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这一目标,应当谋划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的重点任务,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
一、加快制定重点领域的法律,不断改进立法方式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应当抓紧制定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的重要法律,不断改进立法方式,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的立法途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应当制定行政组织编制法。法治政府不仅是一个有限有为的政府,还应当是一个诚信负责的政府,更应该是一个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十八大报告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目前,我国的组织编制法并不健全,只有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和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政府也缺少组织法和编制法,而且组织体制和职责权限经常变动,缺乏稳定性。因此,完成新一轮机构改革任务后,为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有必要用法律明确规定各个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确定政府职能和编制,通过组织法和编制法约束行政权力,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防止部门权限重叠冲突,减少机构编制设置的随意性,构建起全面依法行政的制度基础,早日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应当制定行政程序法。统一的行政程序规则是建设透明廉洁政府的基础,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主要类型的行政行为进入了法治轨道。但是,上述行为以外的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检查和行政收费行为尚无法可依,红头文件泛滥、行政检查花样繁多,行政收费层出不穷,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只增不减,行政相对人负担仍然过多过重,利用各种行政手段设租寻租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决策程序无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随意决策、错误决策、决策不负责任等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中均对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要求,但囿于这些规定和要求只是政策要求,也只对行政决策有一定约束力,无法涉及党委决策,难以用法律形式约束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因此,加快制定包括规范决策程序的统一行政程序法显得十分必要。2008年以来地方行政程序立法探索已经积累了部分经验,为中央立法奠定了基础。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也可资借鉴。
应当制定政务公开法。公开是最为有效的反腐利器,将公权力活动的各领域、各阶段公之于众,随时接受各方面监督,对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公开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信息公开。即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的政务活动等与公民息息相关的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应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公民有权知道政府的讨论、决策和执行情况,有权了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除了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以外,公民还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公开其想要了解的信息,除了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一律公开。另一类是公权力行为的公开。包括党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个领域的办事公开。由于公权力行使与相对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公民享有知情的权利,因此,行使公权力的全过程都应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与《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尚不能有效衔接。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知情权要求不断高涨,现代新兴媒体作用日益显著,特别是社会各界参与的愿望十分强烈,有必要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升格为《政务公开法》。这也是落实十八大精神,“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实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举措。同时,为回应社会各界关于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可以在现有的主动公开事项基础上,增加公务人员财产收入公开的规定,利用公开制度预防腐败,监督公权力机关,建设廉洁政府和清明政治。 应当修改《立法法》。改进立法方式关键在于科学民主立法,破除立法部门主义,消除部门利益。目前部门立法仍很普遍,部门起草法律不可避免会反映本部门的色彩和利益。改革现在的部门起草法律制度,有必要扩大人民的有序参与,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立法项目、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草拟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完善立法听证、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让立法更加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顺应民心,反映民意。应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提高法律规范的精细化程度。法律规范不仅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逻辑上也应严密,避免出现政策性用语。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一定具有可行性,避免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混同。法律规范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并非万能的治病良方。因此,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容之一就是避免将道德规范法律化,以保持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的适当张力,从而实现二者的功能互补。应当重视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对于新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应当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实践证明不适宜的法律规范,应当及时修改;对于那些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则应及时废止。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律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
应当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由于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加之对象不明确、程序不完善、期限过长,广受社会诟病。为此,应当尽快废除该项制度,借鉴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明确矫治的对象应集中在吸毒人员、有恶习性质的违法人员、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的精神病患者等特定人群;矫治的决定程序应该司法化,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裁决,行政机关执行;矫治的期限应当缩短,场所多元化,方式更加人性化,真正起到对矫治对象教育感化的作用。
二、改进执法,将执法绩效纳入考核体系,确保法律实施
法治的实质是良法之治,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只有良好的法律得到全社会一体遵行,法律自动运转,才可以算得上是真正的法治。目前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依法维权的热情日益高涨,依法维权实践推动了法治进程;另一方面,公权力主体的法治观念和水平有待提高,相当一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被动应付法治要求的状态,尚未形成主动推行法治的客观环境和制度保障,法律的实施很多时候是靠媒体的曝光、领导的批示。
推动法律实施,应抓住行政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全新的政绩观为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从而激发起各级政府推动法治的热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动转为主动,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因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进步、制度文明的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生产力”。没有法治指标的政绩考核标准是残缺不全的,也难以真正发挥政府绩效评价的作用。为此,应当尽快建立起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完整的政绩考核体系,树立起新的“政绩观”,让“法治GDP”成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强大动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要求之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不透明,公众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济,司法不能满足人民对正义的渴望和需求。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关键是要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和司法改革,让人民信赖司法,依靠司法,通过司法获得正义。
实现司法公正应落实好宪法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由于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制度,审判活动无法摆脱一些非法干预,加之“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司法的公正性不断遭到质疑,司法的权威性也难以真正确立。确保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应解决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适用法律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以及地方权力的干预。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运作经费往往大部分都来自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这种财政地方化的影响下,期待法院能够不顾及地方利益、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主张的利益进行裁判,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摆脱地方干预,尝试司法区与行政区分离,实行司法保障垂直管理等是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推动司法公正进而保障司法公信的重要方面。其次是解决司法权威不足的问题。法院往往被视为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审判活动的职能部门的组织,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法院对案件和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随时可能受到挑战,导致终局性的丧失,损害了司法权威性,从而导致公信力的流失。应从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入手,尽快解决司法权威不足的问题,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再次是正确处理法院内部上下级关系和业务管理关系。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的原则,不论初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应该都是独立的一级法院,彼此之间存在的仅是业务指导关系,并不应该有所谓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实际上,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所占的比率,一直是衡量一名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主要指标。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通过请示、汇报等方式,提前与上级法院进行沟通,以求得裁判步调的一致。司法人员纲纪和奖惩强化了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行政关系,削弱了两审终审制的设置初衷,违反了司法规律。当然,司法的独立和强大,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超越于社会之上,不受任何约束,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摆脱一切形式的限制,唯我独尊。实际上司法活动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和程序。唯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按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审理案件,接受法定的监督,才能获得真正的司法权威,也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应该说近年来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开的方式日益丰富,公开的效果开始显现,但是,与公众的期待和司法的属性相比,仍然还有提升的空间。司法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司法公开应当是全过程的公开,而不仅仅是结果的公开。从法院立案、组成合议庭,到交换证据,确定开庭时间,从谈话调解到庭审辩论,从内卷到外卷,从合议庭合议到内部审批,从宣判到执行,只要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只要当事人和社会希望得到各类司法信息,法院应当全面公开、实时公开、主动公开。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和舆论的有效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推动司法透明度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说理性,明白地告诉当事人裁判的结果和理由,有利于加强对司法全过程的监督和约束,也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根本上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深化司法改革可以重建司法公信。在一个法治国家,诸如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途径。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就应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建立起渠道畅通、充分全面的司法救济体系,使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要求。建议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修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诉讼的受案范围,降低诉讼门槛和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救济的可得性和便捷性;同时增加审级,一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摆脱地方的干预,确保司法的公正。制定申诉法,把各类申诉案件纳入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刚性的程序中,通过申诉程序来化解各类涉法涉诉信访争议。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司法救助解决那些生活陷于困顿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使司法救助扩展到所有超出法律层面、需要政策解决的各种问题,赢回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四、重新定位信访功能,将各类纠纷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
当前,化解矛盾纠纷还在脱离法治轨道,陷入行政方式解决的误区,出现了“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等现象。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纠纷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如果过度地依赖行政方式,还会导致行政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增加,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弱化。为此,应重新认识信访功能,严格限制信访范围,使信访回归到下情上达、了解信息、转交信件的最初定位。限制信访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的功能,将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剥离至司法救济渠道。建立起信访与复议、诉讼、申诉等法定纠纷解决渠道的衔接机制。鼓励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在信访机构设立接待室,使大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直接进入复议诉讼等程序。各级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上来。应当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分清主次,鼓励公众更加理性地选择救济渠道,更多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守法意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应当关注几个重点:一是执政者率先垂范。因为公权力主体是老百姓的楷模,领导干部的一举一动影响着整个社会。所以,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至关重要。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守法,公务人员要有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意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才会有很大改观。二是媒体理性传播。媒体是信息的传播者,是培育法治文化的关键一环。媒体的理性和规则意识、自律和责任担当,对整个社会形成法治文化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媒体关切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揭露和批判违法不公的现象,维护社会的正义与良知,才能发挥理性传播者和法治文化培育者的功能。三是学校履行好教育责任。法治精神和文化的养成不可能速成,应从小教育、训练。只有家庭的耳濡目染,教育机构的长期努力,才会起到一定的作用。学校除开设政治课品德课外,还应开设法律课,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规则意识,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