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以助推“四个全面”和“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为适应这一形势与任务的需要,应加快家庭教育国家立法的步伐。
家庭教育,是现代教育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共同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的教育体系。自古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家庭教育,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体系及文化经典。建国以后和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及妇联、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及五年规划,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要看到,随着我国深入改革开放与综合国力的迅速提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立法与政策扶持、指导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相比之下,家庭教育立法与政策扶持还明显滞后,呈现“三足”未能“鼎立”的局面,这是一个缺憾。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基础。一个人的成长与社会化过程,首先是从家庭开始,从模仿自己的父母家长开始。如果对家庭教育重视不够,或是出现重大失误甚至失败,不仅会影响和毁掉孩子的一生,而且会影响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因此,“至要莫若教子”,必须把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作为家庭与国家的头等大事看待,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起来。
1、目前国家和社会在家庭教育问题上存在问题
我们国家和党委政府虽然重视家庭教育,但在现实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家庭教育的战略地位尚未得到全面确立,组织领导体制层级不高、有待完善,两个部门共同牵头主管容易扯皮,团组织应当参与进来;家庭教育尚未全面列入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投入与政策支持不够;家庭教育科学研究有待深入,专业队伍人员不足,缺少严格培训,专业水准不高;尤其是家长教育严重滞后,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存在许多问题,很多家长无法胜任父母崇高职责;家庭教育市场缺乏准入机制,监督管理缺失,造成良莠不齐,有的培训咨询服务机构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家庭教育宗旨,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妨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2、大量家庭内部亲子关系问题突出
长期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包括“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违法犯罪的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家庭教育问题的极大关注。实际上,家庭教育缺失和失败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广泛性与普遍性。北京市海淀区未成年审判庭庭长游涛表示,从案件来看,五成以上的“问题儿童”来自“问题家庭”;而许多成年人的习惯性犯罪,往往也与青少年时期的家庭生活经历有关。
由于父母履职教育的空白及滞后,知识当今社会中的很多父母,在子女教育问题上陷入了种种“误区”。尤其是对仅有的独生孩子,要么娇生惯养,过于宠爱溺爱,导致孩子不能自强自立;要么偏重智育和分数,忽视立德树人和身心健康,导致孩子不知感恩,不懂礼节,体能很差;要么沿袭封建专制思想,强加于人,肆意剥夺孩子的正当权利与爱好、职业、婚姻选择,甚至使用物质利诱与家庭暴力;还有大量的“留守儿童”,在成长的关键时期未能接受正常的家庭教育,其中农村的“留守儿童”已超过6000万,因父母忙于工作而造成的非典型性“城市留守儿童”和“海外留守儿童”,数量也不在少数;不少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隔辈亲”和“隔辈带”,也导致了很多“问题儿童”的出现。特殊家庭儿童及残障儿童还大量存在,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家庭,不论是父母还是孩子,都处于困惑、焦虑、无助甚至激烈的矛盾对抗之中,有的酿成了自杀相残等家庭悲剧,成为我国民生的一大问题。
此外,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脱节,尤其是在德育教育方面存在的彼此矛盾、互相抵消现象也比较突出,导致许多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矛盾与不一致。
3、《父母规》等家长教育理念受到社会广泛点赞
近年来,流传百年的《弟子规》再度受到社会热捧,被很多家庭、学校和企事业单位作为教育孩子和年轻人做人行事的行为规范,这总体上是一件好事。但是,家庭教育的核心与关键,实质上是对父母家长的教育和规范,父母家长如果懂得做人、恪守规范、以身作则,孩子自然会从父母身上学到各种优良品质和良好行为习惯。为此,曲莫先生于近几年仿照《弟子规》体例,潜心创作了《父母规》和《夫妻规》,以“父母修,子女正,家道齐,天下平”为家庭教育理念,通过加强父母教育和夫妻教育,来帮助解决孩子教育的问题,受到了广大家长和有关部门的认可与推崇,并影响波及到台湾、香港、澳门等海外地区,不少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此外,家庭教育类的文章也是近几年广大微信用户关注和转发的重点内容之一。
这些现象,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亟需进行家庭教育立法,这件事已经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一)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家庭教育,这是最根本的政治前提
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婚姻家庭领域的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妇女的解放与教育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和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将其作为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防止“和平演变”的重大举措来抓。2010年制定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而后又制定了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尤其是认真总结改革开放经验教训以后,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今年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首次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这是党和国主要领导人首次对我国家庭地位作用与家庭建设方向重点做出系统阐述,为开展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新的契机。
为此,2015年2月1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家长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的战略工程》的文章,指出家长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具有“决定性价值作用”和“预防性社会功能”。2015年3月18日,人民论坛网刊发了《习大大的家庭观包含了哪些重要内容》的文章,对习近平总书记春节团拜会相关讲话内容进行了系统阐述。这些主流媒体及新媒体所创造的社会舆论环境,也是推动家庭教育立法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开展家庭教育国家立法,不仅具有客观的紧迫需要,而且具有许多现实的法律基础条件。具体包括:
1、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是家庭教育内容首次成为新中国的宪法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被正式纳入宪法和法制建设轨道,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立法依据与顶层支持。
2、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第四十九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些内容,不仅规定了父母的家庭子女教育责任,而且指出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与相互衔接。
3、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第四条中规定:“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6年修订的本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提出:应当“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这些内容,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种教育的衔接与配合以及教育的重点内容,指明了方向。
4、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十二条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些内容,为父母如何履行职责、当好家长提出了法律要求,并对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提出了搞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明确要求。
5、《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在第二十章中明确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
6、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提出:“推进家庭教育法律政策完善,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取得实质性成果。”
以上宪法、相关法律及国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等,都分别制定了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从不同侧面对家庭教育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尽管是零散的,但却为我们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规范提供了多方面的法律依据。应当说,加快家庭教育国家立法步伐,专门制定一部《家庭教育法》,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了。
(三)部分地区与社会已积累了必要的立法实践
1、目前,我国已有重庆、贵州、天津、吉林、江西和辽宁鞍山、山东青岛等地,针对家庭教育问题开展了相关立法或调研工作,这为开展家庭教育国家立法提供了必要的立法实经验积累。
2、近年来,全国已有不少群众团体、公益组织、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家庭教育、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等,正在开展不同形式的家庭教育培训、讲座、推广和咨询服务等工作,这也为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提供了大量实例和操作性成果。
(四)国外和台湾地区可提供立法参考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序言部分指出:“家庭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
2、德国2001年版《联邦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也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第7条第1款规定:“整个教育制度应受国家之监督”。
3、日本2006年修订的《教育基本法》,专门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强调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该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援助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向其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等。”
4、美国早在1991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目标》,明确家庭教育的目标包括“每一所学校与每一个家庭将要加强伙伴关系的建设,将增加父母对提高儿童社会性、情感态度与学术成长的参与和投入”。
5、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之后又出台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家庭暴力防治法》、《防止儿童性交易条例》等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了台湾家庭教育的有效开展。
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条文及实践,均已比较成熟,对我国开展家庭教育立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鉴于此,加快家庭教育国家立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我们应当抓住时机,尽快将《家庭教育法》的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推动该项专门法律的尽快出台与实施,以适应国家发展、社会建设与家庭建设的迫切需要。
三、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要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我们现在进行家庭教育国家立法,是在推进“四个全面”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形势下进行的,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要以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治国理政重要思想为指导,将家庭教育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吸收时代精神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下,提升家庭教育的战略地位,将其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并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将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业力量、媒体力量有机整合起来,以推动家庭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国家立法,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尤其是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让亿万家庭、广大公民和社会各界、各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广泛参与进来。要鼓励支持部分地区先行开展地方立法,并及时跟踪借鉴他们的经验,积极学习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专家建议,集思广益,努力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好使管用的家庭教育法律规范。
3、坚持法律起草组的代表性与专业性原则
法律起草单位的确定或组建,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强的专业性,注意防止以往“部门立法”出现的弊端。可考虑由党委、政府、群众团体、教育部门、社会组织、家长、青少年、先行地区、咨询服务机构等各界代表组成一个专门的立法咨询委员会,以保证法律的起草质量,并为法律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4、坚持突出重点、全面兼顾原则
目前,家庭教育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立法工作应突出重点,着力研究解决好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尤其是要提升家庭教育的战略地位,完善组织领导体制,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牵头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保障;强化家庭教育科学研究,强化家长尤其是母亲素质教育,提高科学育儿水平;明确家庭教育内容,将父母教育、子女教育、婚前优生优育教育、婚姻教育、家庭成员教育以及健康生活方式教育等均纳入其中;要积极发展家庭教育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监督管理,为家长和孩子提供正确有效的服务。以形成社会各界各司其职,家庭成员各尽其责的良好局面,共同做好家庭教育百年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