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争端主要指双方在东海海域存在的专属经济区划界重合与钓鱼岛归属两个并列而又存在交集的问题。其实质可以归纳为:“重合的专属经济区怎么划分”与“钓鱼岛的归属”的两个问题。自奥巴马执政以来,美国重返亚太的战略布局愈发明显。伴随着中国的强势崛起和美国的高调回归,日本意欲借力打力,迫不及待地挤上了美国对华战略遏制与围堵的亚太战车,并积极充当美国东亚政策的急先锋,以期在这场“鹬蚌相争”中取得对华博弈的有利态势。一时间,东北亚地区海上气氛骤然紧张,大国在分歧与共识的夹缝中艰难博弈。面对“周边海洋权益争端”的步步升级,中国当如何因应崛起进程中所产生的结构性压力以及如何在化解崛起冲击的过程中寻找中日间合作的最大公约数成为新时期中国大战略研究的前沿课题。[1]
横亘在中日之间的东海权益争端成为新时期影响两国战略互惠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持续扰动因素。通过对近代强国崛起战略与崛起成败的借鉴,可以发现一个国家实现崛起战略的进程分为“追赶阶段”、“僵持阶段”、“超越阶段”。通过比较可以认为:中国目前相对于日本处于战略“僵持阶段”,对于美国及美日同盟则处于战略“追赶阶段”。清华大学孙学峰在对近500年国际关系历史的研究总结认为:在战略僵持与追赶阶段对于崛起国奉行温和的“缓进战略”要远远比“突进战略”更加受益。
因此,解决中国在东海海洋权益争端问题,在战略层面讲,东海战略要服从于整体海洋战略,海洋战略要服从于整体崛起战略;具体战略进程中要求决策层具有宏观的视野感和历史的高度感,在追赶与僵持阶段奉行“缓进战略”:以空间换时间、以拖待变、以压促谈、以武促和;在此战略结构上提出的基本对策:在结构性压力导致的安全困境与零和博弈状况下,权力结构与观念结构的二维重塑是摆脱中日结构性矛盾的根本方法;在国际法依据上借鉴北欧国家在北海权益划界中的成功经验,提出在该阶段培育中日合作开发东海资源的“北海布伦特模式”;在社会层面上主张理性爱国与强化政府及主流媒体对民众情绪的正向引导。
桑塔雅娜曾经说过:“忘却历史者必将重蹈历史的覆辙。”[2]通过对近代国际关系历史上重要国家“崛起战略与崛起成败”[3]的比较分析,保罗·肯尼迪对近500年大国兴衰的归纳[4]与莫德尔斯基的世界政治长波理论的借鉴,以及汤因比[5]对“海陆复合型国家”战略的研究可以发现:近500年来霸权的挑战者从来没有成为新的霸权者,霸权的同盟者是未来潜在的霸权者;国家在实力与霸权国实力在追赶阶段(0.4≤R≤0.8)与僵持阶段(0.8≤R≤1.25)实行“缓进战略”的成功率要远远高于“突进战略”;在第三个超越阶段(R≥1.25)实行“突进战略”的效果要远远优于缓进战略; “中国的海陆复合型国家”的地缘身份要求其海洋战略更加要服从总体战略。
中国拥有约1.8万公里漫长的海岸线和1.4万多公里的岛屿海岸线,大陆海岸线为3.2万多千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中国可主张的海洋国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完全控制着所有的可主张海洋国土。在东海地区,中日之间围绕着专属经济区划界和钓鱼岛争端构成了未来中国走向海洋的重大掣肘。加之美国奥巴马政府推行重返亚太的战略,利用联盟体系构造三层岛链围堵遏制中国的海上战略纵深和回旋空间,更加剧了中国长期以来“有海无洋”的处境。因此,能够将中日之间的东海争端纳入到整体的海洋战略,进而将海洋战略纳入到中国崛起的整体大战略成为中国战略考量的重要出发点。
值得我国学术界注意的是,一方面,在东海领土划界问题上我国主张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以期获得从大陆基线算起到冲绳海槽的约350 海里专属经济区。在面对同一部《海洋法公约》而坚持原则上的同一性能够反映出一个国家在海洋战略中的稳定性与正当性。海洋权益争端体现了主权国家对其合法权益的重视,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出现也应表现出一定的思考与前瞻,以备他日在国际诉讼上拥有充分的准备,免得在主张上前后矛盾、顾此失彼。因此,东海战略应当服从于整体海洋战略,整体海洋战略又应当服从于整体的崛起战略,只有将小的战略纳入到宏观崛起战略中审视,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着许许多多乖情谬理的问题,以便使决策层能够通盘考虑问题并求取一个具有一以贯之而又前后一致的主张。
在中国的棋文化中有一句颠扑不破的真理:“大智者谋势,大愚者谋子。”明智的利益不计较几个棋子的得失,而更注重通盘的整体布局和进程。东海作为海洋战略的一部分,海洋战略又作为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因此,一切战略的制定都要服从于中国崛起的长周期、多层次、宽领域的全局战略部署。
第一,国家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主权国家生存与发展为基础的各种需要并且对其整体长远发展有着正效应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要素的总和。按照当前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一般共识,国家利益可以依据其本身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上进行层次划分。只有清晰地界定出利益的层次,才能更好地运用权力手段去维护利益。在对不同利益进行价值排序后的国家利益,可以分为:“生死攸关”的核心利益、极其重要的核心利益、重要的国家利益和一般的国家利益四个层次。
可以看出,并非所有能够增进国家长期整体权力的因素都能够构成一个国家“生死攸关”的核心利益。如果考虑其自身的权力外延和体系内部的整体权力结构,那么将许多并非关乎国家兴亡命运的利益均视为“核心利益”的这种非完全理性的利益界定往往成为国家和平崛起的战略陷阱。纵观近代国际关系史可以发现,不论是法国的路易十四还是后来的拿破仑,不论是德皇威廉二世还是第三帝国的希特勒都是在其国力增强、权力曲线外延向外伸张的利益拓展时期,没有将自身利益进行理性的规约——放弃了“缓进战略”而采取“突进战略”而被劫杀在权力崛起的迷局中段,丧失了长期崛起的有利机遇。
这种非理性的主观认知基础上建构出来的“核心利益”诉求往往掺杂着民族主义情感性因素和民选政治影响政府决策的因素。因此,并不能带来国家既定情况下效用最大化的预期效果。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倘若一战或二战前夕的两个德意志帝国的领导人都清楚如果战争推迟爆发十年,那么德国将凭借自身经济和工业能力的发展而自动地、水到渠成地获得欧洲的陆上霸权国的地位,而不是凭借一时间的冲动葬送了国力发展的健康通道[6]。
第二,变化的利益与海洋在国家利益层次结构的再思考。由于对于安全利益的追求既是主权行为体存在的前提,也是其运行于无政府状态下国际体系最根本的动因。对于海洋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的优先性排序问题上,如果说东海存在着巨大的安全利益,那么除部分主权国家的12 海里领海对外国军舰通过具有排他性之外,尤其是当今世界的“非对称战争”、洲际导弹的突防能力和海陆空天网一体化战争、精确卫星以及能够侦测5000公里距离的大型海上雷达的配合,使得单纯地依靠海上屏障追求安全剩余的传统军事观念和作用几乎为零。随着时代与技术的变迁,许多原有的利益变成了国家的负担或仅存心理价值。时代在变,一切都在变,观念的滞后往往构成一个国家战略困局的根本因素。由此逻辑起点推出可以称为“极其重要”的核心利益,东海海权争端实质上就是对海底油气资源的争端。而这种争端的症结并不在于占有的海洋面积同占有油气资源的等比例性。海底原油作为流动的液态资源,其油盆在中日等距离中间线横穿的地方。因此,在“吸管效应”下,问题的根本变成了考验中日两国的海上单位时间内的开采能力——而不是海洋面积——的竞赛。因此,海洋面积仅仅具有渔业资源的经济效能,东海划界问题更大程度上是基于民族主义情感建构出来的“集体自尊”的观念性利益、因而,很难构成影响到主权国家作为一个权力实体存在的“生死攸关”的核心利益。
此外,一种对海权价值的理解认为:大国追求海权是为了确保国家的海上战略运输线。其实,由于具有战略价值的海上运输线都是国际性水道,那么在和平时期航线的安全往往由包括最大海权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全体力量负责(如索马里海域国际护航),这一公共产品并不强求某一国家用自己的海军去单独维护(除最大海权国外单独维护也不甚现实)。而对于一个大国而言,当其海上战略运输线真正面临被切断与封锁的危险时,实际已经处于战争的边缘了。而且,威胁的来源只能是最大的海权国及其盟国。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拥有与对手及其盟友权力总和旗鼓相当的海上力量,否则根本解决不了问题。[7]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英德著名的日德兰大海战,号称世界第二的德国海军经此一战后,再也没有勇气与英国海军对决,直到一战结束,一直龟缩于基尔军港之内。吉林大学王家福教授在谈到金德尔伯格的思想中指出:“一个国家如果发展陆权崛起可能只需要30 年,那么一个国家如果需要发展海权那么至少需要100年。”
第三,国家对于海权的追求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长远、宏观的整体发展战略。因此,海洋利益诉求应当从属于国家的整体利益诉求的框架之内。中国的崛起之路既是一个同国际社会既得利益集团进行漫长而复杂的博弈过程,也是一个从国际体系半核心区域向核心区域渐渐靠近的过程。这其中既需要我们自身的不懈努力,更需要耐心地等待体系发生权力变革的历史机遇。相比于谋求权力结构突变的巨大成本,在韬光养晦中等待转机更符合中国的现实利益和国际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
海权战略是中国崛起整体战略中的重要一环,但应该更清晰地认识到追求海权可能给整个崛起战略带来的风险。1897年出任德国海军大臣的提尔皮茨是当时“庞大海军计划”的坚定倡导者。为了扩大德国的海权,整个国家的整体战略都被绑架到了与英国海上争霸的竞赛中去。英德关系虽然由于德国的崛起而变得逐渐微妙,但牢牢控制海权的英国彼时更担心法俄及马汉等力主海上霸权的美利坚,尤其是俄国向印度方向的扩张。而德国大力发展海军的计划则使整个大英帝国乃至英国本土都认为受到了严重挑战与威胁,从而把盎格鲁人的敌意一步步吸引到自己头上,奠定了失败的命运。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是各种相互冲突着的政治利益的一个妥协产物,真正的国家利益必须具有某种妥协性。”[8]
因此,中国的崛起进程也应该被视作一个缓慢的利益博弈大棋局,中日之间的海洋权益争端背后所表现的深层次结构矛盾要求我们既要相信“时间和历史是站在中国一侧”而满怀信心,又要保持足够的克制,通盘因应、谋划全局、立足长远,防止“突进战略”将国家卷入到一场不必要的或过早的消耗之中。
中国的海权战略作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进总体崛起战略规划的有序实施,避免部门利益对国家总体战略的绑架。海洋战略的从属地位决定了我国在对日本海洋权益划分的谈判中应当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博弈政策,必要时可以在部分权益上达成某种交换,以谋求东北亚大局的稳定与国家总体战略的实现。为了实现中日韩一体化进程,中国苦苦经历了十年漫长的谈判,在宏观战略上一定要避免囿于小得小失而丧失把握整体方向与进程的机遇。[9]
二、中国解决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依据
(一)海洋法公约的制度性缺陷
横亘在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权益划界问题迟迟难以达成最终解决方案表面上看是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的不同理解与阐释,其实质是两国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引发的安全困境与零和博弈观念以及民族主义情绪影响下的政治走向。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国际法根本上缺乏一个类似于国内法运行的有效环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凌驾于所有行为体之上的权力机构。并且由于国际法本身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认可而采取的折中与模糊的表述方式,使得其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应用性上有着很大的不足与先天缺陷。应该肯定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重要调节作用。但是,如果中日双方脱离了两国在政治权力格局中角色与身份的考量,东海划界问题恐将会一直处于各说各话、一法各表的“双平行线模式”而永远难以相交。
根据斯蒂芬·克拉斯纳的定义:“制度包括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四个要素。”[10]“原则是一套关于整体目标如何运作的理论阐释;规范是行为标准的具体化;规则和决策程序是在明确限定的领域内对行为的详细阐释与说明。”[10]例如,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度,是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与公平解决的原则;《公约》的规范是“由当事国根据平等协商的方式实行划界”。具体规则和决策程序是《公约》章程中的详细规定。由于《公约》在最初的原则制定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歧,因此,为了获得普遍认可而采取了模糊的表述。在具体规则和决策程序上也出现了基于原则的模糊性导致的司法解释困境。
国际法是国家间妥协的产物,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关于共大陆架与相邻或相向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原则上出现了两种相互对立的声音:第一种主张按“公平原则”协议划界,另一种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界,两种对立的声音反映出各主权国家为了追求最大限度地获取国家利益的站队状况。“坚持以‘公平原则’作为划界标准的国家集团认为,‘等距离规则’成为国际法规则缺乏法律确信,它们引用国际法院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判决来加强这种结论。而‘等距离集团’广泛的引用国家实践来证明等距离方法的公平性,并且批评‘公平原则’是‘没有原则的原则。’因为一旦产生争端,各方对公平就不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11]
1982年完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缔约国认可,故而在许多问题上采取了折中与模糊的表述方式。因而使得最终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具体规则性条款成为一种相互妥协的产物。
“ 公平解决”的折中表述,既可以被解释为结果的公平性,也可以被解释为手段的公平性。既迎合了主张“公平原则”的国家阵营,也满足了主张“等距离均分”的国家阵营。由于“公平解决”在用语上的模糊性与折中性,它成了两种主张的国家都能够接受的法律表述。制度为了追求普遍适用性所产生的缝隙,导致了在具体运用时各利益声索国在法理层面的理解上倾向于自身权益最大化。这也为日后争端各方埋下了难以厘清的话语符号危机。克拉斯纳认为:“这种协议的最终达成,与其说带来了稳定,还不如说它画出了一条人为创造的、最终自我实现的冲突理由。与其说有助于解决机制领域或双边问题,还不如说使得这些问题更加恶化”。[8]与国内社会不同,国际社会仅仅是建立在“最小共识”的基础上承认国际法的调节力与约束力。爱德华·卡尔认为:“国际法的缺陷并不在于其在技术方面,而更多地在于国际法得以运行的国际社会处于很初级的阶段,其道德共识相比国内要弱许多,并且在无政府状态之下”。[12]
(二)中日解决东海争端的法律出路
从当前东海争端的现实层面讲,中日两国对于东海权益划分一直在围绕着《海洋法公约》进行平行线式的“一法各表”,始终无法建立辩论话语共同体。东海是一个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由中、日、韩三国陆地环绕的一个半封闭海域。由于最宽处仅为360海里,因此中日双方的专属经济区存在着互相交叠的现象。也注定了东海划界问题的实质就是“重叠的专属经济区该怎么办的问题”。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各自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出现的重叠区域需涉及的沿海国家通过协商与谈判最终达成“公平的解决方案”。因此,最后也就变成了究竟“什么是公平”和“怎样划分才公平”的问题,就是在这个问题上两国始终难以达成最终共识。
为了最大限度地在零和博弈的游戏中获得国家利益,每个国家都将对自身最有利的划分方式表述为公平原则,而将对方的提案解释为有悖于公平原则。这成为海洋法在解决具体问题上其实际效用不佳的重要原因。如果争端的每一方都认为自己掌握了绝对的道义与法律依据,那么由此观念带来的冲突将会更加难以调和。
日本方面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深度达2700公尺的冲绳海槽仅仅是东海大陆架的一个偶然凹陷,真正的东海大陆架位于日本列岛以西、太平洋板块与亚欧板块交汇处、深度达11035公尺的马里亚纳大海沟。因此,按照日本方面的观点:中日两国作为共大陆架的相向国家,应该按照《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13]这种公平主要是指通过“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进行海域面积的平均划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等距离线”的划分方法仅仅是在两个相向国海岸平直时的理想状态的均分,而现实中绝大多数国家之间的海岸线是凹凸不平的,在北海大陆架德国与荷兰、德国与丹麦的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主审法官的判决中对中间线方法是这样裁决的:“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因此,德国没有义务接受等距离规则。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尽可能多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所有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14]
中国主张中日两国虽为相向的临海国,但由于冲绳海槽的阻隔使得两国不共大陆架,因而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上应根据《公约》第76 条第5 款内容 采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进行划分,并将其海洋权益扩展至冲绳海槽。此外,中国认为在划界海区,中国一侧(包括台湾在内)的海岸线长度为748 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岛面向东海一侧的海岸线长度仅为415公里,[15]比例为1.8∶1。根据1984 年“缅因湾案”的国际法判例,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的海岸线长度之比虽然仅为1.32∶1,但国际法庭仍然认为这一差别具有“不可否认的重要性……为第三步对等距离线进行修正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因此将中间线的最终修正做了有利于美国的调整。[16]因此,可以肯定,即使最终提交到联合国海洋法庭而采用中间线的划分方式,也不是完全的对争端海域进行平均划分,而是要进行基于海岸线长度比例的修正。
三、中国解决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争端的基本对策
东海权益争端如果仅仅从东海权益争端的法律角度去思考中日划界分歧,只是将其作为某个孤立的案件依照国际法的规则来审视,而不是把它们当成是一个全面的政治结构冲突的某个特定的侧面加以考量,结果只会使政治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不断地被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而推来推去,最后则依据法律游戏的规则被搁置起来。[17]
因此,在东海海洋权益争端只能从中日两国之间具有更加宏观影响的政治与社会层面加以理解与研究。通过上面对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破解横亘在中日海洋权益问题的具体对策应注意在四个方面进行努力,即在追赶与僵持阶段奉行“缓进战略”与具体的对策:以空间换时间、以拖待变、以压促谈、以武促和;“吸管效应”下海底油气资源的合作开发与东北亚地区“布伦特原油合作模式”的构建;安全困境与零和博弈状况下,权力结构与观念结构的重塑;媒体在民族主义情绪降温与国民政治理解能力培养中的社会责任。
(一)追赶与僵持阶段奉行“缓进战略”与具体的对策:以空间换时间、以拖待变、以压促谈、以武促和
中国作为崛起国,其国家实力与美日同盟实力比值在小于等于1.25 之前都应奉行谨慎的“缓进战略”,避免刺激霸权国及其联盟的战略围堵与遏制。在中日双边的结构性均势短期内难以改变、中美日三边力量结构远远不利于中国的背景下,谋求对任何一方极为有利的谈判结果都是很难想象的。当前中日海洋权益争端困局的背后就是僵持不下的权力均势的结果。
但是,历史总是有着某种偏向,国家权力的相对变化也会随着时间而发生改变。如果说旧时代的国际关系以小国或中等国家能够取得体系的主导地位为标志,那么二战后的新时代国际关系特点就是超级大国时代。全球化的知识传播与交往文化使得很多面积狭小的国家再难以寄希望于依靠数字代差与科技鸿沟来压制庞大的国家。基本实体作为进入超级大国俱乐部的一个门槛让中国、印度和巴西这样的庞然大物显示出极强的竞争能力,也让英国、法国和日本这样的中等国家面临着后劲不足的尴尬。如果说二战结束后的40年是日本崛起的时代,那么在冷战结束后就已经明显地进入到了中国崛起的时代。虽然同属崛起,但是一个中等国家的崛起相比一个具有超级大国潜力的国家崛起对体系的冲击力度和国际关系未来面貌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中国能够在实力上升的阶段奉行审慎的“缓进战略”和“联系性权力”,而非对霸权国及其军事盟友实行“突进战略”与“变位性权力”。那么,就可以认为:时间与历史是站在快速崛起的中国一侧。对于一个实力上升的国家审慎与耐心是最为宝贵的财富,它需要平衡统治者的权力冲动、人民的非理性情绪以及对手诱导卷入战争的持续挑衅。
因此,面对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的前30年提出了“搁置争议”,这本质上就是一种“以空间换时间”的海洋战略。在现今日本已经看透了中国“以拖待变”的战略意图并急于频频发难来谋求加速解决之时,我们更应当稳住阵脚,避免跟着日本的节奏走下去。而能够让日本人坐下来跟中国谈判的最好筹码就是积极开发东海“中间线中国一侧”的油气资源,因为中间线横穿东海的海底油盆,所以一旦中国一侧加速开采,日本必然担心液体流动的油气资源在“吸管效应”下被中国抢先,而急于同中国合作开发与谈判。
国际关系的历史告诉我们。争端难解的情势往往有利于敢于抛开压力而径自取得实质性后果的国家,一旦国家在争端地区率先取得某种既成事实,那么想要将其排除在问题之外往往是很难的。因此,中国能够促使日本急于谈判的压力就是加大开采东海中间线以西的油气资源,此为“以压促谈”。但是,这种压力的一个背景就是中国自身军力的适度发展。中国应当作一个“手拿大棒,轻声说话”的温和的巨人,一方面让对手在心理上敬畏,另一方面又不能过于频繁的展示实力,以防止周边国家基于恐惧而结成反制性联盟。只有当一个国家不自信的时候才会去谋求军事力量的实际运用,而一个自信的强大国家往往仅需要军事力量的威慑而已。当一个国家从运用权力的影响力到不得不时时处处地运用权力的现实,无疑表明这个国家权力威慑的不足与政治智慧的无知。武力存在的艺术是为了避免实际的运用,一个警察配枪的目的不是为了在每一次追捕中都试图开枪解决问题,而是为了通过明枪示警来迫使对方放下武器,避免伤及自己和对方。在核武器“水晶球效应”的影响下,如果一个国家为了获得利益而卷入核战争从而丧失了所有利益,那么就是不明智的。
因此,“核恐怖平衡”制约下的中美日很难爆发大规模的战争,但武装力量的存在无疑是确保冲突处于低层级的一个必要非充分的背景条件,此为“以武促和”。
虽然中国国力上升曲线的斜率要远远高于美日,但是由于美日同盟具有庞大的权力基数,美国在亚太布局中又有韩国、澳大利亚、菲律宾、新加坡等众多盟友,因此,运用米尔斯海默的大国实力测量方法:
大国实力=(M+G)/2
可以发现,中国目前同日本之间处于战略僵持阶段,而同美日联盟勉强处于追赶阶段。若在这个过程中贸然实行超越阶段的“突进战略”,存在着很大的崛起风险。
罗伯特·杰维斯认为:如果一国国力的增长伴随着其他强国的戒备与威胁感,那么无异于自拆台脚……到处争夺利益、四处展示实力、无视霸权国地位而表现出问鼎国际体系的意图将难免招致制衡性的联盟打压。[18]正如在修昔底德看来,伯罗奔尼撒战争的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就是雅典实力的增长引起了斯巴达人的恐惧。
因此,当前中国崛起正处于追赶与僵持阶段的事实判断需要我国奉行“审慎的权力与明智的利益”,采取务实灵活的“缓进战略”,不能幻想通过军事力量的手段来求得问题的解决,力图与日本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分歧,通过分阶段取得实质性成果的方式,谋求在共同开发中实现国家利益。
(二)安全困境与零和博弈状况下,权力结构与观念结构的重塑
体系再造是解决体系矛盾的根本方法。体系再造是两个同时发生而又相互叠加的历史进程。在短时段内,体系的再造表现为权力结构的再造。形成权力结构性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体系内同时存在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国,因此,只有当一个权力实体显而易见地向着更有利的地位发展,并摆脱势均力敌的纠缠状态,形成足以让另一方认同的权力位差,才会从根本上摆脱权力结构的冲突与对立。在长时段内,观念的巨大影响对于一个中观国际体系具有决定性因素。一把宝剑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关键是握剑的手。国家权力究竟是进攻性的、竞争性的还是友善合作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彼此的身份的再造。因此,朋友式的文化观念的再造成为东北亚地区未来重要的努力方向。
应该看到,随着中日战略僵持阶段的深化与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布局完成,东北亚地区的观念变迁面临着更多复杂多变的负外部环境。在中日双方国内主流媒体长期塑造下的仇恨教育及“主权原则”的深入人心使得当今体系内国家不需要再担心存在着灭国式的霍布斯丛林状态,这种观念的变迁成败将成为日后考量中日构建政治互信、摆脱安全困境的基本前期假定。只有形成从政府到民间的良性互动,才能逐渐地改变长期以来人为塑造的旧有观念。在两国民众层面的接触非常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与主流媒体在长期掌握主导性话语权过程中对国民观念的培养与塑造起着根本作用。因此,中日两国良性互动与形象建构需要从两国政府层面形成某种具有全局观和历史使命感的默契。
(三)“吸管效应”下海底油气资源的合作开发与东北亚地区“布伦特原油合作模式”的构建
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原因并不在于扩大的专属经济区会在空间上给两国带来多少安全剩余。影响中日两国对于东海划界最大的潜在干扰因素就在于《埃默里报告》中提到的东海大陆架存在着巨大的储油盆地。但是油气资源不同于固体的矿产资源,其在海底油盆中是处于液态的流动状态。在当前的东海大陆架油气开采就如同中日两国往同一个杯子里面插进了两根吸管,而最大限度的吸取杯子中的饮料的结果往往只能形成帕累托次优。个体理性所导致的群体非理性必然对东海油气开采上形成可持续的长远利益的最优方案构成挑战。
在东海油气资源联合开采问题上,同属东北亚地区地缘大国的中国和日本应该学习同时代欧洲地区的两种合作解决模式:煤钢联营和北海合作模式。法德同中日一样,在很长历史时期内曾是地缘政治的宿敌。二战后,两国逐渐走向和解之路,通过法国的洛林的铁矿与德国鲁尔、萨尔区的煤矿之间的联合经营,以经济效用的外溢带动政治互信的构建,逐步形成了煤钢产业的一体化。
另一方面,“北海地区海底地形比东海更加复杂,挪威的外海还有很深的海沟,海象也相当恶劣,在各国政治上相互理解与信任的前提下不仅解决了划界问题,而且北海5 国所共同生产的‘北海布仑特原油’更成为与美国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话语权相媲美的、第二大影响国际原油期货价格的大市场。马英九认为:‘文明国家之间本来就应该以共同开发、共享资源的方式来解决海洋问题。由此可知,共同使用、共享资源是未来解决国际海域资源争议的方向。’”[19]
中日两国在2008年6月达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日关于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这个共识在北纬30°,东经126°海域划分出了2700平方公里的共同开发区。这虽然是中日海洋合作历史上的一小步,但对于构建战略互惠关系的中日双方无疑是历史的一大步。它的意义是在求取问题解决的态度上的巨大进步。有的时候,当方向确定了,达到解决问题的彼岸便只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了。只有按照“合作共赢”的方式才能实现东海地区的和平、友好与合作,并形成东北亚地区自己的“北海布伦特合作模式”。[20]
(四)理性爱国与强化政府对民众情绪的正向引导
民族主义是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实体的灵魂。若想消弭一个民族国家得以形成内聚力与向心力的民族主义情感是不可能的。但是,引导与限制民族主义狂热情绪的负面影响则是完全可以在技术层面实现的政治操作术。例如,伴随着20世纪中日建交的蜜月期,两国人民对彼此的感觉非常友好,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反日、排华现象。对于当时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行为,中国从政府到媒体都刻意采取了非常低调的处理手段。这能够说明,政府的态度对于国民情绪的影响与引导作用是切实存在的。而随着当今两国主流媒体持续负面报道与渲染,使得两国民众间民族主义情绪的对立愈加升温,这种对立的情绪又反过来影响两国政府的政治行为,使其感到难以控制民众的狂热民族主义情绪,长此以往极易走向难以化解的恶性循环。因此,两国政府及其完全有能力施加影响力的主流媒体是否应当反思自身在中日民族和解进程中的作用与责任。媒体是否应该更加关注社会责任,并尽量少拿“爱国主义”当迎合大众阅读口味的生意来做。
在对中日建交40年跌宕起伏的双边关系研究可以发现:持续的、善意的施动往往会得到相同性质的反馈,而在持续的、善意的互动中培育两国民众好感,成为未来决定中日关系走向的一个重要路径。
四、评论与启示
中日两国是隔海相望,一苇可航的邻邦。东海划界问题看似法律上的困境,其实质仍是中日结构性矛盾中一个特定的侧面的表现。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当争端发生时,难以出现一个具有类似于国内社会的、对各主权行为体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权威机构进行强制性裁决。因而,当重大的利益分歧发生在法律效力解释曲度很大的两个国家之间时,其实质往往不是简单的司法问题,背后的权力逻辑往往成为左右司法进程的重要因素。[21]
因此,破解中日海洋划界争端的手段和注意力不应当仅仅局限在国际法上。事实上,这么多年的现实告诉我们,如果国际法对破解中日权力结构性矛盾的谜题真正有效,那么也就不会使问题愈发变得棘手。解决中日两国争端更应当敢于承认矛盾并积极地从现实的权力困境中去寻觅答案。并在双方妥协认同的基础上,最终以通过分阶段取得实质性谈判成果的方式和法律的形式完成最终利益划分。
纵观东北亚国家间交往的历史,我们应坚持三点根本性认识:
一是东北亚问题的解决需要突破传统的外交理念,积极探索新的富有建设性的双边对话机制。大胆探求多边共赢、互利合作的区域一体化新模式,少一些令机制空心化的政治投机;
二是在东北亚安全合作体系缺失的大背景下,该地区同盟关系对国家间关系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尤以美国因素最为值得关切;
三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无数的大国崛起都是在过程中因为一些本可以避免的细节冲动而过早夭折。
按照罗伯特吉尔平的观点:“霸权的挑战者从来没有成为真正的霸权替代者,而霸权的同盟者才是潜在的新的霸权者”。因此,不论是面对单级多元的国际体系还是一超多强的东北亚区域体系,中国在处理问题上都要尽量以合作者的角色与其他行为体进行谨慎而善意的互动,严格奉行克制的原则,以避免出现一场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同错误的敌人、进行的一场错误的较量,并取得“皮洛克式的胜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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