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其中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改革总目标的提出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方向和要求,也为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可谓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近年来,随着全球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所拥有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存量也实现了爆炸式增长,各类信息源和数据在当今世界科技、经济、文化、军事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推动着人类社会开始迈入大数据时代,同时也给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基本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积极分析和挖掘大数据环境下国家治理进程面临的机遇,着力规避其不利局面,以发挥大数据在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中的积极效用。
(一)“大数据”释义
“大数据”(big data),换言之即大规模数据或海量数据,目前学界对其概念界定不一。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普遍将其定义为利用软件进行捕获、管理和处理的大数据集。如Manish Goyal认为大数据即“多形式、多来源和实时的且需要专业化软件工具和分析专家去挖掘、分析、处理和管理的大数据集合。”Archak等则将大数据视为通过处理并带来高增长率的信息资产。国内学者目前对该领域的研究主要还是集中在互联网和计算机科学视域内,社会科学领域的分析依旧不多。作为信息化时代的重要表征,大数据包含着海量的数据规模(Volume)、快速和动态的数据流转体系(Velocity)、多类型的数据模式(Variety)和低密度的数据价值(Value)等四重特性。大数据的产生不仅挑战了人们的数据驾驭能力,同时也为各类机构获得更为全面和深刻的洞察能力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潜力和空间。
在历史上,大数据的理念早在20世纪60年代便已出现,在发展进程中先后历经多次规模扩张。从60年代至80年代早期,一些企业应用磁盘、磁带等载体在大型机上进行财务部署和资源开发,这构成了大数据的雏形。此后随着80年代后期PC的出现及不断普及化,一些机构在数据处理上进一步走入虚拟化,Word、Excel等办公设备的广泛应用为数据量的增长提供了便利。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诞生,则直接促成了全球数据量更大大规模的扩张。在互联网时代,社会机构、普通个体均构成了数据的重要来源,且社交网络、多媒体的应用也使得数据的形式愈发走向多元化。尤其在当下web2.0的阶段,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的推动下,数据已开始呈现指数级增长,并走向“质”的多样化。通过无处不在的网络系统和计算系统,大数据可以解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间的复杂关系,并适时做出判断和分析,进而为各类机构的决策分析提供重要依据。
当今时代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物联网等层面信息的频繁交往已构成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成分。根据IBM公司的分析,人类整个文明所获得的全部数据中,有90%是过去两年内产生的,到2020年,全世界所产生的数据规模将达到今天的44倍。而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45.8%,已远远高于23.8%的全球平均水平。网络信息的普及化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我国国家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渠道,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显然是有其特殊价值的。
首先,从国家治理的主体视角看,大数据环境下信息的快捷性有效拓展了国家治理的主体范围。国家治理是以国家机构为主体,以社会多元主体进行参与的公共行政行为。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便将治理的本质视为“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传统模式下,国家治理主要以政府为主导而进行展开,而随着国家内部事务的复杂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迫切呼唤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形成全方位的参与力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国家治理主体范围的拓展打下了基础。大数据的首要特征就是信息来源的多样化和规模庞大的数据量。在新兴媒体的带动下,各类社会机构包括企业、公民社团乃至个人的相关信息得以交换和互补,形成国家治理的重要数据来源,这就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作为多元治理主体进行沟通和信息交流提供了便利,通过及时了解和反馈国家发展动态,各主体可有序地进行协同配合,参与国家治理工作,为提升治理实效奠定了坚实根基。
其次,从国家治理的客体视角看,大数据环境下动态化的数据信息提升了对国家治理对象的科学认知。国家治理的客体即国家治理对象,其主要包括了国家内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领域的各类事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一极,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有赖于对治理对象的科学认知。在我国国家治理实践中,囿于庞大的对象规模和复杂的内在结构,国家治理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依然频繁发生,治理效果有待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大数据带来的动态化信息便有效弥补了传统科层制模式下对国家治理对象的模糊认知。大数据区分于传统数据挖掘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处理速度快,时效性要求高,这种快速化带来的价值就在于数据能够准确、动态地反映客观现实,使数据本身成为国家治理主体分析治理对象的一面镜子,这有助于治理主体超越科层制的层层信息传递模式,事先预测和掌握治理对象的动态信息,提升治理主体的政策灵敏度,在降低治理成本和促进治理对象在适应国家治理战略需要的过程中增强治理的针对性和有序性。
最后,从国家治理的过程看,大数据环境下数据的多样性促进了国家治理的透明化。在传统的国家治理进程中,国家机构发挥了主导作用,国家治理的流程由于缺乏必要的参与和监督,治理进程往往易于脱离民众的真实需求,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现代治理强调的是公开与协调,作为现代治理理念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治理过程以各参与治理主体必要的信息公开和透明为基本要件。可以说,透明化既是化解治理矛盾,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前提,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趋向—国家善治的一个重要特性。大数据时代信息来源多样化为推进国家治理进程的透明化提供了可能。互联网上的图文信息,社交媒体上的视频语音信息、日志文件信息,传感器和移动电话的GPS定位数据等在当下可谓无孔不入,而且随着数据传播技术的突破与更新,新的数据形式和数据源又会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治理进程中进行暗箱操作已失去可能,透明化和公开化成为国家治理的必然趋势,这反过来也构成国家治道变革和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渠道。
一方面,庞杂的数据供给增加了国家治理的复杂性。其一,非结构化的数据信息阻碍了国家治理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大数据时代国家内部各类数据的不断涌现为国家治理提供了信息根基,但这些庞杂的数据80%以上是属于非结构化的。传统的结构化数据是按照特定格式进行整理的数据,其能被国家治理主体进行储存管理,但随着大数据类型的不断增多,尤其是从TB级别跃升至PB级别,数据结构便开始走向非结构化,数据形式开始出现多样化,如纸质信息与数字化的电子文档、视频文件、多媒体数据等,这就导致数据格式在兼容上出现难题,给数据的整合、管理、分析带来障碍,导致其无法被有效管理和利用,这显然对于国家治理中数据分析和应用的效率提升是极为不利的。其二,低密度的数据价值也增加了政府治理进程中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研判的难度。大数据本身虽然规模庞大、种类繁多,但同时也存在价值密度低的弊端,其中积极的、有益的、无效的甚至虚假的数据可谓应有尽有,国家治理主体在进行数据分析和甄别的过程中面临不确定性风险,受此影响国家治理进程也不可避免地走向复杂化,不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持续提升。
另一方面,国家治理进程面临更为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早在2007年,美国政府便开始实施针对他国的数据窃听计划,2012年奥巴马政府更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最高国策,并将其视为“未来的新石油”,然而“棱镜门”的曝光不仅将美国置于万夫所指的境地,更让世界各国意识到信息安全保护的急迫性。与传统安全相比,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隐患更具有危害性、潜在性和瞬间性的色彩。其一,大数据导致国家治理机构更易遭受网络黑客的恶意攻击。大数据本身就意味着海量的数据,这就给黑客成功攻击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与可能性。一些黑客会最大限度地收集更多有用信息,如社交网络、电子商务、微博客、电话和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更精准地进行恶意攻击,或同时控制上百万台傀儡机发起联攻,以增加其“现实收益率”。其二,国家治理主体和公民个人面临更大的隐私泄露危机。大数据时代无处不在的智能终端以及唾手可得的信息传播无疑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尤其是云计算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均在云平台上进行,一些敏感数据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未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资源共享带来的隐私问题必将成为最大挑战,如何进行数据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面对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飞速发展的态势,我国在国家治理进程中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应用,初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成就,为赢得大数据时代的主动权奠定了根基:
其一,电子政务体系飞速发展,初步完成国家治理大数据平台架构的搭建工作。大数据在国家治理领域的展开以政务信息化的实现为基本前提,这需要国家治理进程中高度发达的电子政务服务体系为依托。经过近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政务以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重要核心业务系统为突破口,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政务信息化覆盖率已达到100%,地区省市一级政府核心业务信息化覆盖率也普遍达到80%以上,区县一级政府核心业务覆盖率达到50%以上。此外一些重要的数据库也已基本建成,如国家人口数据库、工商系统企业法人数据库、民政部门社团机构基本数据库、国家统计数据库、国家空间地理系统数据库等,成为信息公开和网上办事、政民沟通的重要渠道,有效促进了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其二,国家治理逐步转型,大数据应用初现端倪。大数据的根本价值在于发挥其积极的研判效用。目前大数据虽未完全嵌入我国国家治理实践,但已有一些机构开始积极参与其中。如广东省早在2012年便已起草《广东省实施大数据战略工作方案》,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智慧广东”,使信息化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2013年上海市科委也发布了《上海推进大数据研究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计划三年内重点选取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智慧交通、公共安全、科技服务等具有大数据基础的领域,探索交互共享、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建设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交通厅近期则计划将大数据引入交通管理,实现交通信息管理现代化,助力交通治堵,提高治堵效率。11大数据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初露端倪,有效促进了我国国家治理模式由管理向更高质量服务的逐步转型,在提升决策准确度的同时赢得了国家治理的公信力。
其三,相关法制建设逐步跟上,大数据环境下国家治理确立法治化的基本框架。随着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和普及,我国信息安全治理也向着法治化的进程在前进,这其中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我国于2007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及其相关责任问题做出了界定。在互联网管理方面,据统计目前我国颁布和施行的相关法规高达100多件,其中法律有10多件,行政法规有20多件,部门规章有40多件,地方性法规有50多件。12具体涉及到网络安全、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网络著作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侵权以及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等多个层面。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当下大数据时代我国国家治理的整体制度框架,为有效保障民众合法权益,提升大数据效益等提供了法制保障。
大数据在我国国家治理进程中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整体而言,目前我国政府机构的大数据嵌入还处于早期试水阶段,政府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尚不如商业机构。尤其是与美欧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大数据应用还有待进一步跟进。其中还存在一些现实缺憾亟待破解:
第一,大数据观念不足,国家治理缺乏数据挖掘能力。现代国家治理本身是一个各方面协同参与的有机整体,其顺利运行需要以治理主体自觉和有意识地掌握相关数据为基本前提。唯有树立必要的数据分析观念,决策者才能由此作出更为科学的决策。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各级国家治理主体的大数据观念依旧不高,国家治理进程中的数据挖掘能力还有待提升。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1月,我国拥有6.18亿的互联网用户,手机用户达到12.35亿,远远高出世界其他国家的水平,13这些都是数据产生的重要来源,然而即便如此,目前我国数据总量依然落后于发达国家。可见大数据环境下我国国家治理并非欠缺数据源,而是对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和利用的观念和意识。这种缺失反过来则进一步加剧了治理主体数据挖掘能力的不足。如在2013年四川雅安地震期间,正是囿于当地政府部门对当地居民数量、居住地等信息和数据的研判和利用能力,结果直接导致救灾物资调配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现象,引发一些村民和政府间的冲突。14而近来各地暴恐事件的频繁发生,也考验着各地政府机构对反恐数据挖掘和分析的能力,对相关信息的充分挖掘必然能够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对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生是有积极意义的。
第二,条块分割的体制壁垒,阻碍国家治理进程中数据传递效率的提升。大数据环境下的国家治理强调的扁平化和网络化的公共服务模式,其主张的是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创新与灵活互动。但在目前我国的国家治理过程中,传统的公共行政体制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其基本特征就是国家治理过程实行垂直化管理,各部门之间实现条块分割,且上下级之间关系明确,遇到各类突发事务往往要首先逐级向上汇报,然后在进行相应的决策部署,这种国家治理体制在长期发展中虽为稳定政府架构和推进社会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逐步转型,其弊端也开始不断凸显出来,如机构臃肿、决策周期长导致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缺乏协调性与互动性,致使对社会公众的诉求以及社会信息和市场信息反映迟缓,等等。大数据吁求的是灵活性和适应性强的体制模式,其要求政府能给予民众更多的权益,这显然与科层制存在契合矛盾,在实践中也阻碍了数据传递效率的进一步提升。近些年国内一些突发事件的爆发也说明,相关信息与数据如不及时传递到基层执行单位,基层部门就极有可能陷入束手无策甚至慌乱境地,治理效果也由此大打折扣。
第三,信息孤岛劣势明显,国家治理进程中关联数据应用能力不足。科层制的条块壁垒在阻碍信息数据传递效率的同时,也客观上造成了国家治理系统内部数据传播信息孤岛现象的产生。在信息科学的视域内,所谓信息孤岛,简言之就是相互之间在功能上不关联互助、信息不共享互换以及信息与业务流程和应用相互脱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15国家治理进程中,由于各部门间的独立运作和内部体制的差异性,导致其在数据库建构和运行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标准,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均由自身监管和操作,相互之间无论在硬件平台、操作系统、网络协议、数据库类型、语义表示等多方面均存在巨大的差异,进而形成了一个个的“信息孤岛”,不能做到互通有无和资源共享,严重阻碍了国家治理过程中相关数据的共享和流通,造成数据资源的极大浪费。加之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数据共享观念,缺乏足够的数据更新和共享动力,结果更加致使我国国家治理进程中“信息孤岛”现象的不断增多。当前,要利用大数据助推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则如何突破异构数据库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整合与共享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四,专业人才不足,缺乏国家治理进程的数据分析能力。专业人才的占有率是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能否把控主动权的重要前提。人才能力的高低,素质是否过硬直接关涉到对信息和数据的挖掘程度和分析效果。大数据的基本特性及其涉及到的相关领域决定了其专业人才必然是囊括了数学、统计学、数据分析和语言处理等在内的复合型人才,是对数学、统计学、机器学习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掌控。根据麦肯锡全球学会(McKinsey Global Institute)相关数据,到2015年,全球将新增440万个与大数据相关的工作岗位,且会有25%的机构设立首席数据官职位,而这其中有190万个工作岗位将在美国。而目前全球拥有大数据技能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只有1/3的新的相关岗位能够雇佣到人员。这一现实对于大数据应用起步较晚的国内而言要更为突出。目前国内从事数据分析工作的主要以网络信息人才为主,这类人才往往熟谙信息编程和软硬件管理,但却不精于对大数据的挖掘和整理,特别是结合国家治理的客观背景做出专业的数据研判和分析的应用型人才更为欠缺,这给当下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带来了现实阻滞。
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可谓三分靠运作,七分靠数据,得数据者得天下。利用大数据技术提升我国国家治理能力,既是我国国家治理转型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在要求。要切实强化我国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积极推进治理主体对大数据技术的嵌入和应用。
对此笔者认为,当下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推进理念传播,强化大数据及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地位的认知。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跟不上,国家治理过程就会出现偏差。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及其对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双重影响决定了当前国家治理主体首先在思想观念就要跟上时代步伐,积极树立以大数据为载体的国家治理理念。一方面,应着力推进对各级政府机构的大数据理念更新工作。各级政府是社会发展的主导者,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责任主体,大数据能否在国家治理体系内部有效推进,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府机构及其管理者的看法。当前应积极通过政策引导和理念学习,以大数据为契机积极推进对政府机构管理者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增强大数据意识,在不断推进信息公开的过程中盘活对自身治理实践有参考价值的各类数据资源,形成以数据为支撑的国家和地方治理决策导向。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多元参与主体的信息素养水平。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治理更需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特别是在数据挖掘和分析过程中逐步引入社会参与力量,汇聚相关专业领域的社会资源,共同推进以形成合力。要达到这一点就需要做好对多元参与主体的信息素养教育工作,促其在信息意识、数据评价能力以及信息道德水平等方面实现综合提升,通力合作做好对国家治理进程中的数据管理和分析工作,为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的整体提升做出贡献。
(二)完善相关机制,形成有利于大数据嵌入国家治理的配套制度环境。
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曾指出:“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7大数据环境下我国国家治理面临的一系列现实缺憾迫切需要通过相关机制的完善来进行保驾护航,为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奠定坚实的制度根基。对此:(1)要建立专业领导机制。强化大数据环境下的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关键在于领导。当前,要通过培育一支既即具备大数据理念又善于把控治理进程的新型领导队伍,如设置专门的首席信息官(CIO)等,使其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中的中坚力量,确保国家治理主体在大数据应用中占据主动地位和引导地位。(2)建构治理主体间的数据联通和共享机制。通过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和互联网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协调各部门信息的流通和应用,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要求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打破科层制模式下不必要的信息壁垒,为提升治理实效提供帮助。(3)建构大数据在国家治理领域的科学“退出”机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数据安全、个体隐私乃至国家安全敲响了警钟,对此谷歌、微软等国际数据巨头均有相关的限时销毁的承诺,国内机构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也可以参照国外相关经验,建立相关的数据退出机制,将不必要的数据进行限时销毁,以确保国家治理过程的大数据应用安全无隐患。
(三) 转变治理模式,建构以大数据为核心资源的现代国家善治模式。
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凸显了中央在治国理念上的重大创新,但诚如盖伊·彼得斯(B.Guy Peters)所言,治理本身也会面临失灵的可能性。这在大数据的复杂环境下显然也不会改变。唯有实现政府与社会的最佳合作治理,即实现善治才能将其有效化解,而这恰好就是大数据环境下国家治理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要达到以大数据为核心资源的国家善治模式转变,就必须着力做好如下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国家治理综合数据系统。既要促进对国家治理进程中的各类非结构化数据、非数值型数据进行有效管理的数据存储系统建设力度,也要积极开发国家治理层面科学的数据挖掘系统,形成良好的治理数据,如公共突发事件、反恐等涉及国家安全各领域数据收集、挖掘、处理和决策支持的软件系统,还要积极通过强化对计算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建设高效的国家治理生态系统网络及其云计算平台硬件系统,提高对数据的处理效率,为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提供大数据支撑。二是要创新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国家治理流程。大数据系统建构的根本目标还在于应用和服务于国家治理进程,善治优势的发挥必须以大数据治理流程的创新和优化为保障,以提高治理进程的处理效率。如通过挖掘治理生态系统中合作伙伴的信息数据、社会参与行为数据、治理反馈数据等关键资源,有针对性地修补漏洞和改进治理过程,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四)强化技术研发,把握国家治理主体在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制高点。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首要前提。与传统网络传播模式不同,大数据是一个包含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多重要素在内的数据分析和处理模式,其涉及到的技术层面就包括关联规则的挖掘、集成学习、遗传算法、神经网络、预测模型、模式识别、回归统计、时间序列分析、关联规则分析、聚类分析等多个领域。而目前有关大数据的一些关键技术和软件系统大都是由国外机构研发的,如由Apache基金会研发的分布式文件系统(Hadoop),由Google公司设计的分布式数据存储系统(Big Table)等,国内在这一领域尚处于劣势。当下必须把大数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摆在重要位置,努力推进国家治理过程中大数据应用的自主技术含量。在实践中一方面要重点推进人工智能、海量数据存储管理、实时大数据处理、交互式数据可视化和应用等前沿及关键技术的研发力度,集中优势资源着力发展自主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核心技术,确保国家治理的大数据管理和应用真正建在自主技术的根基上,“把重要的数据存储在自家的仓库里”,18确保国家安全和个体安全不受影响。另一方面要集聚产学研用于一体形成合力,通过相互协调和重点投入,重点选取环保、医疗、教育、交通等具有大数据基础的领域探索一体化的治理模式,建设大数据治理和服务平台,促进大数据技术成果惠及民生,带动全社会参与治理中大数据应用的不断深化。
(五)培育专业人才,拓展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参与阵容。
大数据环境下技术研发和管理应用,客观上必然要求国家治理主体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实现自我发展。大数据最关键部分就是数据分析和挖掘数据价值,要获得这些有价值的资源,就需要大量的数据科学家和数据架构师。而作为复合型人才,国家治理进程中数据科学家和数据架构师不仅意味着对数学、统计学、知识图谱以及机器学习等多方面知识和技术的掌控,而且也内蕴着对国家治理、公共行政、社会参与、公共服务、国家安全等知识领域的科学认知和信息研判的灵敏性。在这种情况下,实时地进行人才储备更新,提升人才质量便成为当务之急。在某种程度上,人才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国家治理过程中大数据方案的广度和深度。为此必须积极强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目前国内已有企业机构,如百度、淘宝等与高等院校进行合作开办大数据专业工程硕士,但针对政府治理领域的大数据人才培养还未出现,由此积极探索和推行大数据人才培养的“政校合作”模式不失为可行之道。依托高校的知识储备力量,通过培养一批既政治作风过硬,又熟谙大数据关键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并将其选配到国家治理工作岗位上来,形成一支强有力的国家治理大数据分析队伍,使其在国家治理岗位上发挥用武之地,为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作出积极贡献。
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带来了现实契机,但同时也给国家安全增添了隐患。斯诺登泄密事件爆发后,有军事专家便称美国相当于损失了10个装甲师的兵力。但无论如何,大数据技术及其应用都将是未来国家治理各领域的必然趋势。对于国家治理主体而言,如何清晰把握大数据时代国家治理的特征和演化规律,构筑科学的国家治理大数据系统是自身占据主动和更好地践行为民服务的关键所在。要切实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中央政府良好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多元参与主体的协同配合,只有通过建构科学、全面和有效的大数据系统,在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优化以形成大数据联盟,并最终拧成国家治理的合力,我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才能实现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