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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

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重要成绩,但作用仍未充分发挥,包括混合所有制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提高,许多混合所有制企业未真正转换机制,国有资本未能有效流动起来等等。建议将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加注重市场化原则,更加注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加注重同步推进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更加注重完善规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重要成绩,但作用远未发挥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发展取得重要成绩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实践。主要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包括整体改制,如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改制,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将优质钢铁资产改制设立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分立改制,如上海石油化工总厂分立设立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实现上市;海外红筹,如中海油在境外注册股份公司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等等。二是职工持股,包括利用职工身份转换实现全员持股,如安徽海螺水泥;利用增量奖励实现企业骨干持股,如广东TCL集团;利用存量购买实现管理层持股,如联想集团。三是引入民间资本或外资设立新的合资企业。如中国建材重组上千家民营企业,以220亿元的国有资本混合440亿元民间资本形成了660亿元权益,撬动了3600亿元总资产。

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国资委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9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完成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例接近57%,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6%、净资产的70%、营业收入的62%已进入上市公司。许多央企控股多家上市公司,实现主要资产上市,如中石化、中石油、中国电子等;有些央企的混合所有制程度已超过80%,如中国建材集团各级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数量超过85%。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发展也非常快,如广东省属国企2711户,混合所有制企业占50.8%,其中广州、深圳占比更是超过70%和75%。国有企业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混合所有制,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提升了企业的活力,对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混合所有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应该看到,混合所有制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混合所有制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提高。目前仍然有相当多的国有企业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形式存在。据财政部统计,仍有超过10%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涉及总资产约10万亿元。一些企业即使实行了混合所有制,但国有股的比重仍然偏高。根据财政部的统计数据,国有企业中国有股权比重(国有资产总量占企业净资产总量的比重)自2007年以来一直保持在80%左右。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国有股权的平均比例仍然超过67%。国有股权比重超过70%,甚至高达80%-90%的二级上市公司非常普遍。一些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方面裹足不前,有多方面原因,如有些企业负责人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不敢搞混合所有制,有些企业“规模大、业务杂、负担重、利润少、责任多”导致难混合,有些部门因为担心混合所有制将国有资产“混没了”,或者担心失去控制权而坚持国家独资或绝对控股。

许多混合所有制企业未能真正实现机制转换。不少混合所有制存在“老体制管新体制”问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仍然沿用“管企业”而不是“管资本”的方式管理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母公司保留全民所有制体制或国有独资的股权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企业内部盛行“一把手文化”,以上这些因素导致行政性管理的“旧体制”层层“渗透”和“传染”到混合所有制“新体制”企业,许多混合所有制企业难以真正转变机制。甚至一些国有股比重较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仍然按照国有控股来管理,以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虽然集团公司仅持有长虹股份23.23%的股权,但仍参照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办法来管理股份公司,如长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管理团队必须由绵阳市国资委推荐任命。

国有资本仍未充分流动起来。发展混合所有制不仅要提高国有资本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还要让国有资本流动起来,优化国有资本的布局。从目前的实践看,国有资本混合容易,国有资本退出难。这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如有些部门不愿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或者担心背上“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如国有资本从控股变为不控股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要承担职工安置的责任,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国有资本大量沉淀在传统产业,国有资本无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混合所有制的作用也大打折扣。

将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不仅可以推动企业层面的改革,也可以倒逼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从而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

首先,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和前提是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只有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才有可能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才有可能成为更好的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法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行政化、公司目标多元化等问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矛盾突出。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加强股东的外部监督,改进公司董事会的结构,采用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机制。混合所有制企业允许企业员工持股,有助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也有利于调动国有企业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混合所有制成为促进企业转换机制的重要手段,推动国有企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分别被贴上不同的标签,在生产要素使用、市场准入、法律保护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国有企业受到一定的优待。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体制比较僵化,非国有企业体制灵活,非国有企业存在较多优势。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淡化所有制标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同时还可以改进国有企业的经营体制,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和共同发展。

第三,发展混合所有制为国有经济战略布局调整打下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股权,实现“国有经济有进有退”,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对于市场充分竞争的领域,国有资本可以逐步退出;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领域,国有资本可以发挥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

第四,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倒逼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经验表明,一些重大改革往往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或既得利益阻力大等原因,难以深入,最终不了了之。因此,推动重大改革的关键是要形成强有力的“倒逼”机制。发展混合所有制本身就是“倒逼”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强有力抓手。混合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这必然倒逼国资管理部门改变“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传统体制,改革传统国资管理体制管得过多、过细等行政化监管方式,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省市都公布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都将进一步发展混合所有制作为深化国有企业的重要举措,甚至还提出了数量指标。根据过去改革的经验教训,发展混合所有制不能“一哄而上”、“一混了之”、“一混就灵”,要更加注重市场化原则,更加注重企业转换机制,更加注重推动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要更加注重完善规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更加注重市场化原则。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搞运动,要由企业按照自身条件、市场环境进行自主选择。不宜简单通过政府行政命令推动,而应依靠市场机制来“混合”。一是合理选择投资者,不能由主管部门搞“拉郎配”,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要有利于国企转换机制,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二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科学安排混合的模式,如哪些企业要搞混合所有制,是引入战略投资者还是职工持股,国有股占多少比重等问题,应充分尊重企业的意见,不能搞行政命令。

更加注重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充分发挥股权多元化的优势,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一是改善董事会结构,发挥多方利益主体的有效制衡作用。例如,中石化销售公司实行混合所有制后,虽然中石化持有70%股权,但11名董事中中石化派出董事4名、投资者派出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二是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领导人员去行政化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增加市场选聘比例。三是完善激励机制,企业领导人员收入与选任方式、企业效益相匹配,探索采取期股期权、岗位分红、激励基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四是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

更加注重同步推进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要利用混合所有制倒逼国资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继续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改革,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为此国资管理部门要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对不同比例的持股企业实行不同的监管方式,避免行政性管理向下延伸。

第二,分类解决集团母公司“旧体制”管理下属混合所有制“新体制”问题。解决方式包括:集团母公司转变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撤销集团母公司实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股或者国资委直接持股下属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母公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等。

第三,要尽快制定国家出资政策,分类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明确哪些领域是需要国家控股的政策性出资,哪些领域是获取收益的商业性出资,为深化混合所有制和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创造条件。

更加注重完善规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政府有关机构,都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多年来,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政府有关部门(国资委、财政部等)颁布实施了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为代表的规范性文件近50个,涵盖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国有资产评估、交易机构管理、交易过程监管、国有资产置换与处置、信息披露等方方面面,已经形成了基本健全和完善的政策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国有资产评估和定价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建议相关部门重点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方式和完善国有资产定价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透明度,让所有国有资产交易都在阳光下进行,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消除各方在“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顾忌和担忧,为推动混合所有制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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