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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伯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4年度报告

1893年11月10日的《华盛顿邮报》报道称,空压机(Pneumatics)这项新兴的科技成果正在重构美国社会。以此为原理诞生了气动管道传输系统(pneumatic tube systems)等多项发明(译者注:气动管道传输系统是由传输管、空压机、三向转接机和收发站组成的一个管道传输网络。传输管的路径和转向器、工作站组合成的节点构成完整的系统,承载物品的传输瓶从一个工作站移动至另一个工作站,有一个与传输管、空压机、转向机和工作站相连的数据系统,用来控制整机的传输过程)。气动管道传输系统受到了当时的银行和百货商店的青睐,这些部门的职员可以借助这套系统,在办公室之间便捷地传送文件。气动管道传输系统的广泛使用,令《华盛顿邮报》得出了欢欣鼓舞的结论,“当今时代可能会成为历史上的气动管道传输时代”。

然而,直到1931年,为了便于法院新闻的发布,联邦最高法院执法官(the Marshal of the Court)才建议在法庭安装气动管道传输系统。著名的建筑师吉尔伯特受命设计最高法院新办公大楼时将该系统融入了设计方案中。

193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启用新办公大楼,同时也修改了公布判决的程序。根据新的《文件发布规则》,大法官宣布判决的同时,法庭书记员可安排信息员向驻守在法庭前的部分记者分发判决书副本。然后,记者可以通过法院的气动管道传输系统将判决书副本传送给位于一楼新闻报道间中的同事,从而大大节省了信息员向所有新闻记者分发法院判决书副本的时间。

事实上,在长达36年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几乎所有的判决书都是通过气动管道传输系统传递给新闻记者的。直到1971年,时任首席大法官伯格批准拆除了气动管道传输系统,最高法院使用气动管道传输系统的时代正式宣告结束。

联邦最高法院使用气动管道传输系统的历史表明,法院运用科学技术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顺应时代要求,运用科技创新成果,促进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二是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在运用科技创新成果时应保持谨慎态度。

科技成果提高了司法正义水平

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专门规定了联邦法院区别于其他政府机构的独特地位,其内容包括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和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据联邦宪法所设定的职能分工,法院是具体纠纷的中立裁决者。法院角色的被动性和管辖权的有限性直接影响到法院如何运用科技成果。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法院运用科技创新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保障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例如,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采用了计算机辅助技术检索法律。以前,为了查找法律,法官和书记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查阅法律书籍和目录。现在,他们通过搜索指令就可以在计算机上检索到大量的法律和判例。

为了提高庭审效率,联邦法院对法庭进行了现代化改造。律师可以运用计算机辅助系统中的图表、图像和视频更好地向法庭提供证据,方便律师与法官和陪审团进行沟通。最重要的是,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联邦法院可以使每天进入法院的大量诉讼文档实现自动化流转。从全国范围来看,电子案件文档系统和电子案件管理系统,提高了法院处理案件和管理案件的技术水平,这项科技创新在联邦法院系统内称为“CM/ECF”(case management/electronic case filing)。

电子案件系统的创建和完善

在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今时代,电子案件文档系统和电子案件管理系统(CM/ECF)已不鲜见。在计算机科学领域,电子案件文档系统已无法与日新月异的计算机专业设计和栩栩如生的游戏科技相比拟。但是,电子案件系统对于追求正义的司法事业而言却极为重要,因为它可以让那些来自社会每一个角落不同阶层的诉讼当事人都更容易走进法院,更能负担得起诉讼的费用。这彻底改变了从前他们不敢、也不想走进法院,将打官司作为最后万不得已救济途径的局面。

作为法律人都知道,电子案件系统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一名具有律师代理或没有律师代理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使用因特网登录该系统提交诉讼材料,录入案件的基本信息,上传诉讼文档,并提交给法院。但是,在全国推行电子案件系统并非易事,这意味着要对整个联邦法院运转系统更新换代。20世纪90年代,联邦法院开始设计该系统,2001年正式启用。电子案件系统目前总共包括超过十亿份可供检索的诉讼文档,涵盖了13个联邦上诉法院,94个联邦地区法院,90个联邦破产法院以及其他几个联邦专门法院。超过60万名律师通过电子案件系统提交诉讼文档,目前他们每个月提交的电子诉讼文档超过250万份。

公众通过登录法院电子数据库系统(PACER),也可以查询电子案件系统中的诉讼文档。对于公众而言,案件信息的查询大多是免费的,即使是付费查询,费用也非常低廉。法院电子数据库系统可以让成千上万的记者、学者和公众查阅到法院的诉讼文档,而这在电子案件系统出现之前是难以想象的。

目前,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正在开发“升级版”的电子案件系统。系统功能升级后会增加一些服务功能,法院和律师都将从中受益。例如,改进后的系统包括一个“通用账号登录”(central sign-on)的特征,即当事人、律师和公众将可以使用同一个账号和密码登录联邦系统所有法院的网站,提交诉讼材料并查询案件信息。今后,该系统还将为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诉讼流程自动通知的服务,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升级后的系统还具有其他新的功能,这些功能的主要目标都是要提高效率、便于诉讼,从而节约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当事人以及公众的时间。

联邦最高法院正在开发案件电子归档系统,预计到2016年该系统可以正式投入运行。该系统可将案件中的诉讼文书都上传到最高法院的网站,其中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辩护词以及其他诉讼动议与申请文书。法律职业人士和社会公众都可以免费使用。当然,在该系统运行之初,当事人仍然需要继续使用纸质文档,仅对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增加一项提交电子文档的要求。对于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所提交的纸质文档,将由法院的工作人员扫描并上传到法院的新系统供公众查阅。在该系统有效运行一段时间并且为有资格出庭最高法院的律师们熟知后,电子文档将成为正式形式,但同时仍需提交纸质文档。

慎重对待电子案件系统

电子案件系统是联邦最高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是一项技术创新成果。从全球范围看,该系统在法院电子案件管理方面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在内的联邦法院不同于私营企业,在技术革新的过程中应保持慎重态度。同时,受产品供应商竞标程序、联邦政府采购程序和联邦拨款程序的限制,联邦最高法院要在全国范围内升级并运行该系统并非易事。

为了让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联邦最高法院必须要确保这项新技术能够普遍、迅捷地适用于所有社会公众,无论他是技术专家还是普通百姓。联邦最高法院实施电子案件系统时,必须确保该系统的操作指南清晰明了,并且能够与普通公众的电脑设备相兼容。同时,这一新系统必须保证在使用期限内安全运行。例如,无论是刑事案件、破产案件、歧视案件,还是专利纠纷、医疗事故纠纷,都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从保护证人安全、当事人隐私及诉讼诚信的角度来看,联邦最高法院在考虑采用这项新技术时必须态度慎重,以确保该系统能够抵御国内外“黑客”的恶意攻击,防止利用“钓鱼软件”获取审判机密、攻击联邦政府或者诋毁司法机关。

同样,联邦最高法院也面临着如何应对联邦与地方各自独立司法体系的挑战。自1789年《权利法案》颁布以来的225年里,每个州法院都有自己独立的运行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适应来自本州的司法挑战和司法需求。当然,有的州法院在适用新技术方面成为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在当地率先使用了这项新技术。因此,当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提出在全国范围推广新的电子案件系统时,还要不断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并汲取失败的教训,这样才能确保该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运行。

龟兔赛跑的寓言故事众人皆知——乌龟赢得了最终的胜利。联邦最高法院的先贤们得其要义,并将这个故事描绘在最高法院办公大楼后面的影壁上,以启示后人。同时,著名的建筑师吉尔伯特把这则寓言设计在联邦最高法院办公大楼的基座上。执著的乌龟象征着司法事业正积极稳妥地向着正义的方向不断前行。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在应用新技术方面,法院必须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但在司法改革的时代,法官与法院的执行官理应保持审慎的态度。而这正与龟兔赛跑的寓言故事相得益彰。目前联邦最高法院在采用新技术方面已经有十余年的经验,取得了不少成绩和突破,尽管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但我们相信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稳健的步伐终将像执著的乌龟一样赢得最后的胜利!

我要感谢联邦法院的所有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他们为整个国家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智慧。联邦法院从他们的智慧、强有力的管理能力和对正义事业的执着追求中受益匪浅,我十分感激他们的付出与辛劳。

祝大家新年快乐!

【附录】

美国联邦法院工作量

在2014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案件量和缓刑案件相对稳定,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破产法院与审前程序分流的案件量则下降了。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增长了不到1%,共376536件,其中民事案件数量增长了4%,刑事案件则下降了11%。被监管的罪犯数量增长了约1%,共132858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案件数量下降了3%,共54988件。审前程序分流的案件下降了8%,共100068件。破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下降了13%,共963739件。

联邦最高法院

起诉到最高法院案件总数从2012司法年度的7509件,下降到2013司法年度的7376件,下降了1.77%。司法援助案件总数从2012司法年度的6005件,下降到2013司法年度的5808件,下降了3.28%。收取诉讼费的案件从2012司法年度的1504件,上升到2013司法年度的1568件,增长了4.26%。在2013司法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共讨论案件79件,77件得到处理,67件签署了正式判决,而2012司法年度讨论了77起案件,处理了76起案件,73件签署了正式判决。在2013司法年度,最高法院还发布了6个未经讨论、不需法官署名的一致性判决意见书。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上诉法院受理的案件2013司法年度下降了3%,共54988件。包括占51%的当事人诉讼在内的民事上诉案件的数量下降了3%。刑事上诉案件的数量下降了8%。针对行政决定的上诉案件下降了16%。破产上诉案件的数量下降了14%。民事上诉案件的数量增长了1%。

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案件上升了4%,共295310件。跨州案件(比如不同州公民间的诉讼案件)数量增长了13%,主要是人身伤害和产品责任案件数量的上升。

美国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下降了5%,主要是因为囚犯申请保护令状的案件和社会保险案件减少了。国家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下降了14%,主要是因为涉及合同的案件和涉及没收与处罚的案件减少了。

刑事案件(包括移民犯罪案件)被告人数量下降了11%,为81226人。除移民犯罪案件外,数量更少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受指控的罪名几乎涵括了各种主要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受指控的被告人下降了14%。移民案件受指控的被告人数量下降了8%。西南边境地区的移民案件依然占全国移民案件的77%。

财产犯罪(包括诈骗)案件受指控的被告人下降了11%。因持械和爆炸物犯罪、性犯罪、交通违法和暴力犯罪受指控的被告人数量也减少了。

破产法院

破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下降了13%,为963739件。破产案件数量在90个地区中有89个地区下降了。消费者案件(比如非商业案件)下降了13%,商业案件下降了19%。与《2005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第7章有关的案件下降了15%,与第11章有关的案件下降了20%,与第13章有关的案件下降了9%。

这是自《2005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生效后,2007年至2010年积聚了大量破产案件后连续4年出现的下降。本司法年度的破产案件总量不到2010司法年度破产案件总量的40%,创下了2007年以来案件数量的新低。

联邦缓刑与审前程序

2014年9月30日,被监管的罪犯数是132858人,比上一年的总数上升了约1%。从矫正机构释放后接受释放监管的人数增长了2%,达到111585人,是被监管罪犯总人数的84%。包括审前程序分流案件在内的审前程序案件下降了8%,共10006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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