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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当赔多少?——我国冤狱赔偿的问题与对策

伴随着近年来冤狱平反的浪潮,冤狱赔偿以及相关的国家赔偿问题越来越被各界关注。福建念斌案,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在冤狱平反之后,怎么赔偿、如何赔偿引起了各方争议。冤狱赔偿并非一般性的国家赔偿,而是刑事司法赔偿,但是从公民权利的保护角度来看,冤狱赔偿显然有着更为直接的示范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统一标准下的赔偿办法,已经有过一些修订,如何适应社会变化,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进一步落实?对于立法、司法两个层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此问题,本报与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特举办专门会议进行讨论。

国家赔偿标准要提高,冤狱赔偿应该单独立法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今天讨论的是冤狱赔偿的问题对策,我想首先界定一下我们今天要谈的不是行政赔偿,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仅仅是司法赔偿,特别是刑事司法赔偿

重点谈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冤狱赔偿或者国家赔偿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特点。第二,司法赔偿种类、方式和标准,尤其是重点谈一下标准问题。第三,未来司法赔偿发展的走向以及修改的法律建议。

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份制定的,1995年1开始实施,到今年走过20年的历程。这个历程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艰难发展过程,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国家赔偿跟民事赔偿有很大的区别,冤狱赔偿和国家赔偿有一定的区别,冤狱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但是跟行政赔偿有一些根本性的区别。第一,规则、原则巨大差异。行政赔偿的规则是按照违法规则原则来建构的。但是冤狱赔偿不一样,即便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但是受害人最终被证明是无罪的,就有权得到赔偿。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人们拿违法规则原则要求冤狱赔偿,导致很多所谓的错判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赔偿

第二个特点,冤狱赔偿标准是法定的,而且是具有赔偿性质的。国家赔偿在某种意义上对违法过错行为的惩罚,国家要赔偿受害人。冤狱赔偿更多体现补偿的性质。很多国家的冤狱赔偿法叫刑事补偿法,不叫冤狱赔偿法。

第三个特点,很多国家冤狱赔偿是单独立法的。因为在规则原则上,冤狱赔偿的标准、方式、程序和一般赔偿有很大的差别,没有办法写在国家赔偿法里,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此有单独约束和规范。

最后,冤狱赔偿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调整。很多国家冤狱赔偿赔偿精神损害,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开始加上精神赔偿。很多国家人身自由损害标准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确定,而不是一个不变统一的标准,这也是冤狱赔偿的特点。

国家赔偿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损害种类,它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有些标准看起来是不尽合理的,有一些标准是不完全公正的。

第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按照日工资赔偿额,不管地域、职业、、年龄、性别、地位,只要侵犯了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全国是统一的,每天大概200多块,这个标准每年都在调整,每年5月份财政部会列出全国日平均工资的赔偿标准。不分职业、身份,统一为一个标准,这就会让人觉得很不合理。但是国家赔偿要体现一视同仁,体现一定意义上的公平,所以不作区分。

第二是人身伤害。2010年增加几个项目,基本的规格和标准没有变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务工减少的收入,务工减少的收入最高标准不超过年平均工资的10倍。限制人身自由,又造成了伤害,赔偿了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对于伤害后务工减少的收入要不要赔?我们实际上是不赔的,念斌案即如此。

第三是残疾赔偿金。包含两部分,一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是全部丧失能力。部分丧失能力要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工具费、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但是残疾赔偿仅是有限额的,不超过年平均工资的20倍。

第四是造成死亡的赔偿金,像呼格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加起来的总额是20年的平均工资,除此之外还有抚养人的抚养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第五是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争议比较大的,2010年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10年之后加了,但标准没有确定,最高法院确立了限制人身自由,根据死亡赔偿金30%来赔偿

目前争议比较大的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失,因为有不同的侵权损害的结果,所以有不同的赔偿方式。比如说罚款、罚金追缴没收的财产、征收征用的财产怎么赔。最直接的方式是返还财产,罚款、罚金、追缴用返还财产方式比较合适。查封、扣押、冻结,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灭失要赔偿,损坏的要赔偿,能够恢复原状,恢复不了的要给予相应赔偿金。2010年修改以后,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如果查封、扣押、冻结存款的,除了我们说返还财产之外,还增加了赔偿同期存款利息。

我国司法赔偿冤狱赔偿种类方式上,有两个要点,第一我国赔偿法所规定的是法定损害赔偿,而非实际损害赔偿。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第二是直接损失赔偿,而不是间接赔偿。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按照直接损失赔偿,而不赔偿间接损失,哪怕是必然可得利益损失,其他的直接间接损失都要按照直接损失的标准和原则来赔偿

现状如此,那么国家赔偿法怎么理解和修改完善?从未来的走向来看,我认为坚持两条原则,第一合理赔偿原则,国家赔偿必须是合理的,不能仅仅坚持法定赔偿而忽略了合理性,有些东西是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虽然没有进入法定赔偿的范围,但是不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二有利于受害人原则。未来的赔偿法修改,以及司法适用我认为要坚持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要提升人身赔偿,我建议2至4倍日平均工资,这样合理一些。如果造成残疾应相应提高国家赔偿标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合理性的原则。同样,精神损害赔偿,我认为通过这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平反,证明了简单民事赔偿损害标准衡量国家赔偿不太科学,因为民事的精神损害程度远远赶不上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精神损害大幅度提升国家赔偿,尤其提升冤狱死亡的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可能100万,也许变成200万,本着合理原则、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大幅度提高精神损害、人身自由损害、健康生命权损害这些赔偿标准。财产权方面,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要考虑赔偿部分的合理的间接损失,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必然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

最后一点,可以考虑冤狱赔偿单独立法,也就是说,在国家赔偿法之外,根据冤狱赔偿的特点,单独制定一部刑事赔偿法,以回应目前刑事赔偿冤狱赔偿遇到的种种难题,以及国家赔偿不一致。我主张,国家赔偿弱化责任追究,强化救济功能,把国家赔偿法变成一个真正的救济法,而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法。而且把国家赔偿变成真正的国家赔偿,而不是部门赔偿,不是具体的司法机关部门承担责任和义务。

国家赔偿立法修订应找到突破口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国家赔偿的标准、范围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官感受非常多。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是有时代局限的,虽然经过了两次修改,有了很多改进。但还是跟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距离。所以现在大家可以发现很多的赔偿请求,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法官必须尊重法律,比如财产赔偿的直接损失概念,约束特别大。直接损失赔偿,确实不能弥补整个时间的财产损失。有利原则与合理原则冲突时,我自己更倾向于合理的原则,不太倾向于有利原则。从民法角度讲赔偿,只要合理性谈一些民事赔偿法,只要这种诉求是可以支撑的即可。所以停产停业损失,在实然和应然之间,找到一些合理性的突破口,希望能更好地体现“国家赔偿就是救济法”。

冤狱赔偿办法也有问题,当事人诉求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巨大冲突。应当逐渐提高法律标准。国家赔偿现在已经远远突破了民事赔偿标准,这是一个共识。它不是填平机制,只是一个抚慰机制。过去十年比较多的突破规定的标准,现在逐步在规范。作为法官必须要法从法律,法律的刚性,法律的实然和应然之间做一个适当的出入,既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又找到更好的救济受害人的途径。我非常赞成前面所提国家赔偿法修改完善的思路,我们做的司法解释也是这个思路。最终要上升到立法层面,这就超出法官的范畴了,我们目前的工作就是更好地救济冤狱案件的受害人。

国家赔偿要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

向泽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

第一,这么多年来,我们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应当说冤狱赔偿是在向着有利于受害人、有利于公民个体合法权益保护这个方向发展。我从2000年到2004年,担任赔偿办公室主任,这四年也是我的灵魂最为焦虑的四年。关于精神赔偿能不能赔、间接损失能不能赔、律师费、伸冤费的问题,大家都有分歧。现在修改的赔偿法,精神损害第一次在法律赔偿里要赔的,这应当是一个极大的进步。我非常赞成马老师的观点,人身自由的赔偿是一种赔偿性的赔偿,应该提高惩罚性的标准。这个赔偿太低了,我当主任那会的标准是一天赔30到50块钱,现在主任比较大方,标准提高到200块钱。

两高的领导积极主张该赔就得赔,充分体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中为什么出现了种种问题?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首先,把国家赔偿当作了赔偿义务来赔偿。因为错误逮捕的、一审判决无罪的,认为国家赔偿是错误逮捕、错误拘留的赔偿,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其次,把冤狱赔偿的错案等同错案追究责任的错案,这体现了一个更深层次问题。这两个错案内因和外因不一样的,具体怎么理解,当然我们两家也有分歧。随着我们国家法制化水平的提高,要重视公民个体权利,现在赔偿的力度越来越大了,比如呼格案、念斌案。但这些案子的赔偿是比较特殊的案子,更多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我们工作当中更多是小案子的赔偿问题,错误拘留几个月、财产扣押、身体伤害、刑讯逼供,过了一段时间身体痊愈怎么认证的问题。公民权利的保护要落到实处,路漫漫其修远兮。

第二,我们修改以后的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的标准、赔偿的力度上比1995年的赔偿法要大得多。不管是受害人身体伤害的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首先作为刑事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把赔偿作为原则。我非常赞同马老师提出的赔偿标准确定上要有利于被害人。这个合理赔偿我也很赞成,在合理赔偿的基础上,天平要向被害人倾斜。

第三,财产赔偿上能返还原物则返还原物,包括购买当时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返还。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部法律,实施得怎么样,具体要在我们平时一个个案子中体现,我也期待着这部法律的执行会越来越好。曾经我们把赔偿办主任称为不赔办主任,现在这个局面得到了很大改变。所以我也相信,随着法学家和法官共同的努力,国家赔偿法会执行得越来越好。当公民的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时候,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要越来越直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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