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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士存:中国缘何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争议仲裁

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立场文件》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相关国际法的角度,向国际社会阐明中国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阐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国际法依据,指出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违法之处,并重申中国愿同南海周边国家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端。

《立场文件》在仲裁庭指定中国提交辩诉状的12月15日之前夕发布,此举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其中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内容?对仲裁程序的影响如何?会“堵死”菲律宾南海仲裁路吗?仲裁庭又会因此取消对南海仲裁案的受理吗?本文意图帮助人们从以下五个方面理解《立场文件》的内容:(一)《立场文件》的性质;(二)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的目的和意义;(三)《立场文件》所坚持的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四)《立场文件》有关仲裁庭无管辖权的主张;(五)《立场文件》对仲裁的影响。

性质:不是关于仲裁案的辩诉状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并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仲裁庭提交其诉状,阐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同年5月,仲裁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确定2014年12月15日为中国提交其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的日期。

由于中国在临近仲裁庭指定的日期发表立场文件,很可能会给人造成这样一种错觉:中国发表《立场文件》的行为,可视为对仲裁庭要求提交辩诉状的回应。然而,《立场文件》并不是关于仲裁案的辩诉状,也不是针对仲裁庭的要求作出的回应。首先,《立场文件》在前言中明确指出:“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其次,从参与仲裁的程序来说,本案《仲裁规则》规定,“对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至迟应在辩诉状中提出”(第20条);“当事方的书面陈述应按下述方式传送:提交方应通过电子邮件将其书面陈述的电子副本传送给另一当事方、仲裁庭及书记官处,同时应附证据及法律依据”(第18条)。中国通过外交部公开发表《立场文件》,在目的和形式上均不属于参与仲裁,更谈不上属于仲裁程序中提出管辖权抗辩的“先决性抗辩(Preliminary Objection)”。

意义:中国政府处理南海问题的“白皮书”

《立场文件》同时发布中英文版本,澄清中国对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和不参加仲裁的立场和国际法理据,有利于减少国际社会对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可能存在的疑惑;防止别有用心者片面或歪曲解读有关国际法规则,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借此指责或影射中国不遵守国际法,挑战国际规则。鉴此,中国政府有必要选择适当时发表《立场文件》,以正视听,旨在影响国际媒体的叙事视角,防止菲律宾借机在国际社会继续抹黑中国。

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针对仲裁案管辖权问题阐述法律观点和理据,从法律上反驳菲律宾的无理主张,彰显中国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的形象。其次,《立场文件》多次强调,谈判始终是国际法认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国际社会传递一种信息:有关国家要妥善解决深具政治性的南海领土争端,强加于任何争端一方的解决方法是行不通的,磋商谈判才是切实可行的正道。这些内容使《立场文件》从一份反驳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官方文件,上升为一部中国政府关于处理南海争端问题的“白皮书”。

这份“白皮书”不是一般的政治性文件,而是标志着中国在处理国际争端时开始注重理性论辩,以此取代被国际社会视为“警告或威胁”的简单立场重复。这种理性辩论不是“自说自话”式的宣传口号,而是通过全球通用的“法言法语”,力图主导和重塑国际舆论、以及建构公正合理的国际新规则。

坚持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国际法赋予国家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保障任何国家在不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受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制约。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是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非仲裁。国际实践已经表明,第三方强制介入深具政治性的国家间领土主权争议必将使争端更加复杂化。1962年国际法院对泰国和柬埔寨“隆端寺案”作出判决,确认隆端寺的主权属于柬埔寨,然而判决的作出却并未真正解决争端,反而使两国在边境的军事冲突不断,时至今日仍难以解决。一个寺庙的主权归属问题尚且如此,更不必说牵涉国家核心利益的领土主权和海域管辖权问题了。此外,像1966年国际法院关于“西南非洲案”所作出的支持南非种族主义制度的判决,动摇了世界大部分国家对于国际法院的信心。2004年国际法院对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修建“隔离墙”的咨询意见,也并未使巴以冲突归于平静。

因此,中国主张直接当事方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政策,是处理领土主权争议最为有效的方式,得到秉持法治精神的机构和人士的尊重和理解。印度尼西亚东盟南洋基金会主席班邦·苏尔约诺称,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阐明中国的立场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已经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承诺协商解决争端。但菲律宾单方面将争端提交仲裁,出尔反尔,没有国家信用。

中国在谈判解决陆上领土争端方面颇具成效。通过谈判,中国已与绝大多数陆地邻国彻底解决了边界问题,也与越南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事实证明,存在分歧不可怕,只要相关国家秉持善意,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磋商和谈判,就可以增进互信、积累共识,逐步妥善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处理南海问题也理应如此。

中国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原因

从法律上向国际社会阐明中国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阐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国际法依据,是《立场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立场文件》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首先,菲律宾所提的三类主张:一是中国在南海“九段线”(我国称“断续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二是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三是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上述三类主张本质上是领土主权问题,而领土主权问题不是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

其次,中菲通过的一系列联合声明、联合公报、联合新闻公报、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双边和多边文件,规定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这些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公约》第280条、第281条规定,协议选择的方式优先于公约强制解决程序。菲律宾单方面就有关争端提起仲裁,违反了两国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公约》赋予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和自由。

再次,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在某些方面可能被认为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但它也是中菲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被中国排除适用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

《立场文件》重点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进行解释:(1)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不是《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2)争端并非已诉诸(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程序,即争端各方是否另有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是否有满足交换意见的义务等;(3) 仲裁事项不符合(第十五部分)第三节的限制(第三节是指适用第二节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的例外与限制),已被2006年声明所排除。

不会阻碍仲裁程序进行,但忽视中国立场会影响公正性

《立场文件》对仲裁程序的影响如何,会“堵死”菲律宾南海仲裁路吗?仲裁庭会因此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吗?中国《立场文件》认为仲裁庭菲律宾提交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并作出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不能阻碍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

首先,仲裁庭有权就本身是否有管辖权作出裁决。根据国际法,在国际仲裁中若一当事方未能出庭或递交答辩书,仲裁庭在作出最后裁决之前,必须确保其对争端有管辖权。这不仅仅是《仲裁规则》以及《公约》的具体规定,也是一般国际法的明确要求。《公约》第288(4)条规定,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本案《仲裁规则》第20(3)条规定,仲裁庭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决。而且,中国在《立场文件》中也明确表示,“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其次,《立场文件》是仲裁庭确定管辖权的重要参考文件。《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在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以及申请方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如果仲裁庭无视中国在《立场文件》中的严密法律论证和充分法理依据,那么,本案仲裁庭的公正性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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