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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主义视角下的民族关系和谐研究

——兼论“淡化民族意识”与“强化公民意识

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影响着国家整合、稳定及发展,我国学术界对民族关系(也有学者称之为“族群关系”)的研究也日益呈现出数量丰富、内容广泛、方法多样、价值多元的特点。尤其是近几年,更呈现快速增长之势,不仅刊发民族关系研究的核心期刊数在增加,而且“国内关于民族关系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核心作者群”[1]。这种火热的研究态势已经把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吸引进来,有些研究还表现出价值取向和政策设计上的截然对立。

一、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一种激进观点: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

马戎针对如何解决民族关系问题提出过构想:“我们今后在解决民族关系问题方面应当采取的对策是什么呢?用一句话说,就是淡化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强化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和国民意识、公民意识。”[2]他认为,在群体平等和个人平等中,强调“个体之间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真正的平等应该是落实到个体的,落实到每一个个人身上。……在现代化进程中,应当把群体权力的这种格局淡化,把个体的权力和个体间的这种平等提升”[3]。“自由是个人的自由,平等是个人的平等。要真正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就要把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出来,把每一个人的竞争潜力发挥出来,使这个国家变成一个真正的公民国家,变成一个现代国家,把族群和宗教的色彩慢慢淡化掉,那才是中国人的希望。”[3]杨同飞也认为:“只有将本民族意识淡化,才能够让少数民族在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更好地融入到祖国的大家庭中去。”[4]

总结以上言论,类似的说法可以归纳如下: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要解决中国的民族关系问题,就要更多地强调每一个个人在国家中的公民身份,淡化自身的民族身份及宗教身份,追求个人自由与个人平等,激励个人竞争和发挥个人才能。对于那些民族界限模糊的民族群体不应该再有民族身份的确认,也更不应该再寻求以民族群体为界限的次一级政治组织,而应该以公民个体的身份参与到国家这个大的政治架构中。

作为回应,笔者本文将集中讨论三个问题:第一,“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是否可以解决民族问题;第二,追求个人自由与平等是否有助于带来民族关系和谐和大的社会团结;第三,以民族为单元的小社会组织是否必然削弱以国家为单位的大社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是否可以解决民族问题

客观地说,抛开“中国”这个语境,“淡化民族意识”这类言论在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关系研究中并无新意,而且也一直存在着争论。美国学者马丁·N.麦格在其《族群社会学》(Race andEthnic Relations)中总结了社会学家们对多民族社会群体关系模式的描述:“要么日渐融合,要么维持分离。简而言之,这些群体要么在文化上变得更像,相互的交往更自由——这是同化(assimilation),要么文化上相区别、在社会层面相隔离——这是多元化(pluralism)。”[5]93“同化”的观点来源于社会学的秩序理论,强调不同民族间差别的消失和模糊,并逐渐趋于同质。而多元化理论则是从冲突理论出发强调民族间的差异和多样性,“强调群体在文化和结构上差异的持续性”[5]93。

那么,“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是何种性质的心理变迁呢?身份意识的变化体现的是心理认同的转化,民族成员这种自我认同的心理变化在麦格教授看来只有在“心理同化”条件下,民族的成员才可能经历“自我认同上的变化”[5]97。麦格认为:“当个体感觉自己属于大社会而不是某个族群时,那么他们在心理上被同化了。随着心理同化的加深,人们倾向于较少使用族群术语来指称自己。”[5]97显然,“公民意识”是针对国家这个大社会而言的,“民族意识”是针对每个民族群体的小社会而言的。当民族成员的民族意识日渐淡漠,内心的归属只从属于一个大的、包括了各个民族群体在内的心理认同时,这样一种认同是高度同质性的,“公民意识”对不同民族成员而言就是一种同质性的认同,笔者认为这应当不用回避就是一种心理同化。当然,如果同化不是以压迫和强制来完成,就不违反正义原则。那么,没有压迫和强制的心理同化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可能出现呢?研究美国民族关系的社会学者倾向于认为,美国历史上的种族歧视和强制同化、“熔炉”政策加剧了民族间的冲突和隔阂,而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多元文化政策的推行和在各个领域的实施,反而融洽了不同族裔人们之间的关系,对“美国公民”身份和“美利坚民族”身份的共同认同也普遍化了。社会学者们认为,尽管美国社会的族群差异仍然存在,不和谐的族群关系也仍然是一个事实,但是美国的多元主义趋势确乎使美国的族群冲突的程度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族群的宽容度提高了[5]363。

在社会学家看来,民族意识或者民族差异的存在虽然可能造成冲突,但是同化显然在现代语境下已经是过时和违反人权的拙劣策略,多元化的客观存在虽然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快捷的民族融合、关系和谐的梦想图景,但是却因为对每个民族文化与差异的接纳和尊重赢得了妥协和包容。尽管提出“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并不是要实施同化,但这种强调应当如何付诸实践呢?意识是心理层面的内化,没有心悦诚服的接受不可能自然地形成,而这种提议即便动机是良好的,但也会被民族群体认为是居心可疑,甚至是令人恐惧的。况且这种提议的可操作性也值得怀疑,如何淡化“民族意识”,难道就是简单地取消民族身份认定、划去身份证和各种表格中的“民族”一项?或者在某些地方,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的称谓?如果一个民族无论从其历史来源和民族发展上来说都的确是一个有别于其他群体的客观存在的话,“民族”名称的人为取消无异于把不同性别的人用于区别性别的诸如头发长短、着装风格、举止仪态等一概同一化,但这仍然无法改变事实上的男女性别。既然如此,这种外在的模糊除了让人感觉武断和专制之外,还能体会到什么更良好的企图呢?当然还可强辩说:消除差异才有助于形成共同的认同和消解民族冲突,实现民族和谐。那么再反问一下:全世界范围内的不同民族如何形成共同的认同呢?消除世界范围内的种族冲突和维持世界和平就要有赖于世界“大同”的实现?况且人类的同质化不仅受到人类学家的指责,更被日益强调权利意识和平等尊重的各民族人民所不能接受。

显然,“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的提法是一个悖论。况且,如果民族意识的存在并不以极端地排斥他民族为目的,我们就不能置疑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公民意识的强化如果不是用以体现对公民权利的诉求和维护,而主要是用于整合与统一,那么其合理性则大可怀疑。因为,这确实像休·希顿-沃森所说的那样:“否决民族意识,抛弃民族文化,不仅是一个民族身心健康的问题,而且是一种政治病症,因为它实质是一种反文明的行为。”[6]基于民族意识下的民族认同和基于公民意识下的国家认同虽然属于不同的归属范畴,有着不同的依托——“前者依托于血缘和民族文化纽带,后者依托于法律和国籍”[7],但二者并不必然冲突,国家遵从合理与尊重民意的做法是对这两种认同的协调,而不是抑制民族认同去强化国家认同。

三、追求“无知之幕”[1]之后的个人自由与平等是否有助于带来民族关系和谐和大的社会团结

作为对强调大多数人利益的功利主义的一种修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出版于20世纪70年代的《正义论》中提出了“无知之幕”后的正义原则,即每个人不论个人原初条件和背景,个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不容侵犯,个人权利不能因为屈从于社会全体的利益而受到削弱和牺牲。在罗尔斯的观点中,个人自由与平等就有了优先的权利。这种个人权利绝对优先的观点成为了20世纪末很有影响力的学术思潮,即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学派。但随着对这一理论提出挑战的社群主义学说的兴起,新自由主义强调的个人主义和个体权利优先的观点便越来越失去其说服力。迈克尔·桑得尔成为提倡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在他看来,“自由主义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为了达到正义原则的绝对优先性,自由主义坚持一系列关于自我的不合理的形而上学观点”[8]32-33。在桑得尔看来,这种抽离掉个人原有环境的“原子化”的个人根本就不存在,要让在不同文化、不同社会甚至地位、收入都不相同的环境中成长的每一个人遵从同样的自由平等原则,让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实现相同的期望和个人成就,这只能是一种臆想。美国学者迈克·华尔采也指出:“任何个人都归属于一定的社群,如国家、阶级、民族、地区等等,他总是某个社群的成员。抽象地讲个人权利是没有意义的,个人权利必须通过某种成员权利而得到体现。”[8]28

引述以上讨论是想说明,关于“最根本、最彻底的平等是个人的平等”的观点就是把民族成员中的个人从其原有的民族社群中抽离出来,而这只能是一种哲学想象,事实上并不具有这种可能,因为我们无法让每一个个体都有着相同起点的“原初状态”,有着相同的竞争条件和竞争能力,有着完全平等的成长环境和没有差异的文化和民族影响,如果这些给每一个个体以归属的真实社群本不相同,那么“个人平等”的提出就是带有欺骗性的,也是对弱势的一种强权。

为了避免这种讨论陷入抽象,笔者可以给出一些有典型特点的案例。笔者2007年在青海果洛藏族自治州的调研中发现,在每一个藏族家庭,藏传佛教与他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有一户人家,家里的老人虽然行动不便地倚靠在床上,但床边却围绕着很多大小不一的转经筒,她的手一刻不停地摇动着转经筒,她的几个月大的重孙子睡在摇篮里,旁边的小播音器里一直播放着佛教的音乐和诵经声。让我们去设想一下,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当你对他谈论“淡化民族意识”、“淡化宗教意识”时,他的反应和一个在无神论家庭中长大的汉族孩子的反应是否会一致,也很难想象他们对何谓成功、何谓幸福的理解是一个模式。因此,每个个体很难有对自由和平等的绝对一致的理解,而要实现这种同一的平等也几乎是不可能的。

因此,作为多民族国家调节民族关系重要手段的民族政策,也就会倾向于考量这种民族群体的差异性,并为了尽可能实现公正平等,而出台一些并非体现个人平等的民族政策。美国有补偿性政策和“肯定性行动”,中国也有针对少数民族的一些特殊的发展和优惠政策。中国“这样的民族政策赢得了广大少数民族对中国共产党的支持,为建立新中国提供了民族关系上的保障”[6]。

当前关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讨论中,有一点是能达成基本共识的,那就是承认:每一个个体都是有其自身归属的,作为公民的成员在有些方面是有共同利益的,比如对自我尊严、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的要求,而在某些方面却有着因为归属于不同的小的社群而存在的利益要求的差异,比如对宗教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要求。如果说有一个共同的基本原则的话,那应该是“我们重视选择良善生活的自由”[8]39,这正是社群主义在反击无条件的个人主义时仍然具有强大说服力的原因。

民族关系和谐要体现的是一种善的秩序,这是和谐社会的道德价值追求。在对道德价值的考量中,我们不能无视每一个个体所具有的条件而去讨论更广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因为这不仅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冷酷和对弱者的无视,也是和谐社会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公正)理念的缺位,要期望整个社会的民族团结就只能是缘木求鱼了。这并非危言耸听。所以,所谓的出于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淡化民族意识”、“淡化宗教意识”的提法不仅不会带来社会团结,还可能被一些民族群体尤其是与宗教有着密切联系的民族群体感到被挤压、排斥和歧视。

四、社群主义视角下以民族为单元的小社会组织并不必然影响国家内聚力的强化

没有了民族认同而只有国家认同,没有了民族意识而只有公民意识,弱化以民族为单元的社会组织而强化以国家为单位的大的社会组织,这真的可以增强整个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吗?这真的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实现所有民族团结的最佳选择吗?这种观点仍然可以从自由主义那里找到源头。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各个国家所面对的全球化,人们更多感受到的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亲密联系和温暖的包容,而是对个人利益的无限张扬和对群体利益的淡漠。个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强化和承认,集体的约束力和凝聚力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这正如美国学者、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菲利普·塞尔兹尼克描述美国的具有讽刺性的现状时所说的那样:“我们已经创造了一种更为同质和更加整合的民族社会(美利坚民族)的时候,共同体的联系已经被弱化。”[9]53在他看来,作为对现代性的回应,“现代性创造了新的联合来取代个体的联合。在这个进程中,世界变得越来越没有人情味,越来越易破碎”[9]55。

社群主义看到了过度强化个人主义和个体权利所带来的后果,曾经极具吸引力的个人主义,因为个体间信任、依赖、尊严、情感等这些我们渴求的心理满足伴随着最触手可及的群体温暖的消失而失去了魅力,个人在融于大而无边的共同体(比如国家或超国家组织)时又因为个体差异,事实上可能越来越被边缘化、越来越无助。进入21世纪后,尽管新自由主义仍然有着强劲的影响力,但人们对现代化和全球化的结果已开始反思,这也使社群主义在现代化和全球化背景下得到了复兴和强调。因为人们发现,当自己转向于家族、民族群体、社区里的同一宗教社群等相对较小的社会组织中,并在这个组织中有着和其他成员共同的偏好和利益诉求时,他的个人生活也变得生动和丰富起来,在这个相对于大的社会组织(比如能容纳各不相同的利益诉求个体的国家)之下的小的社会组织(比如民族群体)中,他的努力有了意义,他的价值得到认可,他能够感受到来自熟悉的人的关心和慰藉,他的利益和一部分与他有相似性的人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可以从这个群体共同的呼唤和维护中得以保全或申张。而这正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因为我们不能总是把每一点要求都向一个大得必须依赖一些机构来代理的政府(国家的体现)来表达,相比于能够进行日常交往和抚慰的小群体,服务于全体人的政府机构(大至国家)虽然可以提供最强有力的保护,但多少有些让人觉得太过遥远而不那么可亲。

所以,社群主义者主张对集体的重视,强调集体中的公益。社群主义者也不认为普世价值是万能的,他们认为特殊性必须被眷顾,紧密的归属感才能让安全感更真实可感。当然这样的社群组织也强调责任和义务,道德和伦理。社群主义认为,那些曾经有的和依然存在的或大或小的社会组织如果不对统一和国家完整构成威胁,就都应当得到存续和呵护。因为这样可以让人感觉到自己置身其中,也被相同的人关注和信任,而这正是可贵的社会资本。这会使人们有效联合,会感觉到和他们有共同的理解、会接受共同的规则,并乐于彼此帮助[9]60。这些美德正是大的社会团结所需要的道德资本。公民身份自然地存在于多民族国家中的每一个人身上,因为人们都具有这样一种共有身份,无需刻意强化,尤其是不能和民族意识对立起来谈强化公民身份,否则这种自然存在的公民身份反而会被看作是对民族身份的威胁,反而会造成人们对这一身份的被强迫感,并产生敌意,而这无疑是有损民族关系和谐和大的社会团结的。

国家这个大的共同体与以民族为单元的相对小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就应当是大社会组织中的小社会组织,而且,“在联合的统一中,整体的内聚性承认并鼓励其基本的组成部分的延续和繁荣”[9]38。这种对基本社会单元内在价值的滋养和保护恰有助于强化大的社会组织的团结。

综上所述,笔者从社群主义的视角出发,肯定了民族群体的内部和谐在营造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和谐上的路径选择。因此,无论是理论上提出“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公民意识”,还是具体到实践上否定“民族识别”、取消民族区域自治,都可能会耗散掉已经存在于这些民族群体中的道德资本,而使人们在追求所谓的个体平等中变得迷惘和更追逐私利,这当然不利于民族关系和谐,这也不是我们研究民族和谐时应当得到鼓励的导向。

注释:

[1]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要求得真正的正义,就得使每个人处于原初状态,并排除每个人的各种特殊偶然因素的影响,就要假定各方处在“无知之幕”之后,不知道各种选择会如何影响到各自的特殊情况,以达成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参见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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