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等方面的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描绘了我国全面改革的新蓝图,凝聚了全社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思想共识和行动智慧。《决定》中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再大战略任务。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决定》对社会治理的创新也作了部署,提出了“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对社会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指明了创新社会治理的具体路径:一方面“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强调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发挥好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从而为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一条伦理与制度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的现实路径。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社会治理”的理念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来,而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是第一次被突出出来。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社会管理的任务是这样表述的:“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里使用的是“社会管理”一词,而且社会建设还没有作为单独一方面重点任务被提出来。党的十七大报告就进了一步,社会建设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而且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社会管理的举措:“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与十七大报告相比,这里不仅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而且加强社会管理的举措中首次加上了“法治保障”的内容:“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又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不仅用“社会治理”的理念代替了“社会管理”,而且在强调“法治保障”的基础上又提出“强化道德约束”。由此可见,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由“法治保障”到“加强法治保障”与“强化道德约束”并重,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关于社会建设思想的逐渐成熟,逐步深化。
“强化道德约束”,发挥伦理的作用,这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首先,发挥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时代命题。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转型不仅仅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而且也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的全面转型。我国改革开放36年的建设与发展一直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专项社会发展,但经过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之后,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开始显现,变得复杂。这需要我们转变发展理念,从单一的经济社会发展转向社会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在这样的社会转型期,发挥文化、伦理、法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探索伦理与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同作用及其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其次,发挥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是实现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转变的关键。其一,从内涵上看,“社会管理”侧重于政府管理,是由上而下的、垂直的刚性管理,具有显著的强制性。而“社会治理”的重点在于党组织和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与每个公民的共同参与、共同管理,这种共同参与、共同管理使社会治理具有了充分的伦理含义:由于社会治理的主体由政府一方变为多元参与,因此它是应当建立在共同责任基础上的;它是政府与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平等协商来决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体现了民主精神;它也体现着平等理念,因为它是以政府尊重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与之平等合作为前提的,否则就不能实现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其二,从社会治理的方式上看,“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管理”的地方在于“社会治理”一方面在“治”,另一方面要“理”。所谓“治”,即法治,主要是通过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治理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理”,即“德治”,是通过道德教育的作用,提高人的道德素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强化人们的内在道德约束,调节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成员的道德自律与自觉,这是社会和谐有序的不可或缺的伦理基础。
最后,发挥好伦理的作用是我国在长期社会管理实践中得出的必然结论。以往我国在社会管理实践中没有对伦理的作用予以足够的重视,主要是制度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这里所说的“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和行政组织规范。这二者是以国家权力和行政组织权力为后盾的,都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力。而伦理作为社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力量,还远远没有发挥好作用。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假冒伪劣、弄虚作假、坑蒙拐骗、贪污枉法等现象的不断出现,不讲仁义、不讲诚信、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等情况的不断发生,不但有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的问题,也有道德建设方面的原因,以及伦理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不够的问题。实际上,社会治理创新不仅意味着治理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的创新,同时也包含着对伦理价值的思考、选择和坚守。伦理在当前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作用。
马克思指出,“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因此不言而喻,个人既然是国家各种职能和权力的承担者,那就应该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来考察他们”[1]。在这里,马克思认为不能仅仅把国家职能理解为管理机构,国家也具有伦理职能。国家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从人的社会本质的角度说,国家的管理必须具有伦理职能。社会治理体现的是国家的职能和活动。具有社会特质的人是社会治理职能和权力的承担者,因此,我们应该从人的社会本质的角度,从道德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只有人具有道德素质的角度来思考社会治理问题。
《决定》中对社会治理的目标作了明确表述:“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伦理的作用。
第一,确立社会治理的正确价值导向。习近平同志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社会意识形态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治理能力包括国家对社会意识形态的驾驭与运用能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意识形态领域也出现了纷繁复杂的情况,社会思想空前活跃,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相互激荡。特别是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意识有所滋长,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一些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意识沉渣泛起。社会意识形态领域这种日趋复杂的现实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增进社会意识,牢牢占领意识形态这块阵地。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五四青年节到北京大学考察时强调,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是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他要求广大青年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并身体力行大力将其推广到全社会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着社会治理的方向,是社会治理创新的精神动力,是社会治理的思想道德基础。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就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富强、民生、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道德氛围,从而能够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高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拓展人们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相互帮助的空间,也能够有效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构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使伦理职能在社会治理中得到体现。
第二,强化人的内在约束。社会治理的最佳途径是实现硬约束与软约束、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伦理与制度的不同点就在于它是一种人的内在的软约束力量,主要依靠人的道德自觉,通过道德教育的感化、道德观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在良心等非强制性的力量来实现。同时,在很大意义上说,社会治理是人及各种关系的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因此,人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责任感等都会影响到社会治理的水平。无数事实说明,我们的社会不是没有制度,而是一些人不执行制度或者是不很好地贯彻落实制度。这就涉及人的问题,是人的思想水平不高、道德品质不好的问题。费孝通先生曾经说过,“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但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2]。费孝通先生的这段话道出了制度与伦理关系的关键。比如,针对个别企业为了追逐经济效益而污染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明确了其法律责任,但还是有一些企业主为了经济利益而甘冒违法的风险。这里面固然有执法不严的问题,但也有企业主不讲道德、唯利是图的问题。
第三,调节利益关系。社会治理的过程也是对各类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不断调整的过程,这是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关键。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4]因此,需要是利益的必要基础,需要产生了人的利益追求,而利益也是人的社会化的需要。人们通常所说的利益首先是指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支配着人们的社会活动,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而伦理是调节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方式之一。伦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他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对个人利益做出必要的节制甚至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它倡导人们不计名利、关爱他人,以自己的无私奉献去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这是一种道德境界。如果人们都努力追求这一境界,相互之间的利益之争就会大大减少,人际关系就会和谐顺畅,社会就能安定有序。
第四,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随着社会治理的要求的不断提高、领域的不断扩展,社会治理的成本也在增加。比如,由于社会问题的增多、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各类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也在增加,由此带来了维护稳定的经费支出的增大。而伦理会大大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伦理是人自身的一种内在精神力量,是社会道德要求转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从而使人们自觉自愿按照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去行动的过程。因此,伦理在社会治理中的这种作用是法律法规和行政组织规范所无法代替的。比如,它可以使社会成员做到文明出行,从而大大减少维护交通秩序的人力和财力;它也可以使一些管理人员减少推诿扯皮,积极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它还可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维稳”支出。
《决定》中指出:“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的体系是国家、社会、公民的三维治理结构体系。国家是指党组织与政府;社会主要是指社区与社会组织;公民是指广大社会成员。
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从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看,伦理的作用主要是打造政府的公信力。一是政府决策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人”就足人民群众。以人为本就是以民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制定政策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一个环节,也是对社会进行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决策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够健康地引导社会生活,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戴,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因此,政府决策应当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使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这就要求政府决策要秉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决策过程中要注意倾听民声,尊重民意。
二是坚持公共服务的均等性。《决定》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政府管理中管制的成分会越来越少,服务的比重会越来越增加,直到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坚持公共服务的均等性是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比如,城乡之间不均等,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大低于城市;区域之间的不均等,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不同人群之间的不均等,在公共医疗、教育文化、住房消费等方面,低收入群体享受不到均等的公共服务[5]。而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消除这些不均等的现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具体说来,坚持公共服务的均等性,就是要坚持服务的公共性,即政府的服务主要是促进公共利益的生成和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坚持服务的公正性,坚决摒除部门利益。
三是坚持利益的公平性。经济利益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领域里引发矛盾的核心问题。总的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决心之大、变革之深、影响之广前所未有,成就举世瞩目”[6]。因此,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利益也不断得到满足。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体制、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利益调节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利益实现的程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利益不均衡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地存在,比如,贫富两极分化,城乡之间经济利益不均衡,地区之间经济利益的不均衡,行业之间经济利益的不均衡等。[5](14-16)坚持利益的公平性,就必须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诉求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和利益引导机制。
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各级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有什么作用呢?在西方国家,一般是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主要的主体。与此不同,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中代表国家一方的治理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与政府。一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决定了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实施对社会治理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而且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往往也是党组织中的领导成员,与其他成员一起共同发挥着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协调四方的作用。二是中国共产党有八千多万名党员,有三百多万个各级党组织,领导着各级政府。即使在许多没有政府组织的社会领域,通常也都有党的组织,党组织覆盖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具体说来,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表现为:起领导作用和负责重大决策;选好人、用好人,其中包括选拔任用政府的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治理中,党组织与政府共同发挥着作用,各有所侧重,又密不可分。
其次,社区与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伦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重点在社区,因为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单位。随着我国社会变革与社会转型,新的社会事务大量产生,社区作为城乡社会治理的最基层组织,其作用越来越凸显,所承载的功能越来越广泛,地位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很多社区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探索如何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路径。比如,石家庄市建南社区将志愿者队伍融入社会管理中,成立了“空巢帮扶队”和“治安巡逻队”,在居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也提高了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农村社区,比如,“道德青县”大勃留村是农村社区治理的一个先进典型。八年前,大勃留村是全镇的落后村,管理混乱,村风不正,各种纠纷时常发生。在青县县委提出“加强国民道德建设,着力打造‘道德青县’”的实施意见后,大勃留村“两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大力加强道德建设,建立起民主治理、公益救助、道德模范评选三大制度并持之以恒地推进实施,从而提高了村民的道德素质,改变了村风,互助互爱、共建美好家园的大勃留村蔚然成风,大勃留村也先后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省、市、县“创建文明生态村明星村”等多项荣誉称号。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其作用越来越被重视。《决定》指出,“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形态。它以促进互助合作和社会公益为目标,从事增进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多样性的社会服务或促进社会发展的工作。从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看,其伦理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致力于慈善事业。比如开展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社会援助、青年服务等活动。“道德青县”的东姚庄就成立了“志愿者协会”,开展了多项村民互帮互助活动。二是维护公众的民主权益。比如医学伦理委员会、消费者组织。三是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有限的财政投入无法全面覆盖公共服务领域,也无法满足公共服务个性化、差异化的要求。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弥补政府这方面的不足。比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就推出“希望工程营养健康计划”,帮助贫困地区中小学生解决营养不良问题。
最后,公民的参与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必要保障。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广大公民理所应当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公民参与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与动力。没有有效、有序的公众参与,党的领导就会脱离人民群众,政府的主导作用也就失去了根基。公民参与就是要使广大社会成员在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拥有知情权、话语权等权利,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能够合法地采取维护个人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伦理意义在于:一是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使决策者直接听到人民群众的声音;二是使政府决策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从而使决策更科学、更合理;三是公众参与也可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使广大社会成员的评价成为政府社会治理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社会成员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也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由于伦理与制度有着各自的特殊性和功能,因此在社会治理中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伦理的内在软约束作用必须有制度的外在强制力的支持与保障。因为伦理毕竟是一种软约束力量,依靠的是人的内在自觉,而有效的社会治理单靠人的道德自觉是不行的。惩治的威慑力量使制度成为伦理的坚强后盾,从而也有力地维护着伦理。另一方面,制度的实施、落实需要制度之外的力量——伦理来支持。因为任何制度都是以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伦理价值体系为依托的,都必须具有善价值,伦理上的“应当”是制度生成的出发点;制度的落实离不开人的道德因素,好的制度需要有德之人来落实;伦理作为一种文化的积淀,最终还会形成人们遵守制度的环境和基础。
伦理与制度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可以通过内容、功能、实施等途径表现出来。
第一,伦理与制度在内容上相互吸收。罗尔斯曾经指出:“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当这些规则是正义的时,它们就建立了合法期望的基础。它们构成了人们相互信赖以及当他们的期望没有实现时就可直接提出反对的基础。”[7]制度必须合乎伦理。我们既要善于总结和形成相互配套的规章制度,也要善于把伦理观念和要求融入其中,通过教化,达到规范人、塑造人、引导人的目的。一个社会的伦理与制度会有共同的价值追求,这是二者能够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基础。比如,我国制定和颁布的《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将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化;《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通过立法来确认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以达到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的目的。
第二,伦理与制度在功能上互相补充。一是在社会治理范围上,伦理能够超越既有制度的局限,填补制度覆盖不到的地方。制度“管大不管小”的特点决定了其在社会治理中难以面面俱到。而伦理则不同,只要是有是非善恶的地方,伦理都能发挥作用,大到虐待老人,小到随地吐痰,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二是在社会治理的层次上,伦理要高于制度。制度是对社会成员提出的能够达到并一定要达到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伦理则以“应当怎样”为尺度来衡量人的行为,这不仅包括了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而且包含更高的要求:“善”、“至善”。因此,遵守制度的行为不一定就是道德高尚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的要求高于制度的要求。比如,对工作纪律的要求,不迟到、不早退就是遵守纪律了,而伦理的要求是爱岗敬业。
第三,伦理与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伦理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遵守制度,可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度则可以制止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以及严重不道德行为。比如,对于社会上的失信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都有诸多的惩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规定就是对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或党纪制裁。
实际上,伦理与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已经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充分显现。比如,2012年起河北省开展的“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不仅促进了河北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也为社会治理创新开辟了新路径。2012年以来,河北省各类信访案件数量普遍下降50%以上,全省5万多个村庄稳定和谐,违法犯罪率大幅下降。石家庄市新华区北新街社区在社区志愿活动的基础上成立了以“七彩公益、情系你我”为主题的“草根”公益团,定期开展环境治理、治安巡逻、科普宣传等志愿活动,把社区建成了温馨的大家庭。[8]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9-30.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3.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1.
[5]邵静野.变革时代的社会管理创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19-22.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3-11-16](2014-02-12).http://www.sn.xin hua net.com/2013-11/16/c_118166672.htm.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33.
[8]夏伟东,等.道德的力量——“善行河北”主题道德实践活动调查[J].红旗文稿,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