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治理研究,可以简称为村治研究,其代表是华中村治学派,又称华中乡土学派。在村治研究的具体过程中,其本身的内涵和范畴也在不断地发展。从中国农村治理研究的领域拓展来看,中国村治研究主要包括三大研究范畴,即村民自治研究、乡村治理研究和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三大范畴虽然存在交叉的研究部分,但在具体的形成时间、研究内容和关注的主题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因而,在不作区分地将三者等同研究时,就容易出现常识性错误。应星当年对华中村治学派的批评就源于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在具体研究中的混乱[1]。华中村治学派在后来的回应中才具体阐述了乡村治理研究同村民自治研究的区别[2]。本文将在区分中国农村治理三大范畴基础上,结合最新的研究进展,对中国农村治理研究进行剖析,希望能够为中国农村治理研究的同仁们提供一点启迪。
一、找回村民自治研究
村治研究,最早是指村民自治研究,它的出现主要源于人民公社的解体而出现的农村组织缺位。20世纪70年代后期,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日益废弛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社会出现了公共事务无人管,农民无组织的混乱状态。这样就需要一种新的治理机制以适应当时农村发展的需要。正值此时,广西的宜山、罗城一代出现了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有的称“村管会”,有的称“议事会”等),之后村民委员会开始进入探索阶段,直到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自治才开始在全国推行[3]。村民自治实际上关注的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问题[4],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下沉过程。关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学界基本公认为四个阶段,即村民自治发生阶段、试行阶段、全面推行阶段以及深化阶段[5]。也正是基于不同的阶段,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也出现不同的侧重点。
在试行阶段,我国村民自治研究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的合法性论证、农村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与组织建设方面。这种研究路径一直延续到村民自治的全面推行。进入21世纪前后,村民自治研究的问题逐渐暴露,过于集中于制度与组织研究,使得村民自治陷入发展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缺少研究村民自治实践分析的理论工具[6](P.15),二是传统的村民自治研究无法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社会的变迁。面对种种困境,以徐勇为代表的华中村治学派在2005年前后提出了国家建构与社会发育两种村民自治研究视角,基本确立了村民自治深化阶段的研究主题与方向。一方面,推出国家建构的分析框架,创新村民自治研究的理论工具,进一步解释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确立“权利保障”与“社区重建”两个深化方向,以促进农村民主社会发育[7]。
然而,伴随着乡村治理研究对村民自治的覆盖,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兴起,村民自治研究基本被湮没在这些新兴的农村研究内容里面,在近5年的研究中好像销声匿迹一般。2013年前后,中国农村研究院在总结广东佛冈村民自治实践经验时,提出了“找回村民自治”的研究号召,其标志是“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高端研讨会在广西的召开[8]。
广西研讨会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村民自治单元下沉。自治单元下沉,有的学者称之为“微自治”[9]。从实践层面来看,它产生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对于佛冈经验的总结,而实质上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理论与政策依据。理论层面的依据,主要源于徐勇教授近年关于中国农村本源性制度的研究。在徐勇看来,家户制传统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农民家户主义思维,构成了中国农村社会的本源性制度[10]。家户主义的存在使得中国农村治理必须回归到历史原型,以找到解决治理困境的基点。这一基点就可能存在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村内。而村民自治实践困境一直以来都是同其建制村的建制单元密切相关。脱离了农村传统生活共同体的建制村单元,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中国农村的发展。佛冈的经验正好印证了这种理论的猜想。无独有偶,在政策层面,农村社区建设在全国的推广,为村民自治单元下沉提供了政策上的合法性。2006年以来,农村社区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村社区建设的核心就是建立更加贴近农民生活与交往需求的生活共同体,而这一生活共同体的边界基本上就是自然村。农村社区治理单元的自然村定位,为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研究提供了政策上的合法性,同时,2014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在“改善乡村治理机制”中提出的“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这一内容也被理解为“单元下沉”的政策依据。
自治单元下沉,意味着回归农村原始的自治形态,在满足国家治理需要的同时,尊重中国农村自治传统,最大化的满足农民生活的需要。但是我们不禁思考,自治单元下沉是否能够解决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各种问题呢?这里就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农民无法参与村民自治过程是不是自治单元的问题?假如是自治单元的问题,那么与自然村形态最为贴近的村民小组,好像也并没有在村民小组内部承接自下而上的自治功能,民主合作、公共事务合作在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内部也并没有形成合理有效的自治方式,至少在笔者调研的多个村庄没有出现。这就说明,一方面村治困境并不是单元的问题,另一方面村民也无法在自然村内部形成自发的自治方式。如果不是自发,下沉后的自治单元在推行中同样需要借助行政的外力来实现,那么自治单元下沉就可能回到村民自治以往的路径上。这就形成了自治单元的第二个问题,即自治单元下沉以后,在政策推行上会不会变成重复原有村民自治推行的路径?如果还是原有的自治思维,那么自治单位下沉无非是走老路,浪费政策资源。而笔者从对农村家户制传统的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民的基本共同体认同确实是自然村,但导致农村治理失败的原因并不是自治单元的问题,而是市场化进程导致的现代家户主义,农民的利益认同仅存在于家户内部,农民参与村庄治理的动力同样是来源于家户利益与村庄公共利益的重叠与勾连。农村治理问题多数都是国家在公共治理内容与方式上同家户利益的冲突。同时,农民在自成一体的家户利益内部,一般不会参与乡村治理,也不会对国家治理产生影响。农村在本质上具有传统中国农村的自治底色,只不过这种自治结构主要集中在家户内部,与自治单元无关。如果无法回答以上两个问题,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的可行性和学理性就值得质疑。
村治研究的第二个范畴是乡村治理研究,乡村治理研究发轫于2001年前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村民自治研究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与组织重建上,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完善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研究的主要观察对象是村庄选举等焦点性政治事件。这种研究思路导致中国农村治理研究缺少本土社会经验和微观治理基础的支撑。于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张厚安、徐勇等将村民自治研究演变为村级治理研究,意在发现农村政治的社会机理。直到2001年,“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学术研讨会”的召开,乡村治理的研究方向才正式确定。在这次研讨会上,华中村治学派提出了由对农村焦点政治事件关注转向乡村日常生活情境的理解,之后乡村治理开始取代村民自治成为村治研究的主体范畴。乡村治理研究的主要思路是“通过阅读和理解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治理变化及特质,研究自上而下的政策、法律和制度在农村实施的过程、机制和结果来理解中国农村”[2]。之后,村民自治也被涵盖到乡村治理范畴内部。21世纪以来的农村治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在乡村治理的研究范畴内部展开论述的。
也正是在乡村治理的研究阶段,中国农村治理研究的方法和分析框架不断丰富。然而,与这些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相对应的研究,并没有完全继承对村庄社会生活以及中国乡土经验的关注,乡村治理研究依然延续着村民自治研究中对于国家、制度与政策的研究偏好,乡村治理中“只见国家,不见社会”的现象日益严重,并引起了乡村治理研究学者们的反思。首先对此发难的仍然是华中村治学派。他们认为,对乡村治理社会基础的忽视,导致中国农村治理研究失去本土性。他们要求农村治理研究中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和村庄的主位性,重返日常生活状态与常态下的村庄研究,在本土化经验中发现和建构本土化的理论[11]。村庄主位和农民主体成为乡村治理研究的新动向。正是在此基础上,华中村治学派出现了两股研究动向,一是以贺雪峰等为代表的村庄治理研究团队,提出“村治模式”的研究理路;二是以徐勇、邓大才等为代表的农民形态研究团队,提出“社会化小农”的分析框架。贺雪峰等人认为乡村治理研究的核心是村治基础和村治资源问题[12]。而村治的基础与资源来源于村庄内部的“地方性知识”和农民认同单位,不同的地方性知识与认同单位构成了不同的“村治模式”,如宗族主导型村治、户族主导型村治、小亲族主导型村治、联合家庭主导型村治等等[13]。地方性知识和农民认同单位构成了“村治模式”的两个基本支点。但是“村治模式”开发必须建立在回归村庄研究的基础上。在贺雪峰等人看来,实现乡村治理向村庄治理转型的根本依据是农村社会基础的转型。农村社会基础的转型导致中国乡村治理不能忽视村庄内生的社会基础,更不能脱离村庄生活本身。“村治模式”的研究理路为我们认识不同类型村庄治理的社会基础提供了很好的分析视角。但是,“村治模型”并没有给予我们更多可供提炼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结论,仿佛仍旧徘徊在“一村一个理论”的研究阶段。这就说明,村庄治理研究的深度远远没有达到它理论上所期许的那样。笔者认为村庄治理研究的精髓并不在于发现不同村庄的地方性知识,而在于挖掘不同地方性知识背后的制度原型与历史底色。结合贺雪峰等人在皖北的调研,以笔者所观察的皖北村庄为例,皖北的村庄确实存在小亲族的行动与认同单位。但是小亲族认同与行动单位只是存在于亲族内部的婚丧嫁娶等日常生活事件的互帮互助上。当小亲族面对亲族内部的家户利益时,并不能发挥其整合的作用。小亲族以及家族等在农民的家户利益面前都是不稳定的。同时,正式的乡村治理路径也不是通过小亲族来实现,而主要是通过影响不同家庭的家户利益来实现的。
徐勇、邓大才等人主要通过凸显农民主体性来了解中国农民形态的变化,并提出了具有一定本土解释力的“社会化小农”分析范式。社会化小农理论将当前农民的行为动机概括为对现金收入的追求,而这一动机来源于农村市场化过程中消费膨胀导致的货币支出压力[14]。农民形态集中表现为社会化小农,而非商品小农、理性小农或者生存小农[15]。在随后的研究中,邓大才具体阐述了社会化小农在乡村治理层面的意义,他认为社会化小农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农村治理的基础、资源与条件,而且重塑了农村的治理空间、治理权威以及治理话语体系[16]。然而,在具体研究和运用过程中,这一分析范式却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第一,缺少伦理层面的价值关怀。作为一种小农形态,社会化小农在农民价值观念方面缺少学理性的研究,虽然该理论提出了“货币伦理”,但什么是货币伦理?一直没有在理论与实证研究中得以阐述,并由此导致社会化小农分析范式在农村社会关系、价值规范、权威秩序中的解释缺陷。第二,缺少治理与政治层面的关怀。社会化小农依然延续小农与市场的关系分析模式,其直接的理论指向是对农民经济行为与动机的分析,并拓展到对农村社会的研究。虽然在后来的研究中,邓大才一直试图将社会化小农理论引入乡村治理领域,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社会化小农与农村政治和治理的对接是不成熟、不完整的[16]。第三,社会化小农能否作为一种小农形态值得怀疑。我们知道,社会化如同市场化一样,主要标识的是一种“过程”,而不是一种稳定的状态或形态。这就使得社会化小农在学界缺少共识的基础。这几个方面的局限,使得社会化小农分析范式在解释能力、解释范围与解释合法性方面存在争议与不足。
总的来说,乡村治理同村民自治研究具有相同领域,村民自治研究包含于乡村治理研究中,同时乡村治理研究又不同于村民自治研究。村民自治研究侧重正式的民主制度和运行机制研究,其价值目标在于完善制度体系,实现农村治理的民主化。乡村治理研究侧重农村社会基础研究,包括传统的治理资源和生长中的治理资源。它的价值目标在于发现中国乡村治理的社会机理以及体制运行的内生性或者说本源性制度,以期实现中国农村治理理论的本土化建构。
农村社区治理主要源于国家的农村社区建设,这一概念的雏形最早于2001年以地方试验的形式在江西出现。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农村社区服务、城乡社区自我管理等角度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问题。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随后,民政部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大规模的农村社区建设实践。伴随着农村社区建设实践,农村社区治理研究由此产生[17]。
与一般的乡村治理不同,农村社区治理主要是对村民自治单元的反思。项继权的研究认为,当前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体制结构是依靠强力和强制而形成的一种行政体,并不是一种生活共同体,进而出现了农村社会的认同危机与转型困境[18]。同时,农村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注重城乡关系的融合,将城乡统筹和城乡治理一体化作为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目标追求。具体而言,农村社区治理主张自治单元由建制村向自然村或生活共同体过渡,集中凸显社区的共同体特性,强调农村社区治理同城市社区治理的对接与融合。因此,农村社区治理并不等同于乡村治理,它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单元——社区生活共同体,它具有自己明确的目标方向——城乡治理体系一体化。
农村社区治理对城乡治理体系的关注可以从政策实践层面得以体现。在乡村治理研究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农村官方研究中是几乎不存在“社区治理”的概念的,当时的研究主题是村民自治或者乡村治理。社区治理的概念主要体现在城市基层治理层面。在中国基层社会,农村的建制村同城市的社区是对应的,农村的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是对应的。这种农村村民和社区居民的区别,是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真实体现。整个这一时代的乡村治理研究基本上都是“就乡村论乡村”的思维定势。直到国家“十五”计划(2000-2005)的出现,传统城乡二元结构治理模式开始受到挑战。“十五”计划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战略,促进城乡共同进步”。我国农村社区治理就是伴随着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开始从基层实践中产生出来。在“十五”计划的第二年,农村社区建设开始在江西的一些地方进行实践,其目标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寻找解决村民自治困境的出路,打破建制村的基本单元限制;二是将社区的概念从城市引入乡村,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的体制转移。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同年,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从各地自发试点阶段过渡到全国实验阶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形成以工促农、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农村社区建设实践及其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也开始全面关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城乡治理体系问题,目的是实现城乡之间的共治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从本质上看,农村社区治理的价值与意义体现为三个“打破”。一是打破传统乡村治理一直局限于乡村圈层,就乡村论乡村的思维定势[19],强调从城乡关系的维度拓展乡村治理的研究视域;二是打破建制村作为村民自治研究基本单元的一贯思维,重建农村社区生活共同体,在打破重建中找到促进农村社区治理的内在驱动力;三是打破长期以来城乡治理二元结构的基本模式,通过城乡治理体系的对接,促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从目前农村社区治理的研究内容看,农村社区治理主要集中在三个维度上。一是本土特质的维度,这方面主要研究中国农村共同体的文化特征、结构特征以及权力特征;二是理论建构的维度,主要是论证农村社区治理的合理性以及理论的来源;三是地方实践的维度,主要是针对不同地方的农村社区建设实践调查而形成的制度性问题研究,这些地方实践研究主要集中在成都、温州、广东以及重庆等地。而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在这些研究中,农村社区治理对城乡关系的关怀却没有体现出来,这包括城乡关系维度的背景建构、理论论证以及实践探索等等层面。作为农村社区治理研究的目标追求,城乡关系必然要体现在农村社区治理的研究中来,否则农村社区治理的治理意义就无法完整体现,农村社区治理研究还是局限于“就乡村论乡村”的思维。为此,农村社区治理必须坚持城乡关系的第四维度。如何从城乡关系的维度推进农村社区治理以及城乡社区治理的一体化,将成为当前和未来中国农村治理研究的重点内容。
在华中村治学派中,将乡村治理研究同城乡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思路最早源于徐勇教授。2007年,徐勇教授首次提出新时期的乡村治理研究必须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前提下进行[20]。之后,2010年,徐勇教授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出中国的发展道路已经从“以农立国”转向“统筹城乡发展”,城乡治理资源互动、城乡治理一体化以及农村城镇化等成为未来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1]。之后,项继权等对城乡关系维度下的乡村治理和农村社区治理进行了阐述。相比较而言,项继权是最早将农村社区治理学术化的学者,也是农村社区治理中城乡关系维度研究最早的学者。项继权对农村社区治理的产生、发展脉络以及概念边界等进行了较为成熟的界定,同时阐述农村社区治理同城乡一体化的关系。他认为农村社区治理研究必须放在城乡统筹的视角下,目标是实现治理从城乡分割到城乡一体[22]。在近两年,伴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不断明确,农村社区治理研究中的城乡关系视角在学术界快速成长起来。
但是,从目前具体研究成果来看,城乡关系视角下的农村社区治理研究,“口号”大过于“实践”,城乡关系维度往往更多的沦为一种背景展示,最后又回到农村社区治理本身。同时,农村社区治理和乡村治理在城乡关系维度中存在范畴混用的现象。虽然农村社区治理也从属于大的乡村治理研究范畴,但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要求与实践来看,与新型城镇化相伴随的主要是农村社区治理,乡村治理主要还集中在中国乡村社会的本土特质研究上。
四、三大范畴的对比及其研究展望
中国村治研究中的“村治”在不同研究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正如上文所讨论的,村治研究在最早意义上是指村民自治研究,后来演变为乡村治理研究,有时又称为村级治理研究。在乡村治理研究中,鉴于对村庄主位和农民主体的忽视,其内部又延伸出“村庄治理”研究。农村社区治理研究是伴随着我国城乡关系的调整和城镇化战略衍生出来的,是村治研究中比较新的一个范畴,也是最适应政策发展和中国农村发展的一个研究领域。事实上,在中国农村治理研究的发展过程中,村民自治研究和农村社区治理研究是包含于乡村治理研究内部的,甚至可以看成是乡村治理研究的明显分支。但是,由于乡村治理研究、村民自治研究和农村社区治理研究在总体研究目标和核心研究领域上的不同,三者在具体的研究中是不能随意等同和交叉使用的。鉴于上文的分析,笔者将三者的区别以列表的形式表现出来,具体见表1。
从表1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看出三种研究范畴的基本区别,这就要求研究者们在具体的研究中要有所区分,否则可能导致研究主题和研究内容的混乱。三种研究范畴的新进展和趋势虽然都在努力开拓本身的研究思路和路径,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有些研究思路还是存在争议的,有些研究内容确实需要拓展和建构。如“村民自治单元下沉”的研究,在笔者看来还是充满质疑的;“村治类型”研究还需要更为深度的观察和提炼;社会化小农分析范式还存在缺陷,伴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和消费文化的盛行,“消费小农”可以取代社会小农成为新的分析框架;农村社区治理研究的城乡关系维度并没有被开发出来,虽然目前学界已经从新型城镇化的视角开始重视起来,但是相关的理论论证、体系建构等并没有在当前的研究中体现出来,城乡关系更多是作为制度背景而不是研究视角出现在现有的研究中。农村社区治理研究的城乡关系维度要避免成为“舞台背景”,其研究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应星.评村民自治研究的新取向——以《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为例[J].开放时代,2005,(1).
[2]吴毅,等.村治研究的路径与主体——兼答应星先生的批评[J].开放时代,2005,(4).
[3]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一种阐释[J].学习与探索,2006,(6).
[4]张厚安.村民自治: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必由之路[J].河北学刊,2008,(1).
[5]刘义强.村民自治发展的历程、经验与机制探讨[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
[6]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7]徐勇.村民自治的深化:权利保障与社区重建——新世纪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的走向[J].学习与探索,2005,(4).
[8]徐勇,等.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高端研讨会共识[DB/OL].http://rdrc.xcu.edu.cn,2014-07-20.
[9]肖立辉.“微自治”: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DB/OL].http://www.hprc.org.cn,2014-06-04.
[10]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J].中国社会科学,2013,(8).
[11]吴理财.中国农村研究:主位意识与具体进路[J].开放时代,2005,(2).
[12]贺雪峰,肖唐镖.村治研究的分层与深化——对乡村政治研究的一项初步分析[J].江海学刊,1999,(3).
[13]贺雪峰.行动单位与农民行动逻辑的特征[J].中州学刊,2006,(5).
[14]徐勇,邓大才.社会化小农:解释当今农户的一种视角[J].学术月刊,2006,(7).
[15]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小农的建构[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
[16]邓大才.社会化小农与乡村治理条件的演变——从空间、权威与话语维度考察[J].社会科学,2011,(8).
[17]项继权.论我国农村社区的范围与边界[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7).
[18]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5).
[19]赵学强,程同顺.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研究:历程、视角与展望[J].理论学刊,2014,(5).
[20]徐勇.从“以农村包围城市”到“以城市带动乡村”[J].学术月刊,2007,(6).
[21]徐勇.中国发展道路:从“以农立国”到“统筹城乡发展”[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