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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一种健康的责任政治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建立起了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政治取向。百余年来,中国曾试图移植西方的权利政治,但并不成功。这使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审视自身制度的文化土壤。那么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取向究竟是怎样的?我认为是一种儒家责任政治。

中国社会一直在天下情怀中建构一种责任政治,直到近代面对强势的西方,才一再企图倡导权利、取消责任政治

西方近代思想史上,霍布斯在《利维坦》(1651年)一书中把人的生存状态划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并且进一步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的起源开始。这种想法很快就成为欧洲政治思想界的关注中心。在接下来的争论中,洛克提出基本权利观念,卢梭论证了人权的原始性。这些争论在理论上加强并完善了社会契约论,激发并推动了西欧的启蒙运动,把社会契约论中的权利概念转变为社会性的权利意识。正是在这个权利意识的推动下,欧洲社会逐渐建立起了一种权利政治。

对比之下,在过去几千年的历史中,中国社会的政治治理一直是在天下情怀中进行的。这种天下情怀强调在人情中建立天下秩序。其基本思路是,人的血缘关系所培养的孝悌是人人皆有的血缘性情感;它是群体生活的原始情感,因而也是政治生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朋友之间的信任情感渐发,成为连接非血缘关系的人和人之间关系的纽带;而幼者对长者、下级对上级的尊敬情感渐长,推动建构稳定的尊卑社会结构。与此同时,由此成长起来的长者和尊者必然拥有仁者情怀,并在处理人和人的关系上展示仁爱之心。这种以情感为基础的政治思路,我称为责任政治思路。它要求在上执政者对孝悌、诚信、敬畏、体恤这些情感有深刻体会,不断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于是,在上执政者根据自己的责任意识而恰当地行使职责。这种责任政治思路也称为儒家仁政思路。

这一区分并非理想性的划分,乃是一个历史的和现实的观点。西方社会从16世纪开始形成一种权利观念,并逐渐作为政治的基本原则主导欧美的政治发展。而中国社会一直在天下情怀中建构一种责任政治,直到近代一百多年来,面对强势的西方才一再企图倡导权利、取消责任政治。

但现实的政治家发现,取消传统的责任政治无异于自己拔自己的根。在实际运行中,它们的出发点不同,因而整个政治运作的机制和路径都不同。两者简单地互相取替,只会带来社会动荡。

一种健康的政治,乃是能够对责任与权利这两种原始政治因素拥有充分意识的政治。两个因素共存并形成张力,作为动力推动政治运作。对权利或对责任的忽略和否定,都会使政治进入病态,乃至死亡。也就是说,两种政治应该互相取长补短。在权利政治的对照下,责任政治可以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反之,权利政治也可以从后者吸取责任意识。双方都将达到一种责任与权利相对平衡的健康状态。

任何权利的使用都是在使用者的一定责任意识中进行的,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的辅助,权利政治寸步难行

当代西方社会的民主意识是一个复合意识,它包含了两方面,即罪人意识权利意识。就概念而言,罪人意识权利意识是对立的。一个有罪的人不能拥有权利。但是,基督教的罪人意识同时包含了认罪和赦罪。人在认罪的同时,其罪已得赦免。或者说,人是在恩典(赦罪)中认罪的。因为罪已得赦免,所以,罪人仍然拥有权利

缺乏罪人意识而强调权利意识,民主就一定是暴民式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这种暴民式的民主有深入而中肯的分析。我认为,脱离基督教语境,我们就只能在权利意识中谈论民主,从而走向暴民式民主。当今世界有不少国家,在缺乏基督教语境中照搬西方民主,那里的政治环境不值得称赞。

任何权利的使用都是在使用者的一定责任意识中进行的。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的辅助,权利政治寸步难行。这也是许多国家在引进权利政治后并没有给社会带来福气的根本原因。比如,在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中,如果出现如下情况,坚持个人权利必将危害社会的情况,那么,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或者唤起当事人的责任意识而让他主动放弃权利,或者破坏当事人的权利(从而损害权利政治)而强行实施。然而,这两种做法都是违反权利政治原则的。美国的权利政治得以成功运行,关键在于这个社会一直得到基督教教会的全力支持。教会源源不断地输出行使权利的责任意识。显然,健全的权利政治需要一种辅助性机构,独立地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进而让公民自己自觉地制约自己的权利意识

美国一直在基督教文化主导下,责任意识是在基督信仰中加以培养的。如果基督教继续这种主导作用,美国人的责任意识可以继续有保障地得以培养和维持。西方社会的权利意识正是在这种责任意识的制约下才达到某种平衡,并有了这两百多年的稳步发展。

但是,过去几十年来,权利困境开始深深困扰美国人,在堕胎、持枪、死刑、同性恋等问题上的争论往往都陷入死胡同。一些人诉诸于公投,却引起更大对抗。我想,个中原因并不复杂:美国政治出现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不平衡状态。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了政教分离。这一修订案的直接意图是:取消政府对宗教活动的干扰,从而可以使基督教教会能够独立地传达神的祝福。教会大可通过影响社会来影响政府:政府官员是基督徒,教会可以培养基督徒。美国人的责任意识正是在教会中养成的。在教会主导下的美国社会,其责任意识是相当充分的。但是,随着人们曲解第一修订案,认为政教分离就是取消教会对政府的影响,从而在一系列关键性案件判决中突出权利意识。加上教会在世俗化过程中走向一定程度的衰落,在责任意识培养上失去了以往的强势,美国人的责任意识趋向淡化。于是,权利困境就突出了。

中国社会仍然受到儒家责任政治的惯性影响,我们要在培养社会成员责任意识的同时,进一步包容个人的权利意识

社会是有秩序的。每个人在社会秩序中都占据一个位置。每个位置都有包含着社会赋予的职责。找到适合自己本性的位置,并培养相应的责任意识,做好本职工作。这是一种天然的要求。在这种政治生活中,每个人从小开始培养某种责任意识(家教),接受群体的调节和培养(礼教);在成年时拥有了一定的与社会期望相向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在这种责任意识的基础上处理人际关系,为人处事。像“先天下忧而忧,后天下乐而乐”,“在其位则谋其政,不在其位则不谋其政”,“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等等,这类说法其实都是在谈论在责任政治中的人们的责任意识

传统儒家政治强调责任意识培养,认为在礼教中修身养性对于每个人的社会生活来说乃是天经地义的事。这种思路对人的权利有压抑和排斥的倾向。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人们会解释说,这个人的修行不足,需要继续提高。人融入社会,就如鱼可以在水中游行自如而不受限制一样。因此,传统儒家仁政在政治体制上对个人权利不设保护机制。换句话说,它要求个人不要强化自己的权利意识,而是要不断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使自己对自己的社会地位有更加明确的认识,并尽职尽责。

需要指出的是,儒家仁政对于财产权、言论权、结社权这些在西方权利政治中十分强调的基本权利似乎并不太关心。比如,关于财产权,中国传统社会实行使用占有权(谁使用、谁占有)。至于言论权,慎言慎语是修身养性的基本要求;在语言上过于表现自己被认为是不合适的做法。在政治上虽然任命谏官,但谏官的权利并没有得到绝对保护。关于结社权的态度则是分化的。如果结党营私,那是受批评和压制的;如果只是兴趣爱好,则随意而行。这些权利大多以自然法的形式得到肯定,并没有法律明文保护。然而,儒家仁政十分强调在修身养性中追求立言立功立德三不朽,鼓励并保护人在追求三不朽中的平等权。每个人都拥有天命之性,究竟一个人的天命之性是什么?——这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在修身养性中将它彰显出来。因此,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求自己的位置,包括取得官位和皇位。从政府角度看,对于任何愿意接受王道的外族人采取教化——同化的无歧视做法。这一点和西方权利政治中的平等权是相吻合的。而且,儒家仁政还十分强调自卫权,指责任何伤害人身的动作。总的来说,儒家仁政并不鼓励固化人的权利意识(这和西方权利政治的做法相反)。而且,即使人们对一些权利拥有共识(基本权利),但并不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和保护。

更加重要的是,在儒家仁政中,权利(包括基本权利)不是绝对的。随着人的责任意识的变化,人对自己的权利使用会发生变化,对待他人权利的态度也会发生变化。比如,对于一个在责任政治中的官员来说,他在任职时就已经拥有了一定的责任意识;而且,他在任职期间还需要不断地发展和丰富他的责任意识。他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从他的责任意识出发的。责任被置于优先地位。当然,他在相应的位置上享受某些权利;但是,这些权利都是附属于责任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官员的责任意识越是成熟和完整,他就越加无视他自己的权利。由己及人,他还可能开始轻视他人的权利。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为了大局,他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不顾及他人的权利。这位官员这样做时,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事;反而,他认为自己在为社会做一件善事。

儒家仁政的情感基础是“诚、孝、信、尊”四种基本情感,培养精英的唯一途径是修身养性。修身养性是在“诚”的基础上进行的。培养成熟的社会成员的途径是礼教,即通过礼节来纠正人的社会行为。无论精英还是平民,他们在整个礼教(以及其中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不可剥夺的权利。相反,他们在礼教中形成的责任意识将指导他们的生活。

但文化大革命的“破四旧”,对“诚”和“孝”有摧毁性的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追逐利益不择手段,“信”几乎消失;同时,官员的腐败现象也导致“尊”的消失。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人们失去了固定的群体关系,从而也就失去了儒家传统培养信任情感的生存环境。修身养性完全成为个人的爱好。

当前中国社会的困境就在于,一方面,它仍以责任政治为取向,另一方面,官员却缺乏责任意识的培养途径。此外,儒家对人性的消极面也有欠缺。儒家鼓励人人做君子,但是对于如何避免做小人缺乏讨论。君子小子一线之隔,人若依靠自己,难免沦为小人。在这一点上儒家有致命缺陷,我们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儒家过去在中国社会治理上长期占主导地位,建构了一种社会心理结构。因此,目前中国社会的惯性仍然在传统的责任政治框架内,而如何培养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就成了政治的重要导向;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应进一步包容个人的权利意识,并在法律和制度上设置基本权利保护机制,使社会成员能够拥有充分而平衡的责任意识权利意识。这应该是一种健康的责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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