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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中的西方现代产权理论

“三农”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的热点问题,其中起基础作用的莫过于对农民的农地使用权的保障。梳理中外土地所有权历史演进,分析不同时期产权制度的模式,从中总结一般规律。或者细化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提出土地流转权等新概念。在这一研究过程中,经常会提到西方现代产权理论。那么,对诸如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在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设计中具有哪些真正的优势,在中国这些优势是否能得到有效发挥,制度设计中西方产权理论是否能够一体地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中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优势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在西方经济理论界名声显赫,代表人物如科斯、诺斯等曾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产权理论对于法律的影响,莫过于法律经济学的产生,美国法律经济学代表人物理查德·A.波斯纳在 《法律经济分析》一书中认为,当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优状态时,补救的做法是明确产权,进而引入市场机制,从而通过谈判达成协议,恢复资源的最优模式。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对一项经济制度的设计中,产权的确定和明晰是最为核心的。所以,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认为私人产权的保护是最有效的产权保护形式。如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认为, “一切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被放置在产权 (或 ‘权利’)分析的框架里加以分析。”

经济学的各种理论深刻地影响着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不断推进的中国。在处理 “三农”问题的土地问题,也是如此,很多学者幻想着照搬西方的产权理论,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经济状况。回顾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在过去走的是一条民间产生、逐步被认可之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很多的土地使用权遵循着习惯上的分配。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的规范化、体系化。现代的产权理论的吸收和应用,无疑有利于其自身制度建设。可以说,现代产权理论为中国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提供了一种研究的逻辑,使其内部的权利体系不断精细化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现代产权理论也为深入分析现行土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基本的研究逻辑,开放出一些基本的问题,如现行的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存在哪些制度性缺陷、这些制度性缺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其对农地使用权主体有哪些影响、对中国农村经济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以及如何逐步完善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等。

尽管有许多学者从理论上论证了中国农村高度分散的小农生产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提出当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弊端,进而提出中国农村应实行土地的私有化,有的学者提出私有化的若干好处:首先,拥有城市国企员工的股权一样的土地,珍惜土地及其附着其上的房屋和种养物,竭力提高这块资产投入产出率并扩大增值;其次,农民拥有了土地及附着物的价值,并具备了市场交易条件,这些都计入了农民的总资产中;再次,国家可以通过拟定和颁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律监督和管理市场化交易,以实现100多年来梦寐以求的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最后,土地私有制能够使国家摆脱尴尬的双重角色困境,既当 “裁判员”,又当 “运动员”的困境。同时,也能避免个别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使与政府具有共同经济利益的开发商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土地的交易,避免了潜规则的发生。赞同土地私有化的学者希望在未来农村土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引用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思想和主张。认为这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状况的关键。农村应该引入市场经济,农业应当市场化。农户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就应当让农户对土地具有实实在在的产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转让、出租、入股和买卖等,实行农地的农户私有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

二、中国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中现代产权理论的局限性

农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自身拥有独特的属性。这决定了农地在制度设计时需秉持的独特立法原则和理念,而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模型无法一体地全面适用,既有的理论也无法根本性地解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瓶颈问题。具体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的边际递减规律对农地使用权制度设计的影响。所谓的土地边际递减规律是指,“土地这一劳动生产资料的特殊自然形态,又反过来制约了农民对土地的人工投入。如果过量投入,不仅不会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反而会出现增产不增收、甚至减产的结果,这就是所谓的 ‘土地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由于这一规律的存在,产权中的成本与收益规律无不受到土地自身规律的影响。对土地的投入多少并不是完全决定土地的产出收益,土地投入的边际收益变动存在3个关节点和变化趋势:收益由递增转为递减、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边际收益为零。而这些都是既有的产权理论设计之初没有考虑的。

第二,中国当前农村土地状况对农地使用权制度设计的影响。从根本上说,中国当前农村土地状况是制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首先面临的是人与地面积的比例问题。这也成为中国农地产权制度设计中的约束条件,历史上的任何一次土地改革,都会受到人多地少的自然条件的制约,再加上土地的自然资源属性,功能上无法逆转,从而使可以利用的耕地数目逐步减少,因此农地的使用状况一直表现为高度分散化。这样的一种特性,使得土地制度设计时,不能够盲目地照搬西方的产权理论和土地制度的具体规定,而必须遵从人与地的比例关系。

第三,农地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正如经济学家诺思指出的,“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中国既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规制了未来农地制度发展的轨迹。如果离开中国当前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发展时期,试图用单一的产权制度模式取代中国既有的土地所有制形态,那么在土地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土地制度变迁路径的抵抗,这些抵抗性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具体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而这些在农地制度变迁过程中起到不容忽视的突出作用。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代表着国家来界定产权,正如诺思指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在制定国家政策过程中,国家意志往往需要考虑一个国家在世界格局中的整体战略地位和策略,而不仅仅是农业经济的发展、农民权利的维护,需要同时在几个方面予以平衡。而配套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达程度也规定着农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因为中国土地目前承载着太多的社会保障功能,一旦将社会保障功能突然抽离出土地,势必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这也有悖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立法初衷。

三、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模型不能完全照搬

(一)城镇化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农地私有化行不通

一些学者喜欢拿西方的土地制度来类比中国的土地制度,照搬西方现代产权理论思想,认为土地私有化或变向私有化,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农地制度的问题。这样的模式,在中国是行不通的。西方产权理论模型应用中,应当考虑到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农地的社会功能在一定时期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历史发展时期,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作为一项 “人均分配的福利”体现着社会安全保障的功能,基于土地的政治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考虑,土地一段时间内都应该属于集体所有,这也是最为稳妥的做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会转型的变化,需要更多的稳定性因素,而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农村社会整合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整合对于稳定地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发生的背景是中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发展进程,所处的社会结构是城乡二元结构,在构建土地制度形式时,不得不考虑社会秩序问题。 “当人们对改革还不能达成 ‘共识’,进而又进入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博弈阶段时,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必将伴随着不确定的扰动因素的增加、制度变革总成本的增大、利益冲突显性化的扩张,经济秩序是否稳定、和谐的问题也由此引起人们的关注。”(杨晓猛,2007)因此,这关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全局,土地政策的制定者和理论学者必须保持清醒的战略意识。正如陈柏峰(200)指出的,“私有化和变相私有化的理论逻辑和政策思路,对农地的政治和社会功能认识不足,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可小觑”。现在的农村制度是以农地使用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和整合模式,集体权利下的平等劳动权构筑了农民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

(二)土地私有化不利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土地私有制改革并不是灵丹妙药,不能解决所有国家的农民问题。根据一些土地研究学者总结的其他国家(地区)的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后果。例如,在印度实行土地的私有制,土地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买卖,当卖掉土地的农民将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花光之时,进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国家相应的社会保障又没有跟上,“就会沦为衣着无靠的赤贫者。这就是印度首都新德里和孟买均有几十万、上百万人的‘贫民窟’的根本 ‘制度原因’。而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农村土地实行了私有化却没有出现大的社会动荡,是因为他们是以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为条件。如果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满足不了卖掉土地的农民绝大多数都能在城市找到工作的话,那么,土地私有化的结果可想而知。更何况中国现在每年进城打工者就有亿以上,这些人在城里找不到工作,回到家乡最起码还有一亩三分地作为他们的生活保障,如果这一亩三分地都没有了,他们怎能得到生活保障,社会又怎能安定!” (刘福海和朱启臻,2006)西方的产权理论在理论构建上确实十分严谨和细致,而且一定意义上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复杂性完全在其理论模型设计之外,中国农村与农村之间的差异性、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都是无法一下子推行土地私有制的。

(三)土地私有制理论的应用必须结合特定的时空

不可否认土地私有制的优势,正如不能否定土地公有制一样。就各自的优势看来,“选择土地私有化的国家或民族较为尊重人性并通过激发人的内在积极性开发土地效益,充分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土地资源的最优化,最终实现整个土地利润的平均分配。而选择土地公有制的国家或民族,则倾向于限制人性的弱点,注重对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集中支配,然后通过行政权力对土地利润进行分配。” (乔军和李桂荣,2006)因此,针对私有制和公有制各自的特点,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应该结合特定的时空条件。在城市化发展的当下,社会更需要的是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这就需要适用土地的公有制,以抑制人性的弱点,实现对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集中支配,以安置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土地私有制的善与恶都是对立统一的。“离开特定的时空条件,因其 ‘恶’而否其 ‘善’,并不是一种科学的认识态度。” (靳相木,2005)因此,在集体所有权下保障农民农地使用权,是目前农地产权发展的目标。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尽管农民群体比较庞大,但是具体到每个单一的个体,力量还是十分弱小的,许多农业生产需要在一定的功能性组织之下才能够完成,这样的一种生产模式有利于实现适度的规模经营,所谓农地的适度经营是指,“在确保农地的剩余索取权归农户所有的基础上实施的新型集体经济模式或合作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制度保证是 ‘内部的集体化管理和外部的市场化运作’,它是以农户的自由、自愿为前提来展开运作的,其财产关系是 ‘联合所有’,在分配上实行 ‘以劳动额或交易额分配为主,以要素分配为辅’的原则。” (汪洪涛,2009)一定程度的集体所有是有利于农地的适度经营的,基于这一点的考虑,不能够单纯地否定集体所有权的存在。如何保障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的利益,就应该更加地在集体所有权之下保障农民的农地使用权。将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愿不愿意转让等选择权真正交还给农民,不搞行政性命令干预农民的农地使用权。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是由于其权利保障上的不足所引起的,增加个体在集体所有权中的权利地位,是保障农民由边缘走向中心的关键。如何使得虚置的集体所有权变为可以为农民实实在在感知到的所有权关系是未来农地产权制度发展的方向。农民个体是集体一分子,是集体的中坚力量,增强农民个体的土地使用权,使农民对于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出卖、可以继承、可以抵押,农民个体又不完全与集体相脱离。同时,必须使农民拥有一定的产权流转和最终处置权。这是在保证农民权利和保证农业适度经营问题上的权宜之举。

(四)农地的利用规律决定了不适用农地的私有化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中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和经营思维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小农经济,如何破解城乡二元的结构状况,许多学者认为,农村应该引入市场经济,农业应当市场化。农户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就应当让农户对土地具有实实在在的产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地转让、出租、入股和买卖等,实行农地的农户私有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然而,由于农地产权的客体土地自身属性的特殊性,对于土地的利用和规划需要具有长期性。农地如果实行了私有化后,会带来许多的问题。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的存在,人们往往更关注于短期利益,交易行为常常表现为一次性的博弈,价值法律执行和实施较为薄弱,人们很难在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行为中达成对合理有效利用土地的共识,这导致了土地利用的短视性,与土地利用的目标背道而驰。另外,产权结构不是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产权究竟在社会发展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果是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那么一切理性的经济假设便必然成立,土地私有化的土地产权理论便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但是,事实情况恰恰相反,产权结构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产权结构的产生只能是不断适应经济、社会、法治的发展上循序渐进。因此,对于中国农地的产权而言,不能够一味地采取所谓的既有的理论模型,需要结合时代背景、农民的实际制度需求和现实的土地状况,适时地对土地的产权结构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在中国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设计中,必须审慎地来看待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可以借鉴其中的一些合理因素。但是全盘采纳,搞土地私有化是不合时宜的。不仅容易出现地价猛涨、土地投机泛滥等现象,也有违保护农民个人农地使用权保护的初衷。

参考文献:

[1] 巴泽尔 Y.997.产权的经济分析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2] 道格拉斯·C.诺思 .99.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M].北京: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

[3] 理查德·A.波斯纳 .997.法律经济分析 [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4] 刘福海,朱启臻 .2006.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 [M] .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

[5] 刘永佶.2007.农民权利论 [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

[6] 乔军,李桂荣 .2006.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 [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 .

[7] 史啸虎.2008.农村改革的反思 [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

[8] 汪洪涛.2009.制度经济学:制度及制度变迁性质解释 [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

[9] 靳相木.2005.中国乡村地权变迁的法经济学研究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10] 杨晓猛.2007.经济秩序的制度理性:以转型国家为例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

[11] 张佩国.2007.地权·家户·村落 [M] .上海:学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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