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哈耶克》
作者:韦森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2014年6月
定价:32.00
自上世纪90年代始,哈耶克热持续十多年后慢慢消退,在崇尚阅读轻便化的时代,哈耶克著述精微而繁复,无论是对人们的知识视野、思考能力,还是人们关于社会现实的判断以及现实关切力度,都会造成尖锐的挑战,阅读哈耶克似乎显得有点不合时宜。
但有意思的是,今年读书界组织了“一起读哈耶克”的读书活动,不仅有实地的共同阅读、讲座活动,还开设了“一起读哈耶克”的公共微信平台,以邀请更多人参与其中。这场共读活动最活跃的人,便是韦森,而他本人也于今年出版了新著《重读哈耶克》。
与此前哈耶克热中的焦点所不同的是,韦森强调哈耶克首先是一位经济学家,其次才是社会思想家。
他认为,哈耶克早年乃至晚年的经济学理论是自成体系的,主要是围绕着货币、资本与商业周期而展开的。与其说他的经济理论是社会秩序理论的一部分,不如说他的经济理论自成体系,至多可以认为二者是在逻辑上关联着并理论自洽。正是因为哈耶克有一个自成体系的经济学理论,才在后来形成了他关于自由、法治和民主的宏大社会理论。
为何在当下阅读哈耶克?韦森的理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市场化、全球化程度,已经超过其他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已经过度市场化了。但问题是,它还不是一个完备的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从物质层面上来看,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但从社会哲学层面来看,则是个人权利的实现。若无完备的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个人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威胁。
被误解的哈耶克:不要被“自发社会秩序”所误导
新京报:你说哈耶克在中国被误读,为何误读?又如何被误读?
韦森:我感觉哈耶克被误读,主要还是处在大家对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误解上,认为哈耶克是个“无政府主义者”和社会制度变迁中的“无为论者”。实际上,哈耶克决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甚至也不是一个主张“小政府”的人,他更不主张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要人们无为而治,恰恰相反,哈耶克一生特别注重人们的观念的变化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从早年到晚年一直是如此。
哈耶克一生反对政府直接用行政命令,和运用政府官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干预社会经济运行,主张要在宪法政治的框架下,以法治之法的规则来治理社会。而这首先需要政府自己要受到预先规定的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则约束。
用他1944年在《通往奴役之路》的一句经典的话来说:“撇开所有的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the authority)在特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新京报:那么,如何看待哈耶克在《自由宪政》尤其是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反复宣讲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
韦森:这可能是目前最纠结和最令人困惑的问题。实际上,如果把这个理论放在哈耶克一生的学术思想发展过程中,就比较明白了。实际上,从20世纪30年代与米塞斯一起批判中央计划经济和市场社会主义模式的非可行性,到晚年撰写《致命的自负》,哈耶克实际上一生坚持认为,在整体上设计一个计划体制,来取代一个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体制是走不通的。这不仅会在经济上没有效率,甚至必然导致巨大的灾难,而且必定会形成一个集权政治体制。
在他的经济学著作中,他分析说,由于人的理性和知识的有限,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和价格机制才能有效地进行资源配置,才有人类社会的繁荣和经济进步。因此,人类社会的经济体制,是不可能通过一个整体的计划和设计而建造出来的。即使构建出来,也会导致巨大的经济灾难和落后。
换句话说,哈耶克在20世纪60年代反复强调和宣讲“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实际上是在继续批判计划体制的非可行性,继续宣讲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所迄今能发现的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形式。
新京报:概言之,人们对哈耶克的误读和误解,多是围绕着理解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而展开的?
韦森:在讲到自由、民主、法治的政治制度时,哈耶克从来没有讲这一切都应该是自发的,也并非主张不要政府,而他一生反复讲,只有建立起法治社会,即“the Rule of Law”,政府用抽象规则和法律来管理社会,从而人们的自由得到了法治的保障,才能有市场经济的这种“自发社会秩序”的成长和扩展。在晚年的《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又提出了“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而不再用“自发社会秩序”这个概念了,更说明他的思想更精确和升华了。
在这方面,我自己作为一个研究哈耶克思想的学人,之前也有误读,即过度强调和过度诠释了这一理论,对此,我自己要检讨,也要负责。而现在这本小册子《重读哈耶克》,书名就蕴含着自己反思自己,自己批判自己误读、误识和误传哈耶克思想和理论的意思。
现在看来,哈耶克一生的学术思想是逻辑一贯的和自洽的,尽管之间有些变化和发展,但他的经济学理论和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观点是一致的,并没有多少矛盾和内在冲突。且无论哈耶克的经济学理论,还是他的政治思想,今天看来在当下中国社会中都应该是正面的。只要看看我们国家和执政党的文件,就会明白,我们社会的许多正面的主流思想和理念,与哈耶克几十年的理论主张和理论现在实际上并不矛盾,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正在被吸收进来,甚至说正在朝那个方向发展,但这实际上付出了几十年的社会实验的沉痛代价呀!现在这些基本理念,总算慢慢变成了我们社会的共识而逐渐写入了我们改革纲领中去了。
哈耶克的信心:传播新观念的人 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
新京报:在《通往奴役之路》开篇,哈耶克即指出:“观念的转变和人类意志的力量,塑造了今天的世界。”但是我们会发现,在中国讨论社会事务,更多的言论指向权力与资本的力量,而非思想,作为一位经济学家,您对思想的力量有怎样的看法与态度?
韦森:是啊!哈耶克不但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这样讲,后来在1960年出版的《自由宪章》中还特别指出:“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是传播新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这一信念一直是自由主义信条的基本内容。”实际上,如果读当代另外一个新制度经济学家、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在2005年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也最后强调人们文化信念和认知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这说明这些世界级的大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有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两位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和张维迎教授,最近在我们上海的一次会议上,尽管对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有很多激烈的争论和争辩,但他们同时都同意观念的变革在人类社会变迁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譬如,林毅夫于2007年在英国剑桥大学所做的马歇尔讲座中,也就是在他的中文《经济发展与转型:思潮、战略与自生能力》一书中,提出“正是主流社会思想塑造了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化秩序”。而张维迎在最近出版的《改革新启蒙:思想市场驱动中国变革》一书中则在封面上就写道:“伟大的变革由观念的变革引发改革的理念比顶层设计更重要”。
新京报: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理念?
韦森:正如在我的这本小册子的扉页中所言:“在目前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关键时期,近来有不少著名经济学家和其他学界人士呼吁要对未来中国的改革进行顶层设计。现在的问题是:除了一些局部和具体的市场化改革措施需要设计,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体制上要改什么,如何进行顶层设计?我们到底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和体制?中国改革的最终目标模式是什么?这些仍然是亟待探索和回答的问题。换句话说,一个现代良序市场经济社会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制度条件和架构?我们到底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法治社会和国家?这目前看来仍需要探讨和思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哈耶克最伟大的和最重要的和最有价值的理论贡献是在于他在几十年的著述生涯中,讨论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条件,其中包括自由、法治、民主与宪法政制等等。
自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以来,“自由、法治、民主”已经分别写进了我们国家的24个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但是,什么是自由?什么是法治?我们到底要什么样的民主政治?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民主和法治国家?我希望通过重读哈耶克几十年的理论著述和思想,能帮助人们认识和理清这些基本问题。这也是我尽量把哈耶克卷帙浩繁、博大精深、艰涩难懂的理论用这本通俗的小册子和尽量通俗流畅的语言写出来供大家讨论和思考的主要考虑。
哈耶克思想的关键词:自由、法治
新京报:你在书中指出,对哈耶克的自由的误读,是误解哈耶克思想的一个重要因素,可否与大家分享一下你对“哈耶克的自由”的理解?
韦森:照哈耶克看来,自由乃是现代国家的最高的善,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原理,亦是所有其他价值的源泉与条件。那么,什么是自由呢?哈耶克论自由,既不像启蒙思想家伏尔泰那样简单地认为“自由乃随心所欲之谓也”,也不像哲学家伯特兰·罗素那样理想化地认为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更不像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边沁那样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法律和社会规则的约束(即反过来认定“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而是把“自由”理解为在法治保障下的一种私人领域、一种人的生存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后,当哈耶克从讨论抽象哲学意义上的“个人自由”转向讨论法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上的作为一种权利边界的“liberty”(自由)和“liberties”(诸自由)时,他已不像伏尔泰、卢梭、黑格尔和罗素那样从个人行动及其欲望的追求不受任何约束和遭遇任何障碍的主观的或形而上的角度来理解人的“自由”了,而是把“自由”理解为一个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私人领域”和一种现实的生存状态。借用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的译法和理解,作为“liberty”的“自由”,乃是指一种在法治之法之下的“群己权界”。
新京报:对于积极追求改革的中国而言,哈耶克的观念似乎不算乐观,因为他特别强调,人类理性没有能力创造出完全合乎理性的社会,无力跳出文明之外重新设计文明,一切社会进步皆必须以传统为基础。制定优质的法律规则有赖传统,人对此必须有宽阔的时间视野与耐心。而你则对哈耶克之谓的法治在中国的实现却颇有期待?
韦森: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民主、法治、自由这些理念已经为我们社会所逐渐接受,且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了我们国家《82宪法》的第五条,发展市场经济、建立民主政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也都写进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去年通过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都把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列为我国下一步改革的主要目标。但是,问题是什么是法治?我们到底要一个什么样的民主政治?什么才是良序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些基本理念我们今天还有些不清楚。
哈耶克所谓的法治,不仅仅是政府用法律来治理社会,而首先是且主要是政府本身要受到事先规定的宪法和法律规则的约束。这些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我们觉得今天我们还不是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还只有60多年的历史,如何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制度,或者说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走向法治、民主和宪法政制社会,至少在长期来看还是朝这个方向走的。
新京报:哈耶克认为,人们所拥有的道德境界与其所享有的自由成正比。你对市场经济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颇为乐观,认为它们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我们在中国看到的则是相反的事实,为什么?
韦森:1961年12月6日在纽约召开的第66届美国产业大会上所做的“自由企业的道德因素”的讲演中,哈耶克就对自由与道德问题作了很多独到的解释,提出“道德和道德价值,只有在自由的环境里才会成长”这一判断。哈耶克的具体解释是:“人民和各社会阶层,只有在长期享有自由的情况下,才会有高尚的道德标准——这与他们所拥有的自由度成正比”。反过来,哈耶克也相信,道德在一个“伟大社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自由的行动受着强有力的道德信念引导时,自由社会才会良好的运作”。
哈耶克还曾深刻地指出:“只有在个人既做出选择,又为此承担起基本责任的地方,他才有机会肯定现存的价值并促进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才能赢得道德上的称誉。服从具有道德价值,只能是因为它是出自自由选择而非强制。正是在我们自由地从中安排自己不同目标的秩序中,我们的道德意识才得以展现。”由此哈耶克相信,“自由不仅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而且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源泉和条件”(见《自由宪章》)。
今天看来,哈耶克的这些理论洞见都是非常深刻和有道理的。只有法治国家建立起来了,政府的权力被关进了宪法政制的“制度笼子”里了,个人自由得到了确定的保障,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问题能得到根治了,人们的道德标准才能提高,我们国家的社会风气才能改善,才能建立起一个良序和谐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
【知识卡片】
哈耶克的著述历程
哈耶克在早期主要研究经济学理论,而且是极其艰深的货币与商业周期理论,而这些理论主要是与当时的一位世界闻名的大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理论论战中所阐发出来的。
同时,哈耶克也与米塞斯一起,在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与奥斯卡·兰格(Oskar R. Lange)和阿巴·勒纳(Abba P. Lerner)等经济学家之间发生了一场关于计划经济可行性的大论战。哈耶克所撰写和编辑的有关这一论战的几本著作,也都属于经济理论方面的著作,包括《货币理论与贸易周期》、《价格与生产》、《资本纯理论》等。但这些著作到目前为止大多数还没有被翻译到中国来。
到20世纪50年代后,甚至可以说从他在20世纪40年代初开始写作《通往奴役之路》起,哈耶克本人不再专注研究这些极其艰深难懂的货币、资本与商业周期这些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了,而是去研究心理学、政治哲学、法学、历史和广义的社会理论,撰写和出版了《科学的反革命》(1952,认识论和社会研究方法论),《感觉的秩序》(1952,心理学),《资本主义与历史学家》(1954,思想史)、《自由宪章》(1962,也译《自由秩序原理》)、《法、立法与自由》(三卷,1973,1976,1978,法哲学),以及《致命的自负》(1988,广义的社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