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产权为视角的个案研究
城市社区:一种现状,两个维度
周大鸣在研究珠江三角洲外来工与本地人的关系时,提出了“二元社区”的概念,并从分配制度、职业分布、消费娱乐、聚居方式和社会心理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本地人和外地人形成了不同的两个系统,二者在心理上互不认同[1];王桂新等在研究上海市外来人口时指出其居住“生态”与城市本地居民存在显著差异,外来人口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主要集居在“城中村”、“棚户区”以及建筑工地宿舍等“城市角落”的“小集中”分布中,从而形成游离于城市居民社会的“孤岛”[2];雷敏等通过对北京、石家庄、沈阳、无锡和东莞5个城市的问卷调查发现,绝大部分流动人口选择在城市边缘区集中居住,这种居住方式形成了居住隔离[3];罗仁朝、王德选取了四个不同聚居形态的流动人口聚居区研究显示,流动人口与流入地居民存在空间隔离,并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心理隔离[4];张展新等通过对北京等5个城市中流动人口社区的调查发现,即便住同一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仍存在着居住隔离,村委会社区比居委会社区的居住隔离程度更加严重[5];袁媛等在研究广州市外来人口居住隔离及影响因素时,发现从1990年到2000年的十年间,广州市外来人口的隔离指数上升了41%(从0.268升高至0.378,1为完全隔离)[6];骆腾通过对东莞市增埗村的实证研究,发现外来工与本地人的关系由于前者对当地经济的巨大贡献,从开始的隔离渐变为融合,但二元社区不仅没有根本消除,反而在新的历史时期又产生了新的问题[7]。
国外对于“隔离”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由城市化进程而带来的居住空间分异和社会隔离问题。Burgess最早创立了同心圆理论来解释和描述工业城市里地位群体的隔离:最底层群体生活在城市中心商业区附近,最高层群体则远离市中心而靠近城市边缘[8];Harris和Ullman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弥补和修正,提出了多核心论[9];Timms则认为,相比于物理空间上的隔离,心理层面的认同与否才是衡量群体间是否隔离的真正标准[10]。Iceland的研究指出,在北美与欧洲的大城市中,移民的隔离依然比较普遍,特别是美国黑人和白人的隔离。少数群体的社会经济权利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其聚集与隔离的状况却持续存在。[11]
可见,空间区隔和心理区隔具有普遍性。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大部分研究特别是早期研究,通常选取城乡结合部或特定的“城中村”及“棚户区”为研究地点,但时至今日,流动人口的居住模式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翟振武等通过分析2006年“北京市1‰流动人口调查”的数据,指出有10.8%的流动人口居住在楼房内[12],考虑到城市新建和高档住宅区较高的“准入门槛”,不难推断,在城市老旧社区中其实聚居着相当比例的流动人口,大量的老旧城市社区呈现出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混杂居住的状态。
那么在这样一类社区中,这两者在日常生活中相处是否融洽?是否也存在某种“隔离”?进而整个社区呈现何种面貌?[13]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见,马西恒等通过对上海市一个社区的个案调查,发现新移民与城市社会融合可能经历“二元社区”、“敦睦他者”和“同质认同”三个不同的阶段,新移民和城市居民在经历相互对立、相互防范的负向互动后,会尝试建立一种更为融洽的互动方式,进而为全面融合积累经验和社会基础[14]。当然,马西恒的研究是以“融合”维度作为取向,但笔者认为,“融合”抑或“区隔”,本质上描述的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反向的维度,属于“一体两面”。因此如果以“区隔”维度重新考量,那么整个问题的关键就会偏向其逻辑起点,即为什么会出现“二元社区”?是什么造成了社区会呈现出“二元区隔”的状况?“二元”又是以什么作为划分依据?进而,在“二元区隔”的背后,是否存在某种更为一般性的内在机理?
一个值得玩味的“普通案例”
T社区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中心,隶属于钟楼区荷花池街道,面积0.26平方公里,2006年11月由原T弄社区和原D路社区合并而成。社区总人数4987人,总户数1847户,空挂户135户,居民小组80个,党员223人(其中空挂党员32人)。低保户24人,残疾人258人,60岁以上老人1432人。社区内主要住房于1997年前后建成,为6-7层多单元公寓楼,另有2004年建成的3栋高层公寓以及未改造的17户平房。社区内设施齐全,功能完整,且交通方便。社区建成时主要居民为原址拆迁户和购房户。2003年起,社区内原居民陆续迁出,租户开始入住,且数量不断增多,到2012年为止,社区内共有租户1400多人,占社区总人数的近1/3。大体上讲,该社区是一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老旧城市社区。
2012年4月,T社区内西滩3号楼B单元的3家住户集体来到社区居委会,反映该单元4楼的一位住户把房屋出租给6名附近工地的包工头,由于这些包工头平日上下班常会携带榔头、铁锹、钻头等工具,使得该单元其他住户感到极大的不安,在其楼下的住户与该户的房东初步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该单元内几位住户便联合起来,找居委会寻求解决的办法。经过居委会多次协调,该房东同意提前结束原有的租房协议,届时不再租赁给包工头。
这像是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但事件中的参与者、旁观者及其不同的表现却值得玩味。作为投诉方的3家住户前文已提及,而作为受到“排挤”的租户一方,6名包工头在整个事件中“集体失声”,反而是其房东代替他们“周旋”其中,在与3家住户的几番博弈之后,房东败北,6名包工头也只得打包走人。从头到尾,犹如一群看客一般观看这出戏码的上演,等待并接受别人的裁判。作为利益相关者,他们理当为自身的权益提出诉求,无论这种诉求正确与否,但他们被“选择性”地忽略了。
该单元内另外2家住户,或许是因搬入时间还不长(分别为2010年和2011年),或许因其非“本地人”的身份,其行为显得颇为“暧昧”:作为投诉方的3家住户曾与其沟通过,这2家住户均表示“深有同感”,但因“时间和精力有限”,无法共同参与,因此“委托”前面3家住户向居委会“转达”。不论其说法真实与否,至少这种半推半就的“传话”就传达了其某种顾虑。而单元内剩下的其他6家租户则不知道发生的该事件,生活依旧。投诉的3家住户也表示没有和其沟通过,原因是“不了解,人杂不认识,姓什么都不知道”。
“身份区隔”:社区生活中不对等的互动身份
略过事件中的是非对错,6位包工头作为“肇事者”,理当成为后续处理中的“参与者”,但最后却演变成了“旁观者”,这一系列身份的转变折射出似乎有无形的事物阻碍其中。而单元内的3家住户和居委会显然都很“默契”地认识到这点,绕开他们并直接找上房东,后者也由此卷入并成为其利益的“代言人”。笼统地说,他们似乎是因为欠缺了某样东西而无法参与和住户对等的利益对话。这种身份上的不对等演化出一种怪异且隐晦的“角色不能”,和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力欠缺”、“责任承担不全”等情况颇为类似,用居委会主任的话来说就是:“(住户)找他们(包工头)谈没用,要是找他们谈有用的话,问题早就自行解决了,还会闹到我们这里来吗?”
何谓“找他们谈没有用”?笔者了解到,事件起初很简单,6名包工头每天下班后喜欢喊上三五好友,一起回来喝酒打牌。几番受影响后,楼下的住户便找其协商。协商是有效果的,但没有能够维持太久,平静了一段时间后,故态重萌。如果照此发展,可能最多也只会成为这两户人家之间的纠纷,但这6名包工头后来又做了一些其他事:如在楼道里吐痰,把吃剩的快餐盒、烟蒂随手乱扔,直至有一次因携带的工程作业工具不小心砸到了某户的防盗门,让坐在门口乘凉的老太受到惊吓……这样一来,原本只涉及两户之间的矛盾便藉由楼道公共利益网络“扩散”为一户与多户之间的矛盾并由此激化,鉴于之前两户“失败”的沟通经历,最终3家住户“撇开”这6名包工头,找到了居委会。所谓“找他们谈没用”并非指居委会和住户认为找包工头协商没有解决的可能,而是认为这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途径,简而言之,没有找对“正主”。同时,该单元内另外两家“态度暧昧”的住户所顾虑的显然也不是这6名包工头的想法,他们真正担心的是以后如何与这家住户相处。关于这点,投诉方中一位住户表示“理解”:“我晓得他们两家在想什么,刚搬来嘛,这种事情不太好出头,我们都是老住户了,住了十几年了,他们这样影响别人算怎么回事?算起来那户人家也是新来的,听说是帮小孩买的学区房,现在孩子还没入学,人还住在湖塘那边,过两年才正式搬过来……”
住户跳过租户找上对方房东协商问题的现象在社区内并不少见。笔者通过对居委会2011-2012这一年半工作记录的统计和梳理,发现本地住户反映租户影响他们生活的纠纷有28起,所有这些经由居委会而“公开化”的纠纷最后都把房东卷入其中,演变为房东与其他住户之间的纠纷,无论这些纠纷最终是否得到妥善解决,房东都认为这是租户在给他们“找麻烦”,即便是漏水这类和住房老化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因为租户“生活习惯不当”而造成。
不可否认,相异的生活习惯确实会导致上述纠纷的发生,但影响本身具有相互性,住户家里漏水影响楼下租户、或者影响其休息的事情也定然存在,但却很难通过居委会的工作记录以文本形式“正式”体现,以至于笔者找不到一起租户投诉住户类似事件的记录。究其缘由:如果纠纷小又很快解决,就无需居委会的介入,自然也不会记入工作记录中;如果纠纷升级,房东的入场则会把租户“挤出”,致使本当记录为“×租户反映×住户×问题”,在文本中便以“×住户反映×住户×问题”的形式呈现。既然房东才是住房的主人,那么与之相关的利益问题自然应当由房东参与,租户“不愿意”也“不方便”直接参与:“(出了问题)当然要喊房东过来啊,不然后面就说不清楚了,要修要赔也是他们的事。”除了上述“摩擦”性质的互动外,在诸如“共同筹资维修防盗门、楼道电灯”、“共建车库、绿化带”等“积极”意义但又需要“破费”的互动中,租户更是呈现缺位的状态,把所有的问题都抛给房东。
总体上看,无论是“摩擦”式的互动还是正常的交往,租户似乎都少与住户发生“交集”,他们是“想而不得”还是根本就缺乏意愿,此处暂不讨论,但仅从能够观察到的现实情况看,房东的存在确实给租户参与此类事务造成了阻碍,从更本质上说,产权拥有者和房屋实际使用者的角色分离剥离了“居民”身份特征本应有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形成了只具备部分特征和“权限”的租户。从这个角度看,撇开生活方式是否相互契合、心理上是否互相认同等主观因素,城市社区中所谓的“二元”其实就是以是否拥有产权作为客观的划分依据:一元为没有产权的租户群体,另一元则是有产权的住户群体[15],这两个群体在社区互动中存在一种“身份上”的不对等。当然,这种“身份区隔”并非意味着租户在社区生活中“低人一等”,在“非正式”的日常生活中也不易察觉,但在需要“做决定”、“拿主意”的“正式”事情中,租户却很难成为能和住户“平等对话”的利益主体,即便他们是这些事情的直接相关者。
“权益区隔”:社区资源配置中的藩篱与偏颇
是否拥有产权,在社区层面上把社区中的居民划分为拥有产权的“业主”(本文称之为“住户”)和没有产权的租户,如果把这种区分置于城市社会的大背景中,则是城市居民与流动人口之分。
权益区隔主要是指,租、住双方因产权异同而造成的社区利益分配中的“不均沾”。一方面,在医疗、社会保障、尤其是教育制度上的差异明显。比如社区中的租户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享受每年由社区提供的免费体检,因为享受该福利需要具备的一些条件诸如“居住满一定年限”、“工作满一定年限”等大部分租户无法满足;租户无法享受社区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子女也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社区所在学区内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就学的资格。另一方面,从政治资源的角度看,诸如选举等社区政治生活虽然没有明确地把租户群体排除在外[16],但结合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来看[17],其留给租户的参与路径也极其狭窄:要么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要么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取得所在选区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书后,再回居住地参加选举。无论哪种情况,租户都很难实现。像居委会选举这样带有“自治”色彩的政治活动中把租户涵盖进来的现象也是最近才有[18],过去基本把租户给“忽略”了,且所谓的“投票”大多也流于形式,由其他住户或者居委会自己“代劳”。而诸如“业主委员会”等彰显居民“主人翁意识”、与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自治机构更是明确地把租户排除在外,透过其名称“业主委员会”便可知,只有“业主”——也就是拥有产权的住户才能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力,言下之意,租户既然不是“业主”,自然也无法拥有和住户在社区生活管理方面同等的地位。虽然当下的社区能否实现居民自治仍是一个存在争论的话题,但就国家制度给社区自治留下的空间来看,拥有产权的“业主”才是获准进入自治空间的真正主体,换句话说,只有通过了“产权”这种制度性筛选的住户才具备了在将来成为社区“主人”的可能。这种社区资源配置与产权紧密挂钩的模式,使得租户无论在经济层面还是政治层面都很难参与其中,他们有的已在社区中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甚至已经学会一些当地的方言,或者建立起了一定的社会网络,行为做事看起来都和本地人一样,但他们仍然无法撕下“外来者”的标签,一旦涉及切实的资源分配时,还是只能充当“看客”。
“心理区隔”:认同感的双重缺失
与住户不同,租户在所租住房屋外的别处都是有“家”的,他们租住房屋的目的或是因为购房能力暂缺,或是考虑方便上下班,总之,租房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临时性、替代性的选择。对他们而言,所租住的房屋只是上班工作之余的一处休息场所,远非一般意义上的“家”,既没有“家”丰富的情感内涵,又缺乏外延关系网的“羁绊”。在此逻辑下,租房充其量只是“手段”和“途径”,获取所租房屋附带的“潜在收益”如区位优势才是目的,进而其所有的行为都需要围绕着这个目的而展开,简单来说即“选择在此租住是为了能更好地做其他事”。自然,对租户来说,与其他居民互动、参与社区事务这样的行为与其租房的初衷就缺乏足够的一致性。而且,租房的目的一旦变更,另行选择其他“途径”便成为一种必然。就案例中的社区来看,相当数量的租户都是在社区内或社区附近从事层次相对较低的服务业,还有一部分就职于市区的企业,属于“白领移民”,他们选择租住在此的重要原因是方便上下班。一旦工作地点变动,原有的区位优势不再存在,那么必然要考虑是否另行选择具有该优势的地点租住。不巧的是,上述行业或企业又普遍存在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这就使得这样的租户很难在社区内长期居住,多则数年,少则数月,生计的压力使得租户要投入相当多的精力考虑如何“生存”,对于社区生活的关注自然不足。另外,房东租房意愿也存在不确定性,这让租户时刻面临着“合同突然中止”的隐忧,尽管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其所花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要远高于另外再寻租处,所以大部分租户面对这种“突发性变更”时也只能无奈地选择退让。在这样的情况下,租户对社区认同感低、缺乏社区事务参与意愿不足为奇,反而是一种“理性选择”下的必然反应和结果。
相反,住户选择在此居住,当然也有诸如区位等因素的考虑,但一旦居住成为事实,先前的考虑要素便转化为固定的外在条件,且对大部分人来说,短时期内不可更改,因此,居住就不再是单纯的途径和手段,而是一种需要维系乃至改善的客观事实,具备了一定的目的性。自然,相比租户来说,参与社区事务以改善居住环境、交往邻里以获得更好的人际关系之类的行动就与住户的“居住目的”有着更高的一致性,住户与社区之间也有着更高的利益契合度,从而使得住户有“天然”的内在动力来获得或维持这种利益,而对破坏或无益于该利益的行为都有着自发的抵触和排斥。
一方面,对视租房为手段而非目的的租户来说,缺少了“家”这个实体的羁绊,使得租户与社区的粘连度很低,缺乏产生认同感的物质基础,属于“先天不足”;另一方面,对安家在此的住户来说,则需要社区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及和睦的人际关系来实现自己的“居住目的”或“购房价值”,而这又受到社区内全体居民行为的制约,或者说需要社区居民的共同参与,故而租户群体先天缺乏与住户共建共享社区的物质基础和制度支持,加上该群体事实上的“不作为”,都使得住户很难把租户群体认同为真正的社区居民。自我认同和他者认同的双重缺失,使得租户群体始终被定义为社区中的“过客”。
二元与区隔:一种可能的城市社区常态
现在看来,在短时段内,我国现有的政策框架并没有留下太多的弹性空间来让租、住双方弥合这种区隔,“二元社区”想要向“同质认同”递进恐怕很难绕过产权的“壁垒”:只要产权仍然作为区分社区居民的标识,那么其衍生出的身份区隔、权益区隔和心理区隔必然会一直存在,二元社区的问题也难以获得根源性的解决,并且这三重区隔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正相关,相互“渲染”和“强化”之下还可能造成某种“叠加效应”,加重城市中“二元社区”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敦睦他者”与其说是为了融合而采取的某种主动策略,不如说是一种居民在低度冲突水平下的区隔状态中的被动选择,除非租户能够破除这种区隔而转化为住户,否则所谓的“同质认同”将始终是一种理想化状态,“敦睦他者”的阶段可能将长期保持下去。
注释:
[1]周大鸣:《外来工与“二元社区”——珠江三角洲的考察》,《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2]王桂新、张得志:《上海外来人口生存状态与社会融合研究》,《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年第5期。
[3]雷敏、张子珩、杨莉:《流动人口的居住状态与社会融合》,《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4]罗仁朝、王德:《上海市流动人口不同聚居形态及其社会融合差异研究》,《城市规划学刊》2008年第6期。
[5]张展新、侯亚非等:《城市社区中的流动人口——北京等6城市调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01页。
[6]袁媛、许学强:《广州市外来人口居住隔离及影响因素》,《人文地理》2008年第5期。
[7]骆腾:《冲突中的调适:城市二元社区新探——基于东莞市增埗村的实证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8]Burgess,E.W.Thegrowthofthecity:An introductiontoaresearchproject.1925.QuotedInR.E.Park,E.K.Burgess,andR.D.Mckenzie.The city.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 Press,1967,pp.47-79.
[9]SchwabW.A.Urbansociology:Ahuman ecologicalperspective.Reading.M A:Addison-WesleyPublishing Company,1982,pp.377-399
[10]TimmsD.W.G.Theurbanmosaic:Towardsa theoryofresidential differentiation.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71p.100.
[11]JohnIceland.“BeyondBlackand White:MetropolitanResidentialSegregationin Multi-EthnicAmerica".SocialScience Research,2004,3(2),p.248.
[12]翟振武、段成荣、毕秋灵:《北京市流动人口的最新状况与分析》,《人口研究》2007年第2期。
[13]如果把该问题置于更高的层面,则与“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等问题相关,也与邻里关系、居民社区意识等问题有一定程度的重叠,本文对此暂不做讨论。
[14]马西恒、童星:《敦睦他者:城市新移民的社会融合之路——对上海市Y社区的个案考察》,《学海》2008年第2期。
[15]户籍当然也是一项客观依据,但笔者认为,除了在北京、上海这样获得户籍“十分困难”的城市,对一般城市而言,拥有住房就意味着拥有户籍。另外,当下的城市社区中住户出于种种考虑(如子女就学等),而把户口挂在别处现象并不少见,对他们而言,以产权作为区分更为适用。
[16]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17]见《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
[18]见凤凰网报道“头一遭,外来人员参加居委会选举”,2010年12月13日,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0_12/13/3471211_0.shtml。