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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逻辑思考与路径.

一、转型期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研究现状

中国工会组织模式是在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延续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工会组织传统、借鉴苏联工会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时期中国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既维护职工利益又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仅代表劳动者、仅维护劳动者利益”明显不同。厘清社会主义国家工会以“社会服务”为主与资本主义国家工会以“劳动维权”为主不同,并对转型期中国工会适应市场经济特征予以深入思考,对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围绕转型期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研究,大致可梳理为如下三个方面。

1.围绕“工会与国家、政党、企业关系”研究

(1)关于“工会由党和国家决定”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改革初期中国工会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对城市治理的单位制模式,以企业工会为运作载体参与企业治理,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模式,积极参与地方治理。工会已被整合进党政社会管理系统之中,属于“类政府机关”的群团组织,工会“维权”与“维稳”的核心职能,恰恰符合中国工会的性质和特征。(2)关于“工会既代表党和国家又代表职工”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在现行体制下中国工会理论、法律、体制及运行都体现了中国工会具有双重角色,中国工会改革的矛盾焦点就是双重角色的争论与演变。中国工会的地位具有两重性特点,作为执政阶级组成部分的工会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企业中,工会要参与企业的管理,同时工会又是劳动关系中被管理者的代表,要代表、反映和维护被管理者的利益。(3)关于“工会是企业与工人中介者”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工会中介性的职工参与有助于提高企业效益、规范基层关系、保持社会稳定,兼顾协调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高度依赖,不具备“工人利益聚合”功能、没有集体行动权等制度性弱势,使工会无法代表职工利益,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乏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基础。

2.围绕“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研究

(1)有关“三方协商机制”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三方协商机制”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区别,政府主导性过强,劳资双方都未形成真正具有独立性的利益代表组织,对党和政府具有较强的依附性。“三方协商机制”是多元社会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冲突的基本制度,也是最为重要的“国际劳工标准”,在中国转型期具有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作用,我国虽然已逐步建立但其作用受到普遍质疑,仍需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必要的改革,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方协商机制”。在现实劳资权益关系中,由于没有真正形成对等式的“三方协商机制”,政府和资方异常强势,劳方异常弱势。应当切实构建并真正完善对等式的“三方协商机制”,促使劳资利益关系的信任与稳定、提高劳动者报酬,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活力。(2)有关“工会与集体谈判”的研究。有学者对国外集体谈判研究现状予以梳理,提出“跨文化、跨国界集体谈判制度”、“西方劳资关系管理实践的中国化应用”及“集体谈判保障性法律体系建设”三个未来研究方向。还有学者对集体谈判与工会代表权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工会集体谈判代表权属于基层工会、县以下产业工会及区域工会,导致集体谈判流于形式的原因是基层工会不能有效行使代表权,应通过基层工会直选和工会代表诉讼激活基层工会,同时强化产业级集体谈判立法、探索劳务派遣集体谈判途径,并加强集体谈判培训。(3)有关“劳动者集体意识形成”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工人在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集体意识,并通过自发集体行动予以表达,应在现有政治、法律框架下对其引导、规制,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劳工力量的互相支援和互相补充。应促进工人内生力量的理性发展分析,劳动者阶层集体意识的初步形成不仅表现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中,而且表现在劳动者对其社会身份与地位的自我认同上。

3.“工会组织改革创新”研究

(1)有关“工会改革面临的问题”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工会与国家和劳工之间的“双重角色”,在劳资冲突发生时,如果现实需要工会扮演的角色与制度所允许的角色基本一致,工会就有较大的制度空间代表工人利益;如果两种制度身份有明显冲突,迫使工会站在国家一边;如果当某些工人企图自发成立组织时,工会将毫不妥协地站在国家一边。劳资关系规范机制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隐患,改变劳动关系制度滞后的焦点是工会改革,应进一步处理好党与工会的关系、工会附属于企业管理层及工会维权手段不足等问题。(2)有关“工会社会化组织建设”的研究。有学者认为,中国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的属性在《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都有界定,但在实践中,工会更多地演变为国家建制的行政组织,要实现工会组织真正转型,需要积极推动工会由行政性向社会化转变。有学者基于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历史与草根维权的现实,提出将工会建设成既代表社会又代表国家,并汇聚国家与社会资源的“枢纽性社会组织”。(3)有关“工会民主化建设”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企业民主管理需要双方互动合作的社会权利基础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尤其是职工的权益表达和工会利益的代表性缺乏动力和保障机制。在工会改革的实践中,只有通过真正意义的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体现“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工会应有面貌,工会才能真正有地位有作为,工会直选不能离开民主集中制。

二、转型期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逻辑思考

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骤增、尤其是对抗性集体劳动事件频发,使社会深感我国劳资关系规范机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巨大隐患,劳资关系制度滞后的矛盾焦点指向工会改革滞后,工会“双重定位”造成工会在对抗性集体劳动事件发生时或“徘徊于政府与职工”、或“只能代表政府维稳”的尴尬处境,使工会的“双重角色”备受争议。从历史逻辑、现实逻辑与理论逻辑的角度,深入探讨转型期中国工会传承发展而非传统舍弃,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体现,也是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

2.转型期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历史逻辑思考

(1)中国工会“双重代表”定位伴随中国共产党的成立而孕育发展。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促使我们党发展壮大,中国工会也应运而生,其“双重角色”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及列宁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的影响下孕育形成并确立。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就明确规定“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工会”,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都将工会工作作为重要内容。1934年1月,毛泽东指出:“苏区工人是组织坚强的阶级工会。这种工会是苏维埃政权的柱石,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同时它又成为广大工人群众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1]中国工会“双重代表”定位在中国革命实践与列宁“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的推动下逐步形成。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强调工会“在发展生产事业的基础上,改善工人和其他人民群众的生活”及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关于工会工作方针”的思想,尤其是195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国工会“双重代表”定位的最终确立。(2)中国工会改革伴随“双重代表”的传承和发展。改革是推动实践发展的重要动力,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围绕工会的改革主要有三次,其根本问题是工会更多“自上而下”地传达行政命令,“自下而上”地代表和反映工人群众的能力较为弱化。为此,刘少奇、邓子恢、李立三、赖若愚等分别对工会“双重角色”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在“强化工人代表性”、“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不断探索。(3)在传承发展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道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资强劳弱”的现象造成劳资关系失衡,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成为转型期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维权成为转型期工会改革的关键问题。2005年10月,全国总工会提出“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两个维护相统一”、“依法维权”、“维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会维权五项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2013年4月,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反映了中国工会的性质和特点”[2];2013年10月,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强调“工会要永远保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一优良传统”、“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转型期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现实逻辑思考

(1)转型期中国劳动关系的特征。在当代中国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无论是国企改革、民企壮大还是外企引入,政府均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中国政府较其他任何国家政府对劳动关系都更具“主导性”特征。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较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在遵循“资本控制社会经济权力”的市场逻辑基础上应更加重视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尤其基于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的逻辑应更加重视“劳资合作”的理论探讨。在“GDP增长竞赛,重资本、轻劳动”等矛盾存在的基础上,如何强化政府主导型的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必然成为发展和稳定我国劳资关系的基础,在政府主导型劳资关系调整模式中,如何赋予工会更重要的职能,强化工会代表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劳资关系和谐发展,必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2)中西方工会特征不同的现实。西方国家劳资关系的两个核心要素是劳资双方主体明确,如果劳资双方谈判破裂,劳方可以罢工。如果用西方劳资关系理论观察分析中国工会,必然使传承和发展90余年的中国工会处于尴尬位置。在西方劳资关系理论模式影响下,“工会主席直选”和“积极推动罢工”成为近年来工会和劳动关系学界的主要研究方向,如何积极面向中国工会自身形成的发展模式和改革探索的实践,科学系统总结概括中国工会发展的政治智慧和实践智慧,不仅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之路的需要,而且也对于丰富世界工会发展理论更具有推动作用。(3)中国工会优势特征的现实。中国工会在9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诸多优良传统和发展优势,首先,工会拥有“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并行的健全强大的组织系统及干部队伍,工会突出的组织优势成为强化工会的基础保证。其次,工会拥有独特的工作机制,确保了计划经济时期较强的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工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建立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职业介绍机构等依法维权的工作机制为职工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服务,维护了职工权益和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再次,工会拥有数量庞大的设施优势,如文化宫、图书馆、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疗休养院、职业介绍、工会信访及职工维权热线电话等服务机构成为重要资源,同时,送温暖工程、小额贷款、农民工援助、困难职工帮扶、金秋助学等制度化体系也成为中国工会重要的优势特征。

3.转型期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理论逻辑思考

(1)西方市场经济工会理论。其工会组织是在工业革命发生后,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以劳工为主体的组织形式。韦伯夫妇的“产业民主理论”被视为西方市场经济工会理论的先导,该理论认为,劳资冲突可通过“集体交涉”,采取控制劳动力供应和统一工资水平来达到权利均衡而解决,在政治上主张工人与雇主平等相待,在经济上主张通过工人运动消除个体工人对雇主的被动依附状态。以康门斯为代表的“制度学派”认为,劳资冲突可通过制度规范加以制约,即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妥协达到合作。邓洛普“劳动关系三方理论”认为,工会与资方、政府处于平等地位,发挥同等重要作用;工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目的是使其成员工资最大化或劳动涉及的综合体最大化,由此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工会理论。(2)列宁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由于时代限制,马克思恩格斯没能论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会问题,列宁社会主义工会理论被视为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的实践,其“工会学校说”、“传动装置说”、“维权说”成为影响我国工会理论确立的基础。列宁的“工会学校说”认为,工会“是一所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3]。中国工会“教育职能”的理念由此确立。列宁的“传动装置说”认为,“没有一些把先锋队和先进阶级群众、把它和劳动群众连结起来的‘传动装置’,就不能实现专政”[4],中国工会“双重代表”理念由此确立。列宁“工会维权说”认为,虽然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工人应当学会利用工会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要利用工会保护自己的国家,中国工会“双重维护”理念由此确立。(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在转型期如何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强化维护劳动者权益意识,被越来越多的工会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所重视,但建立“独立自由工会”的错误意识必然危及工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工会作为党领导的群众组织,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西方国家的工会组织截然不同。工会和工人阶级政党的关系不能变,否则就会造成党缺少与群众建立联系的纽带,工会也失去强大的政治支持的不利局面[5]。各国工会只有结合本国实际处理与政府、政党的关系,才能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转型期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路径探讨

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劳资关系规范机制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尤其是在对抗性劳动事件发生时工会所处的尴尬地位与矛盾角色,基于对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历史、现实与理论逻辑思考,必须高度重视对于中国工会传承发展的路径探讨。

1.重视中国工会发展的历史回顾,强化工会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

(1)将工会密切联系群众列入加强党的群众工作整体范畴。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工会“代表群众利益、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要求,是工会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责任要求,密切联系群众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甚至“能否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盛衰兴亡”[6]。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必然要求将工会密切联系群众置于加强党的群众工作整体范畴,更加紧密地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会工作,把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把党的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把党的主张变成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2)克服工会结构性限制所造成的脱离群众的弊端。工会密切联系群众主要受以下结构性限制:其一,由于建立工会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一方,造成工会组织不太容易感受到来自职工群众的压力;其二,由于职位委派而非群众选举,即使选举也仅为形式,造成工会干部缺乏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现实要求;其三,由于工会主席在实际上都是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之一,所以其工作立场很难站在职工群众一边;其四,由于工会经费主体来源于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每月向工会拨缴,造成工会联系职工群众内在动力的削弱[7]。如何突破工会结构性限制将是克服工会组织脱离群众弊端的关键。(3)强化工会密切联系群众的动力支撑。有的学者提出“密切联系群众的动力机制由压力机制、内力机制和引力机制构成”[8]。强化工会密切联系群众的动力机制,必须使工会组织意识到在劳动争议剧增、对抗性劳动集体行动不断出现的过程中,面对“工会无为”、“工会被改选”的尴尬处境、尤其面对劳动关系制度滞后的矛盾焦点指向工会改革滞后的社会质疑,在“党对工会寄予厚望,职工群众对工会充满期待”[9]的环境中,切实增强紧迫意识、增强外部压力感、内生动力感。同时必须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从社会心理研究的角度看,群体是“一种由各种力所构成的场域,这些力能使成员保留在群体中”[10]。工会应更好地在发挥工会人际情感亲和力优势的同时,切实将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转型期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强化工会密切联系工人群众的引力支撑。

2.重视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理论的借鉴,强化工会主体代表性

(1)重视“集体协商”工会主体代表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将集体谈判视为“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处理公共部门中劳资关系的正常手段”[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都规定工会要在集体合同制度中代表工人利益,且集体合同签订率已成为衡量工会的重要内容,但在集体(协商)谈判的推行过程中,工会主体代表性弱成为突出问题。国际劳工局的《2010/11年全球工资报告》指出,谋求集体谈判效应最大化面临的特别挑战是设计能够覆盖最大范围劳动者的包容制度,建立以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行业、区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联动的包容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2]。在集体行动合法化尚处争议的过程中,强化工会主体代表性成为促使集体协商发挥实效的关键性途径。(2)重视“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主体代表性。邓洛普“劳动关系三方理论”将工会置于与资方、政府平等地位,且成为在市场经济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工会理论。1990年11月,全国人大批准ILO《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动者标准公约》,2001年8月,全国劳动关系协调三方会议举行,国家三方协调制度正式建立。在“三方协商机制”推动过程中,政府拥有权力,企业拥有资本。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使我国“三方协商机制”较任何国家都更明显地呈现政府主导性特征,劳资双方处于建言献策的地位,尤其是工会在政治上过分依赖政府,在经济上过分依赖资方,难以真正代表职工发挥其应有作用。强化工会主体代表性,促使劳资政三方主体力量均衡,形成对等式“三方协商机制”已成为使之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3)客观谨慎地对待“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逐年增加,尤其是2010年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代表的外企工人“停工潮”的出现,使“停工”、“罢工”等劳工集体行动成为十分敏感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相对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工会维权不具有对抗性质,罢工在实践中基本被禁止,尤其罢工是以经济、社会损失为代价寻求劳动关系平衡的一种方式,其制度成本极其高昂,如果能够以客观谨慎的态度寻找到制度成本较低的替代性方式[13],同样不仅是对中国特色工会理论的贡献,更是对世界工会发展实践的丰富。

3.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的探讨,强化对中国特色工会实践探索的推动

(1)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赋予工会组织更多的资源与手段。“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14]工会作为党的群众性组织,是党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重要战略资源,通过支持强化工会组织,扩大工会政治参与渠道增强与工人群众的联系。在调解日益增多的劳资矛盾冲突过程中,党组织通过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强化工会的代表、协商和谈判功能来协调劳资关系、平衡劳资矛盾,从而使工会成为党整合阶级基础的战略性资源和协调劳资矛盾的基础性平台。(2)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2006年12月,全国总工会提出“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既不能盲目照搬西方国家工会的模式,也不能沿袭革命战争时期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做法,更不能支持所谓‘职工维权组织’的行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15],并提出“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及“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维权模式。维护职工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关键,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和基本出发点,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会维权不具有对抗性,在保障劳动者利益、促进劳动者发展的同时,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促进国家、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发展。(3)警惕西方“独立自由工会”错误思潮的影响。西方中心论者强调工会的独立性,认为只有独立工会才能真正代表会员利益,并以此质疑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性质,乃至否定中国工会。20世纪80年代波兰“团结工会”的出现,引发建立“独立自治工会”的风潮,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颠覆与此直接相关。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领域不同程度出现各种维权、甚至对抗性事件,批判中国工会不作为,甚至要求改变“官办工会”性质、建立“独立自由工会”的杂音因此一直不断。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党与工会自成立时形成的天然联系,是工会开展工作的先天独特优势,更是西方国家工会组织难以获得的。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教训证明,宣扬“独立自治工会”,实际上是西方敌对势力利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和工会工作中的失误试图改变共产党政权性质的招牌,其真正目的并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是发起社会运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必须引以为戒,并在更加积极的“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道路拓展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注释:

[1]李国忠:《中国共产党工运思想文库》,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第311页。

[2]习近平:《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工人日报》2013年5月1日。

[3]《列宁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00页。

[4]《列宁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00页。

[5]王东星、刘彤:《西方工会理论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探析》,《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11期。

[6]《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

[7]游正林:《60年来中国工会的三次大改革》,《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4期。

[8]梁道刚:《构建密切联系群众的动力机制》,《岭南学刊》2013年第5期。

[9]习近平:《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工人日报》2013年5月1日。

[10]Gross,Neal,& William E.Martin,On Group Cohesiveness,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57,No.6.1952.pp.546-564.

[11]参见程延园:《集体谈判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12]石云:《关于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转型的思考》,《工会理论研究》2012年第2期。

[13]董保华:《劳动者自发罢工的机理及合法限度》,《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14]习近平:《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在中国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祝词》,《人民日报》2008年10月18日。

[15]王兆国:《在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工人日报》2006年12月9日。

参考文献:

[1]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工会民主选举与工人公民权利衍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2]《吴亚平文集》,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

[3]常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4]王向民:《双重代表、资源中心与转换中介:将工会建设成枢纽性社会组织的内涵》,《工会理论研究》2013年第2期。

[5]许叶萍、石秀印:《中国集体谈判的困境与中国的一统制传统》,《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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