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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和以色列工程农业发展比较分析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农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同外界进行物质和信息的交互,这种动态发展的开放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本文以美国、日本和以色列 3 个国家的工程农业发展为例,比较其发展历程中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并以此为基础对中国工程农业的发展进行展望。

一、工程农业的发展历程

美国的工程农业最早可追溯至 19 世纪 60 年代,到 20 世纪 20 年代,工业的发展使美国农业进入到机械化阶段,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从 20 世纪 50 年代开始至今,源于美国“重农主义思想”[1],美国农业得到长足发展,美国的工程农业进入到全面发展时期。农业中运用了一整套现代科学技术,这不仅使生物技术、化学、水利、信息等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而且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使得这些技术达到较高水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先进技术的应用使生产力得到进一步释放和发展,劳动生产率大幅提升,推动了农业生产体系的进一步成熟和完善[2],同时也促使美国较早地步入工程农业的发展历程。

日本的工程农业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1947—1950 年的“农地改革”让日本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截至 1960 年,以化肥、农药为主的化学技术和以农作物品种改良为主的生物技术得到大力发展。而在20 世纪的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带走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而刺激了农业的机械化发展。受生产规模的影响,日本工程农业主要以小型农业机械为主,这克服了小农经营的不足。全面实现机械化以后,日本的工程农业进入全面发展期,逐步形成有机农业、生态效益农业、绿色农业等工程农业发展模式,并逐步达到农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3]。

以色列的工程农业是其建国后与工业同步发展起来的。先期国家投入资金用于开垦荒地,建设基础设施,目标是粮食和农副产品的自给自足。从 20世纪 60 年代开始,工程农业进入快速发展期,一方面国家通过土地法,明确规定土地归国有,由农户租用;另一方面滴灌技术推动了以色列工程农业革命性的进步。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色列的工程农业逐步进入体系形成期,根据国际市场形势和本国农业基础条件,以色列开始改变农业生产结构,融入高科技和现代管理,建成了一整套符合国情的节水灌溉、农业科技和工厂化现代管理体系。

总结美国、日本、以色列 3 个国家工程农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工程农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 3个阶段:

1.基础变革期 这一时期的主要目标是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提高农业生产力,各国采取的主要手段是加大农业投入,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开垦荒地或进行土地整合。

2.技术发展期 工程农业需要有高水平的技术支持。提高粮食单产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目标。美国在此阶段全面实现了机械化,日本以化学化和生物化为主推动了工程农业的深化,以色列则通过滴灌技术的发明与应用,进入工程农业快速发展的阶段。

3.体系形成期 工程农业生产体系逐渐形成,各种农业高新技术迅猛发展,现代管理体系被应用到工程农业中,农业生产中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逐步结为统一体。

二、工程农业发展相关因素比较分析

1.历史背景 对于美国的工程农业发展来说,它有着不可比拟的地理条件优势和全民重农的文化背景,这些促使美国以一种自然的状态步入工程农业的发展历程。日本国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人均耕地占有量小。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失败使日本农业受到严重影响,整个国家面临着严重的农业衰退、粮食短缺和饥饿问题,大力发展农业已经刻不容缓。以色列 1948 年建国,当时经济压力巨大,粮食 80%依靠进口,农业成为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支柱。严峻的粮食安全问题促使日本和以色列政府大力进行农业变革,加大农业投入,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工程农业由此发展起来并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2.制度变迁 美国、日本和以色列不约而同地在工程农业发展过程中施行重大的土地所有制变革。美国政府在 1862 年颁布了《宅地法》,规定每个美国公民只交纳 10 美元登记费,便能在西部得到 64.8hm2土地,连续耕种 5 年之后就成为这块土地的合法主人[4]。这一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了南方奴隶主夺取西部土地的可能性,同时也满足了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确立了美国家庭农场经营的基本形式。日本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就进行了农地改革,政府强制收买不在村的地主全部佃耕地和在村地主的超过 1 町步的佃耕地[5],然后转让给有条件耕作的农民。规定地租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年收获量的 1/4[6]。在以色列,议会于 1960 年通过 《基本法:国家土地》,明确规定土地归国有,不准出售,也不准以其他途径进行转让。农户只可租用,租期 49 年,到期还可以再续租 49 年,并且每家只能拥有一份田地,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业用地得到保护。美国和日本的土地改革主要是对抗地主阶级,极大地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农投资,从而引发了农业技术革新。以色列则是在土地资源极为匮乏的情况下通过土地改革保护了农业农地。农地改革使美国、日本和以色列农村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工程农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成为他们发展工程农业的基础。

3.家庭经营 制度的变革虽然确立了美国、日本和以色列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美国、日本规定土地私有,以色列土地归国有),但是它们都通过农地改革确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美国由于土地资源丰富形成了具有相当生产规模的家庭农场。目前美国农场总数在 200 万个左右,平均规模已经达到200hm2,大型农场的规模在 1 600hm2左右[7]。日本和以色列同样以家庭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但受地理条件的制约生产规模较小,其中,以色列农户户均耕地为 5 hm2,日本户均耕地仅有 1~3 hm2,虽然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工程农业进程,但是这两个国家都通过农业合作间接地实现了规模经营,克服了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不足,为农业的工程化提供了规模基础。日本农协建立起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组织体系[3]。以色列则是建立起包含基层合作社和二级合作社两个层次的合作组织。其中以基布兹 (Kibbutz)和莫沙夫 (Moshav) 最为著名,并已成为以色列合作社的标志。这两种合作组织的人数占农业人口总数的 60%左右,而农业产量却占全国农业总产量的 80%以上[8]。

4.工业发展 从与工业发展的关系上看,工程农业与工业的发展是相伴而生的。首先,工业的发展刺激了工程农业的萌发和推进。美国和日本发展工程农业的初期都受到工业的发展影响,美国南北战争以后,资本主义工业迅速发展,从而增加了对粮食、原料和劳动力的需求。农产品需求量增大,而农业从业人口又大量涌向工业,从而激发了农业生产从传统农业向工程农业的变革。日本工业的高速发展是在 20 世纪 50 年代后半期开始,此时日本经济步入高速增长期,富余农业劳动力被吸收,发展农业机械技术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其次,工程农业的发展也需要工业作为支撑和保障。工业的发展又给农业带来了先进的农业机械、化肥和农药,农业不断实现了机械化、化学化和水利化。高水平的工程农业必然会导致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富余,工业足够发达才能吸收足够多的富余劳动力,维持社会的稳定。工业还可以为农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保障发展工程农业所需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美国和日本在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有大规模的工业反哺农业过程,主要体现在农业补贴方面[9]。以色列农业和工业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不仅工业的各种先进技术,而且工业的发展模式和管理理念都被应用到农业中来,可以说以色列农业是工程化水平最高的工程农业。在以色列,工业与农业达到完美融合,创造了世界农业发展的奇迹。总之,没有高度发达的工业也就没有高水平的工程农业

三、中国工程农业发展展望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以色列 3 个世界上工程农业最为发达国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工程农业总体上处于发展的第二阶段,即以农业科技进步为主的技术发展期。可以说,国内外工业的大发展已经为中国工程农业提供了一定的技术基础,但尚未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工程农业技术体系。中国工程农业目前面临着技术、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难题。

从国家战略看,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相对紧缺的资源使得中国在未来几十年将面临严峻的粮食安全问题。必须变现有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采取工程化的手段,建立健全与现代城市工业相适应的新型体制和机制,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从经营体制上看,中国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经营制在历史上曾经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农业生产。然而,历史形成的这种“小农经济”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村生产力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不能满足发展工程农业的基本要求。

从技术体系上看,中国农民素质整体偏低和技术推广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了很多新的农业技术得不到应用,同时也使得农业技术的研发和使用缺乏内生动力。另外,中国现有的工业发展也未达到支撑农业高度工程化的水平,农业技术大量依靠进口。

从工业发展上看,从 2006 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开始,中国就已经步入工业对农业的大规模反哺期,但由于在国家政策层面仍未形成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工程农业并未获得足够的有效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姚桂桂. 美国重农神话与美国农业政策[J].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10(5): 127-134.

[2] 孙鸿志. 美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政策分析[J]. 山东社会科学, 2008(2): 72-75.

[3] 宗义湘, 魏园园, 沈金虎,等. 日本农业现代化历程及对中国现代农业建设的启示 [J] . 农业经济, 2011(4):13-15.

[4] Homestead Act (1862) [OL] . [2013-5-12] .http:

//www.ourdocuments.gov/doc.php?flash=fale&doc=31.1862.

[5] 速水佑次郎.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探析[M] . 朱钢,菜昉,译. 北京: 中国物价出版社, 1993:5-15.

[6] 七户长生. 日本农业的经营问题[M] . 俞炳强,译.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4.

[7] 陶爱祥. 中外农业规模化经营比较研究[J]. 世界农业,2012(12): 27-30.

[8] 孔祥智, 金洪云,史冰清. 国外农业合作社研究:产生条件、运行规则及经验借鉴 [M] . 北京: 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217.

[9] 叶子荣,江晓莉. 美、日工业反哺农业的经验及启示[J].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10(5):98-102.

注:

文章作者还包括:王桂森、康鑫、韩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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