尊重信仰者的生命、财产及其自由,并以此为基础而构成各宗教的价值信念与理想境界。

邪教与私密化崇拜

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充分暴露了他们所信之教的邪教特征,一方面是极度迷信自己选择的宗教,另一方面是对不接受本教“传教”的人,都可称之为“恶魔、邪灵”,可以置之于死地而后快。唯我独尊,信仰专制,暴力传教,封闭的信仰方式,都是邪教的特征。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邪教在所谓的教主崇拜、感情拉拢、诱骗威逼、暴力惩治等等特征之外,无不具有秘密社会的某些特征。离开了秘密社会及其秘密信奉方式,邪教的诱惑性与迷惑性就会大致消除。正是因为神秘,教主崇拜才得以构成;正是因为神秘,唯我独尊才能得以实践;正是因为神秘,暴力传教的方式才会具有威慑与恐怖的力量。

曾有不少人都提到或者是接触过“东方闪电”,但很少人能够知道他们的具体组织模式。依据学者的调研,全能教“这种组织的私密化使得一般人很难进入,通常都是异性告诉你有个地方有学习,比你所在的教会好,有真道,我就去了,他们对于一些基督教的术语很熟悉,但是后来,就会用剪纸剪出个东方闪电或者基督几个字,来告诉你这是神迹”。

即便是招远案件中的6个人信奉邪教长达7年之久,但生活在他们周围的街坊四邻、基层组织却全然不知,直至惨案发生。事实上,近年来,很多极端事件事发前多有蛛丝马迹,却无人问津;事发后,人们才发现犯罪行为就在眼皮底下。5月28日山东招远发生的故意杀人案,很明显就是专门殴打或惩罚不愿入教的“护法队”行为。正是因为这种秘密而暴力的信奉方式,才能够把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与财产被保护的现代社会原则摒弃在外。

秘密信仰社会结构

山东招远的故意杀人案,以其惨痛的事实说明了,任何宗教及其信仰方式,都应该是公共而开放的;即便是任何一个宗教的信徒,同时也应该是一位守法的公民。而那些神秘的、地下的、不公开的崇拜方式,皆有可能与现代法律所规定的生命与财产应该得到神圣的保护,以及自由、平等、开放各项基本原则所违背,都应当遭到当代社会与公民权利的清醒有力的抵制。

从中国社会的历史传统来说,家-国结构导致了一种高高在上的权威,在下是原子化、私人化的芸芸众生。在这传统之中,信仰不一定就是开放与自由的,能够构成人与人交往的价值规范。万物有灵的崇拜方式,加之私人化的生活方式,很少能够构成共享的价值理想。即便有,也是在公共权力的严格制约下,“百人之聚,未有不公”。如果不是出自于公共权力的设计,要想构成一个具有公共特征的社会需要方式,何其难也。

纵观中国历史上的几乎所有邪教,无不具有秘密结社与封闭信仰的特征。这些教主们通常采用的就是私人崇拜为基础的秘密结社方式,建立封闭或半封闭的信仰组织,然后切断或疏远信仰者与家庭和社会的所有联系,只对教主奉献自己的一切,人格、思想、财产、自由,乃至肉体与生命。因此,那些被崇拜为教主的人,才能自命为至高无上的“神”,成为绝对的权力中心,意志凌驾于众人之上;其内部结构则是背离现代社会的独裁专制。就此而言,权力专制结构及其私密信奉方式,可谓邪教生产之温床与土壤。

公开化化解宗教极端主义

如何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才能做到信仰公开?信仰是私人的事情,但当很多人信仰同一种宗教,这就不是私人的事情了。一味强调信仰是私人的事情,可能就会压制信仰的公共性,促使信仰走向秘密化。既然是私人的私密事情,就可能带来对公共生活不负责任,进而就可能采用手段诱骗他人入教,切割信仰者与社会的任何公共联系。

就邪教的基本特征来说,某人一旦被想方设法地诱骗入某个教之后,人们便不可能退教或脱教;一旦想要脱教或退教,不是家破,就是人亡;不是破财,就是被害。这就极大的违背、破坏了当代社会原则。这就正如一位曾经加入全能神教的信徒自己所说的那样:“这个和所受教育有关,人的基本辨识能力都没有。后来我们知道,加入这种团队,一方面就是钱色引诱你,而且恐吓你。后来我知道他们不敢离开,因为他们恐吓你说,离开出门就被车撞死……”

然而,令人不安的是,邪教即便如此,依旧还是有人在跟随,不绝如缕,而邪教害人事件,禁而不绝,时有发生。这是为什么?特别是中国社会的基本伦理大都不是出自宗教信仰领域,而是从亲属关系、权力关系、自己信仰的熟人关系之中演化出来、建构成形的,为何还有人去跟随那神秘的教主?

所以,讨论中国宗教及其信仰方式,如果仅只是从人们或者是自己信仰的宗教体系出发,大多会把自己信仰的宗教视为天下最好的价值规范,期待能够整合社会、影响社会,最好能够教化所有的人。在此层面,宗教相应就具有了很大的社会吸引力。但是,无论哪类宗教信仰,必须接受公共性、社会性的建构过程,方才能够呈现现代社会的公共性与多样性,而不仅仅是强调自己的信奉对象对于他人与社会的极端影响。进而是能够基于现代民主、法治的架构,构成不同宗教、信仰间的社会共识,以形成一个社会的公共信仰,发挥公共善功能,成为能够获得社会共识的公民信仰权利,而不会以天下为敌,秘密对抗。

换言之,对各类宗教信仰方式,如果是处于秘密的地下状况,那么,有可能变质成为“私密恶”,他们的信奉者依旧还会执迷不悟。

这就告诫人们,任何一种信仰团体或宗教组织,从观念到行动会有千变万化的环节。只有受制于法律与制度,信仰之真相能够告白于天下,才会构成社会与公民的信仰,构成社会认同与具有社会归属的信仰

应当指出的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正常的合法宗教应该采取一种明确的信仰方式,公开其信仰告白,进而促使该宗教或信仰组织的公开化,这样将可以更好防止类似于“全能神”这样的邪教组织及其违法行为,同时也能够阻止某些秘密化、隐秘化的宗教信仰方式对公民权利的吞并和侵害,最终以公共信仰化解宗教极端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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