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它是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和整个社会制度化的角度来提出来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依法治国,并不仅仅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更涉及司法改革、依法行政等相关问题,甚至涉及党自身的完善、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本网结合这一背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夕,推出“建设法治中国——展望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述评,多角度解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成就和挑战。
——“建设法治中国——展望十八届四中全会”系列述评之一
2012年11月17日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是我们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如果我们脱离群众、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最终也会走向失败。”2013年6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进行第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我们党之所以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能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紧紧依靠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投身到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中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正反两方面深刻论述了“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这一重要的执政经验。历史学家也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带领人民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史成就,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不断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所开创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既是中国共产党性质的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根本的工作方法,总的说来,历史和经验都表明,“群众路线”是中国特色的政治优势,“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党建的核心概念。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新一届领导集体对“群众路线”的认识更加深刻,2014年6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是一项长期任务,解决作风问题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要体现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切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经过一年半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党的作风具有了制度保障,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次活动坚持破立并举,注重建章立制。中央相继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公务用车改革等一系列制度。各级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联系服务群众、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制定和修订了一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扎紧了制度笼子,强化了对不良作风的刚性约束,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意识显著增强,越界犯规行为减少。”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国家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智慧和力量。”
上述论述表明,新一届领导集体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将党的群众路线与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将党的依法治国方略与现代国家治理相结合,将党的治国理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相结合,这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在发挥党的传统政治优势基础上的不断创新,正如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要注重把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把总结自身经验和借鉴世界其他政党经验结合起来,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使从严治党的一切努力都集中到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上来,集中到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来。”党的传统政治优势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结合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具有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就是“我们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013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党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党与群众的关系,而这两者的关系都可以统一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中,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为此,依法治国方略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首先,从党的领导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2012年12月5日在会见第二炮兵第八次党代表大会代表时的讲话)党的领导“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依法治国不是削弱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更不是要搞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其次,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转变执政思维,自觉地遵守法律,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
第三,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各类社会矛盾,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2014年4月25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这就要求人民群众逐步转变行为方式,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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